【部門解讀】區醫保局《萬州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部門解讀】重慶市萬州區醫療保障局
《萬州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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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萬州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辦法(試行)》(萬州醫保發〔2021〕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印發。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管理辦法》內容,現作如下解讀: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積極開展探索創新,確保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有序推進。2020年12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區縣加強藥品交易采購管理,健全機制、明確職責,落實國家和我市藥品交易采購政策要求。重慶市萬州區醫療保障局在常態化制度化開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及重慶市全面執行藥品交易采購規則背景下,出臺本實施辦法。
(二)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2016年2月6日);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2015年2月9日);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2018年9月13日);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2021年1月22日);
6.《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2020年7月30日);
7.《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20〕26號,2020年12月30日);
8.《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10〕30號,2010年2月11日);
9.《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91號,2015年12月18日);
10.《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22號,2017年8月7日);
11.《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67號,2018年11月23日);
12.《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2020年12月9日);
13.《中共重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重慶市區縣域醫共體“三通”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醫改〔2020〕2號,2020年1月19日);
14.《重慶市藥品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97種醫保談判藥品仿制藥掛網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10日);
15.《關于印發重慶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渝衛藥政發〔2016〕92號,2016年12月30日);
16.《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衛發〔2017〕47號,2017年5月27日);
17.《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區縣域醫共體“三通”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渝衛發〔2020〕85號,2020年12月25日);
18.《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協議醫療機構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60號,2020年9月30日);
19.《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渝醫保發〔2020〕64號,2020年10月27日);
20.《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84號,2020年12月30日);
21.《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用藥保障工作的通知》(渝醫保發〔2021〕12號,2021年2月22日);
22.《重慶市萬州區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萬州委辦〔2019〕29號,2019年3月29日);
23.《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調整重慶市萬州區藥事服務中心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萬州委編委發〔2021〕3號,2021年2月24日)。
二、目標任務
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創新服務方式,精減辦事流程,進一步規范全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促進藥品交易采購管理服務提速增效,確保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公開公平公正、陽光透明,推動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降低人民群眾負擔。 ?
三、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的教學附屬醫院、區級醫療機構、鎮鄉(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簡稱公立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明確了16個方面的主要任務,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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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
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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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
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堅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保證供應;堅持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優先,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可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未中選藥品;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堅持全流程監管,廉潔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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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的教學附屬醫院、區級醫療機構、鎮鄉(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以下簡稱公立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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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
(一)區醫療保障局負責全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考核、信息發布。 (二)區醫藥招采中心負責全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日常事務性工作。 (三)公立醫療機構成立了醫共體的,由各醫共體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遴選本醫共體藥品配備目錄、藥品配送企業、開展藥品議價,負責成員單位藥品采購監督指導;醫共體成員單位負責本單位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下達訂單、收貨、收票、付款,或根據醫共體牽頭單位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四)未納入醫共體管理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確定本單位的藥品配備目錄、藥品配送企業、開展藥品議價、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下達訂單、收貨、收票、付款。 (五)村衛生室藥品采購及管理由中心衛生院、鎮鄉(民族鄉)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區衛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醫療機構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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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采購方式 |
(一)公立醫療機構應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采購藥品,嚴禁線下采購。村衛生室的藥品采購,由所在地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區衛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醫療機構統一代采。 (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疫苗及中藥飲片,按國家和重慶市規定進行交易。 (三)臨床必需且未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掛網、或掛網后不能正常采購的藥品,公立醫療機構應實行網上備案采購。 (四)非公立醫療機構帶量采購任務品規應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采購。逐步推進非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全部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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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采購流程 |
(一)帶量采購藥品采購流程 1.醫療機構按規定報送歷史采購量、預采購量。 2.根據醫療機構前期報送的預采購量,區醫療保障局下達各醫療機構帶量采購任務。 3.根據全市統一要求,區醫療保障局與各醫療機構簽訂帶量采購中選品種使用協議。 4.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簽訂帶量采購電子交易合同。 5.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下達訂單。 6.藥品送達后,醫療機構及時進行收貨驗收、公立醫療機構還應查驗“兩票制”票據。 7.醫療機構每天進入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發票管理”模塊,查詢帶量采購發票掛網信息。 8.醫療機構必須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采購任務量、使用量。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實際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也可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二)非帶量采購藥品采購流程 1.醫療機構在本醫共體或本單位確定的藥品配備目錄中,選擇擬采購的品規。 2.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簽訂電子交易合同。 3.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下達訂單。 4.藥品送達后,醫療機構及時進行收貨驗收、公立醫療機構還應查驗“兩票制”票據。 5.醫療機構每天進入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發票管理”模塊,查詢發票掛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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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配備目錄遴選(含新增、調出) |
(一)取消區醫藥采購聯合體藥品采購目錄統一遴選的規定。 (二)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共體牽頭單位組織遴選本醫共體藥品配備目錄。可一個醫共體單獨開展,也可多個醫共體自行聯合開展。遴選結果報區醫療保障局。 (三)未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自行遴選本單位藥品配備目錄。可一個醫療機構單獨開展,也可多個醫療機構自行聯合開展。遴選結果報區醫療保障局。 (四)遴選結果以Excel表格報送至郵箱。 (五)藥品配備目錄遴選周期,由各醫共體牽頭單位或醫療機構自行確定。 (六)各醫共體、各公立醫療機構在確定藥品配備目錄時,應堅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優先的原則。每一批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確定后,根據實際情況,將中選品種直接納入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目錄。根據實際情況,協議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直接納入各醫共體、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目錄。 (七)各醫共體、各公立醫療機構在確定藥品配備目錄時,應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比例應符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 (八)各醫共體、各公立醫療機構應將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制藥納入與原研藥可相互替代藥品目錄,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與原研藥同時納入藥品配備目錄,充分進行價格談判,優先選擇性價比更優的藥品。 (九)原則上,醫療機構不得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藥品生產企業的涉案藥品納入藥品配備目錄,不得將存在“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的藥品生產企業的所有藥品納入藥品配備目錄。若臨床必需,醫療機構應審慎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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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議價 |
(一)藥品配備目錄遴選時,或藥品價格調整后,應開展議價工作。其中,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市級定點采購藥品,按已確定的價格直接采購,不得再次議價。 (二)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共體牽頭單位組織議價。 (三)未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自行議價。 (四)醫共體或醫療機構自主議價藥品的成交價不得高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掛網價。國談藥品仿制藥價格不得高于同品規國家談判藥品價格。除集中帶量采購和集中議價采購以外的短缺藥品,由企業自主報價,醫療機構自主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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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電子交易合同簽訂 |
(一)區醫藥招采中心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為納入統一管理的醫療機構開通網上合同簽訂權限。帶量采購合同簽訂權限長期開放;非帶量采購合同,每次簽訂前,醫療機構向區醫藥招采中心提交非帶量采購藥品電子交易合同簽訂申請表,申請開通合同簽訂權限。 (二)醫療機構根據醫共體或本單位確定的藥品配備目錄,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簽訂網上電子交易合同。每一批次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確定后,醫療機構應根據下達的任務量簽訂帶量采購合同。 (三)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電子交易合同有效期與采購周期一致,合同到期后自動失效;非帶量采購藥品的電子交易合同有效期由各醫療機構自行確定,合同到期后自動延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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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貨款結算 |
(一)取消藥品貨款由區醫藥招采中心統一支付的規定。 (二)藥品貨款由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結算平臺與藥品配送企業直接結算。 (三)醫療機構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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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售價格 |
(一)公立醫療機構全部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不得加價銷售(中藥飲片除外)。 (二)非公立醫療機構根據政策規定可適當加價銷售,加價率應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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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考核 |
(一)考核指標 包括重點指標、參考指標、其他考核指標。重點指標為必須考核指標,參考指標根據每次考核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他考核指標根據相關要求臨時確定。 (二)考核結果運用 藥品交易采購考核結果納入全區醫療保障協議醫療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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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 |
(一)完成帶量采購任務的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 (二)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金額,在每批次帶量采購期滿后,按市醫療保障局要求進行核定。 (三)核定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金額時,應對醫療機構帶量采購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才能核定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金額;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定。 (四)考核指標有8項,包括:醫療機構30天回款率、藥品費用增長率、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療效近似的其它通用名藥品費用情況、線下采購占比、執行集采政策的違規次數、價格違規次數、集采中選藥品的規范流轉。 (五)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金額計算公式。藥品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金額={(約定采購量基數×集采前通用名加權平均價格×全市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全市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全市醫保基金實際平均報銷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全市參保患者使用量占比〕}×50%×考核結果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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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管理,廉潔自律 |
(一)醫療機構在藥品交易采購中,必須按時完成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采購和使用任務,不得以費用控制等為由影響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和供應保障。 (二)醫療機構在藥品交易采購中,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生產配送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任何限制性條款限制藥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的配送權;不得限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進入本地市場;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生產配送企業優惠政策。 (三)醫療機構應加強行風建設,建立健全本單位藥品交易采購各項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切實做好藥品交易采購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嚴防醫藥購銷領域腐敗行為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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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調整 |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國家、重慶市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此前我區藥品交易采購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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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權 |
本辦法由重慶市萬州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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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 |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
五、新舊政策差異(視情況要有,非必須,建議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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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差異點 |
現政策(可以是文件標題)內容 |
原政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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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藥品配備目錄遴選的實施主體不同 |
取消區醫藥采購聯合體藥品采購目錄統一遴選的規定。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共體牽頭單位組織遴選本醫共體藥品配備目錄。未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自行遴選本單位藥品配備目錄。 |
由區醫藥采購聯合體統一遴選藥品采購(配備)目錄,公立醫療機構在統一的目錄中選擇本院的配備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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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藥品議價的實施主體不同 |
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共體牽頭單位組織議價。未實行醫共體管理模式的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自行議價。 |
由區醫藥采購聯合體對藥品采購價格進行統一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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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藥品采購電子交易合同簽訂的實施主體不同 |
醫療機構根據醫共體或本單位確定的藥品配備目錄,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臺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簽訂網上電子交易合同。 |
由區醫藥采購聯合體統一簽訂藥品采購電子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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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藥品貨款結算 |
取消藥品貨款由區醫藥招采中心統一支付的規定。藥品貨款由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結算平臺與藥品配送企業直接結算。 |
由區醫藥采購聯合體統一支付納入醫藥采購聯合體管理的醫療機構的藥品貨款。 |
六、核心政策問答
問:堅持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優先指的是什么?如何選擇?
答: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優先是公立醫療機構在確定本院藥品配備目錄時,應優先將同通名藥品中的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納入本院藥品配備目錄;在采購和使用時,應優先采購和使用同通用名藥品中的帶量采購中選藥品。
案例:公立醫療機構在臨床診療中,需使用藥品“阿莫西林膠囊”,在采購平臺上掛網的“阿莫西林膠囊”有9個廠家生產的,其中A廠為帶量采購中選藥品,B廠、C廠……等8個廠家生產的都不是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公立醫療機構在確定本院藥品配備目錄、采購和使用該藥品時,應優先將A廠的“阿莫西林膠囊”納入配備、采購、使用范圍。
問:凡是同通用名藥品中有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公立醫療機構只能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嗎?還能采購和使用其他非中選藥品嗎?怎么選擇?
答:同通用名藥品中有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醫療機構在優先采購、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前提下,也可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案例:公立醫療機構在臨床診療中,需使用藥品“阿莫西林膠囊”,在采購平臺上掛網的“阿莫西林膠囊”有9個廠家生產的,其中A廠為帶量采購中選藥品,B廠、C廠……等8個廠家生產的都不是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公立醫療機構在確定本院藥品配備目錄、采購和使用該藥品時,應優先將A廠的“阿莫西林膠囊”納入配備、采購、使用范圍。但在采購過程中,A廠的產品供貨不充分,一段時間內公立醫療機構下達訂單后遲遲未送貨,為保證臨床需求,公立醫療機構可通過采購平臺在其他8家非中選藥品中選擇價格適宜的藥品進行采購。或者在臨床使用中,有個別患者對用藥有特殊需求,指明要用C廠的藥品,公立醫療機構也可通過采購平臺采購C廠的藥品保證臨床用藥。原則上,采購非中選藥品的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
問:公立醫療機構通過采購平臺采購的藥品,可以直接將貨款通過銀行支付給企業嗎?怎么付款?
答:公立醫療機構通過采購平臺采購的藥品,只能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支付給企業,不能由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將貨款通過銀行支付給企業。
案例:某衛生院通過采購平臺向C企業采購6個藥品2.9萬元(企業開具發票1張),擬進行支付,其付款流程為:某衛生院先將2.9萬元通過銀行劃撥到重慶藥品交易所,重慶藥品交易所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該筆金額入金到某衛生院在重慶藥品交易所結算平臺賬戶上,某衛生院在重慶藥品交易所結算平臺選中相應的發票進行支付,某衛生院在重慶藥品交易所結算平臺支付后,重慶藥品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將2.9萬元劃撥到C企業的銀行賬號上。
問: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可以加價嗎?如何判定?
答: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實行“零差率”,不能加價銷售。
案例:公立醫療機構采購A廠的“阿莫西林膠囊(250mg*50粒/盒)”,采購價2.63元/盒,在銷售給患者時也只能按照2.63元/盒銷售,銷售價格不能高于采購價格。
問:采購平臺上掛網的藥品都能夠議價嗎?
答:根據相關規定,在采購平臺掛網的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市級定點采購藥品,掛網價格就是醫療機構的采購價格,醫療機構不再議價。其他掛網藥品,醫療機構可以進行議價,但藥品的成交價不得高于采購平臺的掛網價,國談藥品仿制藥價格不得高于同品規國家談判藥品價格。
案例:某醫療機構對A藥品需求量大,但此藥品不屬于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市級定點采購藥品,醫療機構直接聯系該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議價,最終醫療機構以低于掛網價5%的價格與生產企業在交易平臺簽訂線上采購合同。
七、專家視角
重慶市萬州區醫療保障局局長牟維康表示:《萬州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辦法(試行)》聚焦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推動集中帶量采購落地,對全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文件明確,我區醫療機構藥品交易采購應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堅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保證供應;堅持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優先,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可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未中選藥品;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堅持全流程監管,廉潔自律。較之前的政策,文件對藥品配備目錄遴選、藥品議價、藥品采購電子交易合同簽訂、藥品貨款結算4個部分進行了調整。下一步,萬州區將認真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貫徹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各項醫保改革政策落地實施,加強跟蹤問效力度,確保有序高效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八、政策咨詢渠道
咨詢部門:萬州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事務中心
咨詢電話:023-58000661,023-58577371,023-5857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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