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萬州機場凈空區域保護的通知
萬州府辦〔2020〕57號
有關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確保萬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重慶市民用機場保護條例》《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和《重慶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加強萬州機場凈空區域保護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的規定,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是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劃定我區天城鎮、高梁鎮、李河鎮、熊家鎮、太龍鎮、白羊鎮、長嶺鎮、太安鎮、長灘鎮、新田鎮、龍駒鎮、九池鄉、茨竹鄉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為萬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一、有關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禁放區域內升空物體的管理,加大對萬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附近村(居)民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力度,嚴禁焚燒易產生大量煙霧的垃圾等物,嚴禁飼養和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嚴禁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二、在萬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審批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時,對可能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的,應書面征求萬州機場公司意見;在凈空保護區域外,修建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應要求業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標志,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正常工作狀態;發現在凈空保護區域內未經批準或正在建設影響飛行安全的障礙物時,應立即制止并作出嚴肅處理。
三、在萬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報市民航無線電管理機構、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領取無線電臺執照后方可設置使用。發現萬州機場無線電設施設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時,應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采取措施并依法排除干擾。區經濟信息委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并配合、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四、區城市管理局要依法取締城區戶外市政公共區域內孔明燈等升空物體經營攤,積極配合區級有關部門,在南北濱江路和廣場等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性標志,同時,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重點區域內孔明燈等升空物體的禁放工作。
五、區氣象局不得辦理在禁放區域內施放空飄氫氣球活動的申請,對非禁放區域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確保空飄氫氣球施放活動的安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積極給予支持配合。
六、區公安局要加強凈空保護區域內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焰火等的管理,在禁放區域內嚴禁燃放升空高度超標的煙花和焰火等;要依法對危及飛行安全的民用無人機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對違法違規飛行行為進行查處。
七、重慶三峽融媒體中心要積極配合區級有關部門和萬州機場,結合本區實際,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公眾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公眾知曉孔明燈等升空物體禁放區,并增強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八、萬州機場要加強萬州機場凈空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扎實做好機場凈空保護相關工作。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0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