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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萬州科局發〔20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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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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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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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戰略部署,貫徹執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重慶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規范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我區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三峽庫區科技創新高地建設的重要載體。創新中心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全區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第三條? 創新中心建設遵循“聚焦關鍵、改革牽引、開放協同”的原則,實行“擇優建設、績效管理、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創新中心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鼓勵建設為獨立法人實體。針對不同領域競爭態勢和創新規律,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重慶市萬州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負責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市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政策。
2.制定創新中心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指導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3.負責創新中心的立項建設、調整優化和合并撤銷。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4.支持創新中心承擔國家、省(直轄市)、地(市)重大科研任務,推動項目、基地、人才一體化布局實施。
第六條? 區級有關部門和萬州經開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創新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指導申請單位編制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向區科技局推薦申報。
2.對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3.指導創新中心開展年度報告,協助開展績效評估。
第七條? 依托單位負責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主要職責是:
1.制定創新中心章程,履行主體責任。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2.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各類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積極性。
3.在運營管理、研發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為創新中心高水平運行提供支撐保障。
4.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5.按要求編制年度報告,配合做好平臺日常監測、統計調度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6.創新中心涉及重大事項變更,應書面報區科技局批準。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流程
第八條? 創新中心認定標準:
1.依托單位應是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等獨立法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違法行為、重大質量事故、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與區委、區政府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緊密結合,符合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趨勢。
3.依托單位應有穩定的技術團隊,科技創新優勢突出、代表性強,改革創新積極性高,具有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的優勢和能力。
4.依托單位內部運行管理制度健全。
5.多個單位聯合建設創新中心的必須有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參與單位在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牽頭單位應當承諾對創新中心予以穩定的建設投入。
6.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創新中心管理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具有豐富科研和管理經驗的復合型人才。
7.研發場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200萬元以上。從事軟件研究開發等特殊行業的研發場地面積和研發設備原值可適當低于以上標準。
8.依托單位上年度研發投入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9.依托單位在相關領域有較高水平科研成果產生并應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上年度相關領域研發成果轉化值收入不低于200萬元。
第九條? 創新中心認定流程:
1.發布通知。區科技局公開發布認定申報通知。
2.推薦申報。依托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向區科技局提出建設意向申請,并出具區級有關部門或萬州經開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意見。
3.咨詢論證。區科技局根據創新中心認定標準,組織專家對創新中心明確發展方向、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進行咨詢論證。專家組由行業領域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構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
4.審議認定。區科技局結合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對創新中心擬認定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予以認定。對新認定的區級技術創新中心,給予最高20萬元的補助。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創新中心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專家委員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中心理事會(董事會)、專家委員會成立后報區科技局備案。
第十一條? 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等方面代表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1.制定創新中心章程。
2.聘任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
3.聘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4.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對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5.制定建設方案。
第十二條? 創新中心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條 ?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專家委員會由區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建設主體單位人員數不超過1/3,專家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十五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六條? 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
第十七條?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良性機制,區級有關部門和萬州經開區科技管理部門支持創新中心建設,引導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報區科技局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本年度創新中心運行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并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客觀數據。
第二十條? 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注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級有關部門或萬州經開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區科技局批準。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對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估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1.創新中心運行基本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體制機制探索創新情況、科研投入與收入情況、人才及團隊建設情況。
2.技術研發與行業引領能力。獲得國家、省部級、地市級獎勵或激勵,主持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開發新產品(品種),在國際期刊發表一批有影響力的論文論著等量化考核指標。
3.技術轉化與產業提升能力。主要以技術轉化效益、橫向課題經費、企業效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合同交易額等為量化考核指標。
4.服務創新創業發展水平。提供創新創業孵化、專業化科技服務、培育帶動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等情況。
5.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創新中心的績效評估一般以三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較差”三類,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技術創新中心數量的20%。對于建設運行效果好,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由創新中心提出申請,區科技局組織開展績效評估。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優先支持區級科技計劃項目。評估結果為“較差”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半年,整改后驗收仍“較差”的,撤銷認定。
第二十四條 ?區科技局依照國家、市、區有關規定對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中的相關行為、相關主體實施誠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區級技術創新中心認定,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科研嚴重失信問題的。
(三)牽頭組建依托單位注銷、吊銷、破產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不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應當撤銷的。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估過程中,參與各方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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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重慶市萬州區XXX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實施。原《重慶市萬州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萬州科局發〔202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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