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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管理辦法》的通知
萬州財規﹝2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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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有關保險公司: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筑牢農業生產風險屏障,助力鄉村振興,按照重慶市財政局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們修訂形成了《重慶市萬州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萬州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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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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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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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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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筑牢農業生產風險屏障,助力鄉村振興,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費補貼,是指中央、市級、區級財政對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在本區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辦理相關財政保費補貼險種投保手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堅持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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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補貼標準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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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費補貼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 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有關要求明確的其他農產品。具體分為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保險品種(以下簡稱中央補貼險種)、納入市級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保險品種(以下簡稱市級補貼險種)以及僅由區級財政補貼的保險品種(以下簡稱區級補貼險種)。
第五條??補貼險種。
(一)中央補貼險種。
1.種植業:稻谷、小麥、玉米、油菜、馬鈴薯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險;
2.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等生產成本保險;
3.林業: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險。
(二)市級補貼險種。
1.柑橘成本保險、生豬收益保險,以及稻谷、玉米、馬鈴薯 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2.區縣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每個區縣不超過5個險種;
3.根據我市農業產業發展重點,市級確定的其他險種。
(三)區級補貼險種
1.種植業:柑橘(檸檬)收益、李子保險;
2.養殖業:家禽(蛋雞、肉雞)、山羊、漁業保險。
3.根據我區農林業產業發展狀況,新增或減少區級優勢特色產業保險險種由區財政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形成一致意見后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各級財政補貼標準(見下表)
補貼險種保費承擔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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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種 |
保費承擔比例 | |||
|
中央 |
市級 |
區縣 |
農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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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補貼險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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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 |
45% |
30%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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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業 |
50% |
20%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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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 |
50% |
35%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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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 |
30% |
30% |
1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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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級補貼險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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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成本保險 |
- |
50%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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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收益保險 |
- |
40% |
30% |
30% |
|
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
- |
50%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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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 |
- |
40% |
不低于30% |
不高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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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級補貼險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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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農產品保險 |
- |
70% |
30% | |
本區按照上級政策對產糧大區(縣)和生豬調出大區(縣)實行動態管理,具體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財政獎勵名單確定。
第七條??對脫貧戶、監測戶參加農業保險(農產品收益保險除外)的,市級財政補貼比例提高5%,相應降低脫貧戶、監測戶自繳保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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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水平及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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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 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中央補貼險種、市級補貼險種和區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費率標準參考(附件1),具體以承保機構向保險監管部門的備案為準。
第九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涵蓋我區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
第十條??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
第十一條??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中央、市級、區縣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其中,對市級補貼險種的保單不需單獨載明中央財政承擔比例,但需體現“在中央財政獎補政策支持下”等字樣。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參考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風險費率,指導承保機構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費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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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補貼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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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區財政根據全年參保計劃,將本級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 足額列入本級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各涉農鎮鄉(街道)對提供給承保機構的參保數據真實性負責。承保機構要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對承保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保機構簽訂保單后,應當按季分險種向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要采取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等審核方式,對參保數量、補貼險種等基礎數據情況進行審核,并對報送區財政局的補貼險種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在審核保費補貼資金時,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要求承保機構提供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保單級數據由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根據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在收到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后,原則上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向市財政局書面說明。
年度終了,區財政局根據承保機構會計年度有效簽單情況,全面、準確地向承保機構結算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于每年1月底前編制上年度市級以上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當年保費補貼申請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管理和使用、補貼標準及范圍、保險金額及費率、保障措施、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和相關表格(附件3、4、5)。
同時,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會同承保機構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表(附件6)進行績效自評,并形成上年度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自評報告,報區財政局匯總后形成全區績效自評報告報市財政局。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區財政局要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4),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報送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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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承保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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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根據上級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區財政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做好補貼險種承保機構遴選、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 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符合條件的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補貼險種承保機構應當滿足中央、市級財政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區財政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將納入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險種,在市級確定的承保機構確定名單中進行遴選。在滿足績效評價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機構應保持相對穩定,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根據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規模確定機構數量。遴選前3年,平均保費規模不超過500萬元(含) 的,承保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家;平均保費規模超過500萬 元(不含)的,承保機構數量須選擇2-3家。對存在特殊情況, 確需超過3家的應報市財政局提交市農業保險工作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承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同時,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并抄送區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補貼險種合同簽訂等有關事宜。保費及其補貼資金,不得用于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二十五條??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承保機構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承保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財政惠民惠農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農戶。
第二十七條??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承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村 (組)顯著位置或企業公示欄,或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二十八條??承保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農業保險工作情況以正式文件報送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業務開展、工作舉措、機構網點建設、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等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工作建議、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關表格(附件7)。
第二十九條??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做好補貼險種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承保機構可建立協保員管理制度,按流程設立、公示、聘請、培訓協保員,指導協保員開展相關工作。對鄉鎮及以上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的管理,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財金〔2021〕6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承保機構要會同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和區林業局等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做到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監管要求“五公開”,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不惜賠、不拖賠,確保農業保險工作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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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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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承保機構要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承擔項目績效主體責任;區農業農村委、區林業局、區金融辦、萬州銀保監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承保機構開展績效自評,承擔監管責任。區財政局將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全面掌握農業保險有關情況,確保績效評價結果真實、全面、準確、有效。注重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評價結果與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提高業務操作規范性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三條??區財政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承保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本地保險保費補貼監督檢查工作,嚴防虛構、虛增保險標的,以及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等各類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收回騙取的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十四條??對于有關單位、鎮鄉(街道)、承保機構用提供虛假數據等方式騙取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區財政局將會同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安排中央、市級及區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 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承保機構存在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還將視情況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財政補貼險種業務資格。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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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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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對未納入本辦法補貼險種政策支持范圍,但享有本級財政補貼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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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補貼險種保險金額及費率情況表
2.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
3.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套表
4.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
5.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
6.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表
7.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統計情況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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