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免申即享”政策清單(2026年版)
| 萬州區“免申即享”政策清單(2026年版) | ||||||
| 序號 | 政策名稱 | 實施部門 | 主要內容 | 適用條件 | 設立依據 | 咨詢方式 |
| 1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補助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 | 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 《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107529 |
| 2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發放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審批機關認為符合帶病回鄉條件的退伍軍人,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 | 符合帶病回鄉條件 | 民政部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第四條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準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107529 |
| 3 | 開辦企業 | 區市場監管局 | 新開辦企業勾選免費印章后即可獲得公章一套 | 新開辦企業 |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調整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免費印章種類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95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560216 |
| 4 |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區水利局 | 在辦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子項: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報告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報告表))時,申請人申報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建設內容符合條件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五)建設軍事設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水利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15〕101號)第十一條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966176 |
| 5 | 公共文化場館免費開放 | 區文化旅游委 | 公共文化場館免費開放 | 公共文化場館開放時間內 | ||
| 6 | 文化藝術公益普及活動 | 區文化旅游委 | 文化藝術公益普及活動 | 文化館和圖書館有活動時 | ||
| 7 | 國民體質檢測 | 區文化旅游委 | 根據市局每年要求,隨機抽取相關地區的相關年齡階段的人群開展監測工作 | 隨機抽取 | 按照市局每年要求進行 | |
| 8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申領 | 區人力社保局 | 由社保業務系統自動匹配篩選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通過發送短信等多種方式主動提醒告知,確保參保人員達齡時及時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 距年滿60周歲前三個月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納入免申即享范圍。存在以下任意一種情形的除外:(一)有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或領待記錄的,或存在跨省重復參保繳費或領待的;(二)有稅務征繳、其他險種轉移或其他在途業務的;(三)有特殊人群標識的;(四)正在服刑;(五)已死亡的;(六)系統未獲取有效代發信息的。 | 市社保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免申即享試點工作的通知》(渝社險發〔2023〕2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612333。 |
| 9 | 為困難群體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 區人力社保局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困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人按照每年100元的標準全額代繳,低保對象按每年70元代繳。代繳對象自愿選擇按其他檔次標準參保的,仍按照以上代繳金額代繳。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共享數據自動核實是否為困難人員,無需提供殘疾人證等資料,實現代繳業務“免申即辦”。 | 對上年經認定屬于代繳對象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未滿60周歲的,由政府代繳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的通知》(渝人社發〔2022〕1號),市社保局《關于做好脫貧人口及困難群體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通知》(渝社險發〔2021〕48號),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實施意見》(渝人社發〔2018〕8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612333。 |
| 10 | 生活費補貼申領 | 區人力社保局 | 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脫貧人口(不含企業職工、公益性崗位人員、在校學生等),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 1.脫貧人口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在線下培訓期間,給予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2.與失業保險金不可同時享受。 | 《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6號)五2.五、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費補貼。《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號)三、(二)實施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職業技能培訓(包括創業培訓)力度,按規定繼續給予培訓補貼和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第五條1.……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可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252157 |
| 11 |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 區人力社保局 | 征地時已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一次性發放補貼。征地時尚未領取養老金的,從征地的次年開始,根據上年度的參保繳費情況發放補貼;按月領取養老金后,一次性發放剩余部分。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補貼直接發放給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記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養老金按月發放。 在重慶市內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無需主動申請即可享受繳費補貼。 |
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344號)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且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包括以下人員:(1)按照或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612333。 |
| 12 | 退捕漁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 區人力社保局 | 積極引導退捕漁民持續繳費、足額繳費、高檔次繳費。在重慶市內參加養老保險、符合補貼發放條件的退捕漁民實現繳費補貼“免申即享”。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做好長江流域退捕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126號)規定的補貼對象,在2020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先繳后補、不繳不補原則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關于長江流域退捕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渝人社發〔2021〕9號),市社保局《關于繼續做好困難群體和退捕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渝社險發〔2023〕20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58612333。 |
| 13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3〕5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14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4〕81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15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6〕127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16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17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18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3.接受捐贈收入;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8〕4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23〕44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19 | 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0 |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因此,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其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1 |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2 | 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23 |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萬州區稅務局 |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 1.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24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25 |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6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2.《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7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所稱滿2年(24個月)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24個月),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24個月)。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 財稅〔2015〕116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28 | 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萬州區稅務局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此優惠匯繳享受。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8〕55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29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0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1 |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2 |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3 |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從2009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34 | 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35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36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4.《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37 | 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27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8 | 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27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39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0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1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2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4年第20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3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4 | 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5 |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46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享受優惠時間為匯繳享受。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17〕71號)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7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萬州區稅務局 |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8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49 | 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國務院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0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1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2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3 |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其收購二手車享受增值稅簡易辦法征收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54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5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業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6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7 |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200萬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 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58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59 | 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4 號)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 年第4 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60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1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萬州區稅務局 |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5.《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2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3 | 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4 |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65 |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66 | 涉農增值稅稅收優惠 | 萬州區稅務局 |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2.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3.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7 |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8 | 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 萬州區稅務局 | 從第二季度開始,在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均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69 | 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 萬州區稅務局 | 在已出臺的小微企業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的基礎上,從2022年7月1日起將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7個行業企業納入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0 | 基礎研究稅收優惠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1 | 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 萬州區稅務局 | 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2 |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3 | 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 | 萬州區稅務局 | 鼓勵生產企業和有條件的區縣對農村居民購買3.5噸及以下貨車、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給予一定補貼。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增值稅。 | 1. 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加快發展新型消費釋放消費潛力若干措施》(渝府辦發〔2021〕41號) 2. 市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印發《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渝發改工業〔2020〕1091號)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4 | 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5 |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根據渝財規〔2019〕2號,重慶市的定額標準為每戶每年14400元。 對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渝財規〔2019〕2號,重慶市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根據渝財規〔2019〕2號,重慶市的定額標準為每戶每年14400元。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渝財規〔2019〕2號,重慶市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6 | 農林牧漁稅收優惠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銷售符合條件的農業初級產品實行9%的增值稅稅率;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和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符合規定范圍的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農產品加工企業可以憑收購發票按規定抵扣增值稅。 |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 77 | 邊銷茶增值稅政策 | 萬州區稅務局 | 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59號) | 可通過電話咨詢,咨詢電話:023-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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