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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關于印發《萬州區烈士紀念設施評定和保護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萬州退役軍人局發〔20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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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委各部委,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有關單位:
《萬州區烈士紀念設施評定和保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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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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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烈士紀念設施評定和保護管理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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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后人的紅色資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萬州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明確保護管理單位,將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等,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五條? 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執行;申報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區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各個歷史時期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革命斗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有一定紀念意義、基礎設施較好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之一,并達到以下建設和管理保護標準的可以評定為區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有日常保護管理責任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日常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烈士紀念設施有確定的使用權屬,規劃布局合理、莊嚴肅穆、整潔干凈;
(三)經常性開展祭掃紀念活動,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
第八條? 申報區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
(二)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
(三)規劃、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土地使用權屬等不動產權屬和保護范圍證明;
(五)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六)保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
(七)褒揚教育作用發揮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報評定區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需補充材料的,提出補充材料的辦理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會審。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宣傳、文化旅游、黨史研究等部門及檢察機關進行實地考查和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區政府官方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四)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政府批準,批準后在20個工作日內面向社會公布。
(五)備案。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由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由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設立。
第十一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十二條? 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督查;建立烈士紀念設施巡查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烈士紀念設施開展實地巡查。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展陳內容由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審定,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增強展陳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區級宣傳、文化旅游、黨史研究等部門及檢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區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依托基層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等力量,建立健全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日常巡查、管理維護、烈士祭掃服務、烈屬幫扶慰問等制度機制。對于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集中遷移保護(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除外),按照應遷盡遷的原則,集中到萬州革命烈士陵園保護管理;確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所在地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具體保護管理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制定任務清單,按照莊嚴、整潔、規范的原則加強修繕保護。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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