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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分水鎮(zhèn)人民政府
關于整治三輪車違法行為的通告
萬州分府發(fā)〔202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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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鎮(zhèn)交通安全秩序,加強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三輪車從事客運經(jīng)營行為,違者根據(jù)《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禁止駕駛拼裝、報廢的三輪車上道路行駛,違者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禁止三輪車違法載人、超載、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亂停亂放;禁止無證駕駛、飲酒駕駛、醉酒駕駛三輪車等違法行為,違者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醉酒駕駛三輪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經(jīng)銷商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三輪車,違者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chǎn)品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擾亂單位、公共場所、阻礙交通運輸工具等秩序或尋釁滋事,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且不聽勸阻的,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居民應當積極配合整治工作,自覺抵制三輪車非法營運,不搭乘非法營運三輪車,并及時舉報非法營運、非法改裝拼裝三輪車、非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車等違法行為。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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