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工位制
注冊登記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萬州市監發〔2024〕34號
?
各市場監管所,機關相關科室: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工位制注冊登記管理的意見》已經202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工位制注冊
登記管理的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渝府辦發〔2017〕78號)、《關于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和個體工商戶免于登記改革指導意見》(渝工商辦發〔2017〕46號)、《重慶市市場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渝市監發〔2021〕133號)要求,結合萬州區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本區市場主體工位制注冊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工位制注冊,是指在萬州區范圍內有實際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的,作為多個入駐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以工位制的模式作為現場辦公點,并由托管機構為入駐市場主體提供托管服務,組成市場主體工位制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意見所稱工位制市場主體,是指將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在托管機構所提供的住所(經營場所)上,并在所登記地址進行現場辦公的市場主體。
本意見所稱托管機構,是指依法登記的,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為本區內的工位制市場主體提供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和托管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注冊和許可科負責對托管機構及工位制注冊登記場地進行初審和備案,對工位制公司、分公司、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登記注冊。
第四條 ?各市場監管所負責對轄區內托管機構及工位制市場主體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位制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登記注冊。
第五條 ?各相關科所各自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加強科室、科所間的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執法聯動,對托管機構、工位制市場主體進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托管機構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入駐市場主體進行管理:
(一)托管機構為入駐的工位制市場主體提供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托管協議。托管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 托管的期限;
2. 托管服務的內容;
3. 托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 托管關系的解除事由;
5. 爭議的解決途徑;
6. 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二)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入駐工位制市場主體名冊和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 市場主體名稱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2. 市場主體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名稱或姓名及其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兩種以上)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 托管機構與工位制市場主體簽訂的托管協議;
5. 其他經雙方協商需保存的檔案資料。
托管機構應當定期核實工位制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托管機構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工位制市場主體名冊、檔案信息及其他經營信息。
(三)托管機構應當向區市場監管局和本轄區市場監管所報送工位制市場主體相關信息,反饋變動情況。要加強對工位制市場主體的管理,形成對工位制市場主體的長效管理機制,定期檢查收集工位制市場主體經營情況,確保其規范運營。托管機構應對工位制市場主體提供創業指導、市場營銷等服務,增強工位制市場主體發展質量。
(四)托管機構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1. 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工位制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
2. 督促指導工位制市場主體按時向區市場監管局報送年度報告;
3. 協助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工位制市場主體的清理工作,托管機構每季度至少與工位制市場主體聯系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工位制市場主體失去聯系的,應當自失去聯系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區市場監管局。
(五)托管機構應定期將工位制市場主體信息及管理情況反饋至區市場監管局。每年年底須向區市場監管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內容包括1年以來托管機構運營情況、取得成績、存在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與措施等),每季度應向區市場監管局和本轄區市場監管所報送工位制市場主體臺賬。
第七條 ?工位制市場主體應當如實向托管機構提供檔案資料信息,配合、協助托管機構按本意見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履行托管職責。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八條 ?托管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及以上職能部門批準成立或在高等院校設立的眾創空間等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
(二)依法登記的法人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三)應當根據工位制注冊場地實際面積對工位數量及入駐的企個比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備案,每個入駐市場主體具有獨立工位,并依次對工位號進行統一編號。
第九條 ?下列場所不得作為工位制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法建筑;
(二)納入政府征收范圍的建筑;
(三)住宅;
(四)有關單位或個人對提供托管服務場地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并經調查核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筑。
第十條 ?托管機構備案應當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
(二)用于提供托管服務場地的產權證明文件;
(三)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及以上職能部門批準成立或高校設立眾創空間等園區及其托管機構的認定證明文件;
(四)托管機構工位布局圖及工位編號一覽表;
(五)托管機構與工位制市場主體簽訂的托管協議模板;
(六)托管機構辦理注冊登記事宜人員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各市場監管所應當建立本轄區托管機構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工位制市場主體:
1. 經營范圍涉及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
2. 從事餐飲服務、生產、加工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3. 其他不適宜工位制注冊的。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地方政策、工位制市場主體發展情況等,區市場監管局將適時調整不適用工位制注冊的范圍。
第十二條 ?工位制市場主體憑托管機構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托管登記表》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注冊登記,托管住所(經營場所)地址處明確“XXX工位”。
第十三條 ?工位制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涉及注冊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后置審批事項對住所(經營場所)有條件要求的,工位制市場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要求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增設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托管機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或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并協助工位制市場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同時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在工位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協議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工位制市場主體應在注冊地址辦公,轄區市場監管所若連續兩次檢查均未在注冊地辦公且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工位制市場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一)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因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工位制市場主體,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后,不得再次登記為工位制市場主體。
第十七條 ?托管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局可根據情況暫停辦理其新設的工位制市場主體登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本意見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為入駐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
(二)未按本意見規定對入駐市場主體進行管理,導致入駐市場主體無法取得聯系的;
(三)未按本意見規定配合相關部門對入駐市場主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經調查認定,存在為入駐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等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托管機構、工位制市場主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風險監測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風險預警防控和監管聯動機制,對監測出現如某地投資者集中投資同一行業的工位制市場主體,同一主體投資設立的工位制市場主體數量過多等異常情況的,及時采取準入管控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相關科所應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開展工位制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審批條件和環節、延長審批時限或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結;不得擅自修改、偽造申報資料;不得有吃拿卡要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市場監管所應對本轄區內的托管機構及其入駐的工位制市場主體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存在異常情況的托管機構和工位制市場主體,轄區市場監管所要及時開展實地核查,對經核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并及時將情況反饋至所屬鄉鎮(街道),協助鄉鎮(街道)加強屬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由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文件《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工位制注冊登記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萬州市監發〔2022〕72號)自動廢止。
?
附件:住所(經營場所)托管登記表
? ? ? ?附件
住所(經營場所)托管登記表
|
工位制市場主體 名稱 |
| ||
|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 |
| ||
|
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 |
| ||
|
托管住所(經營場所)地址 |
| ||
|
托管機構名稱 |
| ||
|
托管期限 |
| ||
|
聯絡員 |
|
聯系電話 |
|
?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簽字: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字:
?
托管機構蓋章:??????????????? 托管機構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