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101008630162B/2023-0009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信用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萬州區發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發布日期 ]
2023-10-08
萬州區已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事項清單
萬州區已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事項清單
| 序號 | 監管部門 | 監管事項 (領域) |
監管對象 | 激勵措施 | 懲戒措施 |
| 1 | 區發展改革委 | 糧油收購監管 | 糧油收購企業 | 1.?在糧食流通領域財政性資金和項目申報、評優評先、政策性糧食收儲、成品糧應急保供定點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2.?在“雙隨機”檢查時,降低抽查比例、頻次。 | 1.?依法限制享受糧食流通領域相關扶持政策;2.?在“雙隨機”檢查時,加大抽查比例、頻次。 |
| 2 | 區交通局 | 道路運輸 | 在本市經營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含普通貨運和危險貨運經營者)、出租汽車經營者(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公共交通經營者(含公共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道路旅客運輸站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等 | 對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被交通主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除外),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在財政性資金補助(補貼)、試點新項目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在榮譽表彰及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 | 最近一次考評結果為B級以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推薦參加行業相關試點工作;不得推薦或者授予文明單位(個人)、星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個人)、先進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個人)等榮譽稱號。 信用等級為C級的經營者,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監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信用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投標、公共事業特許經營等活動;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增加經營范圍、線路、運力、教練車輛,更換車輛,提高站級等有關業務。 將信用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進行信用約談。 |
| 3 | 區交通局 | 公路建設市場 | 從業單位,包括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含造價咨詢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主管負責人、設計單位的項目設計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現場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等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技術及管理人員 | / | 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對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
| 4 | 區交通局 |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 | 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經營主體(含為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 具體激勵和懲戒措施按照公路建設、公路管理養護、水運工程建設、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 具體激勵和懲戒措施按照公路建設、公路管理養護、水運工程建設、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
| 5 | 區交通局 | 公路養護作業市場 | 從事公路養護的運營公司、咨詢(含造價咨詢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 1.?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合同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惠措施;2.?在開展政府采購和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3.?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4.?在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5.?在“信用交通?重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傳播媒體上宣傳推介;6.?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 在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對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
| 6 | 區交通局 | 水上交通 |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港口企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 | 在政府資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工作中,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法依規對信用主體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 |
| 7 | 區交通局 | 水運工程建設市場 | 從事水運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造價咨詢等單位,以及為項目建設提供技術審查咨詢的其他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建設單位的項目主管負責人、設計單位的項目設計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現場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等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人員 | / | 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對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
| 8 | 區人力社保局 | 企業勞動保障 |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各類企業 | 對評為A級的企業,除有舉報投訴外,原則上不納入本年度主動巡查范圍。 | 對評為C級的企業,應當及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通報有關違法行為,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督促其自覺守法。同時,將其列入本年度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管和培訓對象,納入主動巡查和專項檢查范圍,實行動態監管。對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推送,實施聯合懲戒。 |
| 9 | 區衛生健康委 | 醫護人員執業 | 注冊在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護士 |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開展行政審批、科研及有關項目安排、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時,依法依規應用醫護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的激勵、懲戒措施。醫療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根據醫護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 / |
| 10 | 區衛生健康委 | 公共場所衛生 | 本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要求,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衛生備案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 | 對“信用優秀”的信用主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給予以下措施:1.?在相關網站或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2.將“信用優秀”的信用主體名單推送其他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在稅收優惠、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3.?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 對“信用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給予以下措施:1.?約談;2.?同一信用主體申請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時,不再實行“告知承諾制”;3.?將“信用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體名單推送其他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在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中,作相應限制;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
| 11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勘察設計行業 | 在本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通稱“勘察設計企業”,簡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 對信用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企業,列入“紅名單”管理,在辦理行政審批、市場準入等業務中,提供“綠色通道”和“容錯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優先考慮為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優先推薦參加各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等評優評先活動;優先推薦參加誠信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各類學術交流活動。 對信用評價結果為良好的企業,適當減少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 對信用評價結果為中等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督管理和適度抽檢頻次。 |
對信用評價結果為較差和差的企業,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在資質資格延續中,不得適用告知承諾制;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
| 12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 | 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 | 被列入守信激勵對象名單的企業及人員,可以作為政策試點、媒介推薦、項目扶持、評優評先等活動的優先推薦對象。實施簡化監督檢查和較低的抽查頻次。 | 對于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屏蔽企業信息12個月,在管理中不得適用告知承諾制,不得作為評優評先等活動的推薦對象;納入重點監督管理范圍,實施高頻率的抽查頻次。屏蔽期滿,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解除屏蔽。 對于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監理企業應立即撤銷其在建項目的相應職務,企業應在30天內另行委派相關人員。 |
| 13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房地產開發 | 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 | 在兩金監管等方面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 / |
| 14 | 區科技局 | 科技計劃項目 |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專家和第三方機構 | / | 對嚴重失信行為按照相應管理辦法實施黑名單”管理,5年內不能申報區級科研項目。 |
| 15 | 區統計局 | 企業統計 | 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 / |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企業及失信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對失信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2.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3.將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再次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延長公示期限;4.對負有責任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四)將失信信息作為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 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對失信主體 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 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范有關風險。 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經認定機構核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六)依法限制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 家項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 (七)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九)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制建筑業企業資質; 從嚴審核包括新增許可范圍在內的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 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后續稽 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十六)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七)將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請認證機構資質(含資質延續)、認證 領域擴大;依法限制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延續);認證機構加 大對失信企業的證后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認證證書。 (十九)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取消 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 (二十)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產品和系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書,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 參與國家關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 業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 (二十三)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 查對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從事食品等行業。 (二十五)作為審批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參考依據。 (二十六)作為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 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 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二十八)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公司債 券核準或備案的參考。 (二十九)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 核的參考。 (三十)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三十一)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及辦理部分基于信用的 跨境融資業務時,將失信信息作為審慎性參考。 (三十二)取消糧食收購許可,取消中央儲備代儲資格,不 得作為政策性糧食收儲委托庫點,限制參與政策性糧食競買。 (三十三)對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 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三十四)依法限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 員。 (三十六)失信責任主體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 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 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十八)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 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 行人;統計嚴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 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 業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 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 (四十)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 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 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 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 的參考。 (四十二)在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 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 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責任人 考核、干部選任時,將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
| 16 | 區統計局 | 從業人員統計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1.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2.對負有責任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四)將失信信息作為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 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對失信主體 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 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范有關風險。 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經認定機構核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六)依法限制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 家項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 (七)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九)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制建筑業企業資質; 從嚴審核包括新增許可范圍在內的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 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后續稽 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十六)將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十七)依法限制申請認證機構資質(含資質延續)、認證 領域擴大;依法限制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延續);認證機構加 大對失信企業的證后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認證證書。 (十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十九)依法限制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十)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產品和系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 書,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參 與國家關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業 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 (二十一)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 查對象。 (二十二)依法限制從事食品等行業。 (二十三)作為審批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參考依據。 (二十四)作為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 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 (二十五)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 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二十六)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公司債 券核準或備案的參考。 (二十七)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 核的參考。 (二十八)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二十九)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及辦理部分基于信用的 跨境融資業務時作審慎性參考。 (三十)取消糧食收購許可,取消中央儲備代儲資格,不得 作為政策性糧食收儲委托庫點,限制參與政策性糧食競買。 (三十一)對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 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 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三十二)依法限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 (三十三)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 員。 (三十四)失信責任主體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 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 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十六)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 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 行人;統計嚴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 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七)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 業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 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 (三十八)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 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 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三十九)依法限制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 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 的參考。 (四十)作為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 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 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責任人 考核、干部選任等的重要參考。 | |
| 17 | 區生態環境局 | 企業環境 |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 | (一)對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安排環保科技項目立項; (四)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名錄; (六)生態環境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八)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建議有關單位在其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
(一)責令企業按季度向組織實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雙隨機執法抽查頻次,在環境日常監管工作中給予重點關注; (四)從嚴審批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申請; (五)取消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等評先資格; (六)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貸款條件; (七)建議保險機構適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八)將環保警示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單位,建議在其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對環保警示企業及其負責人暫停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
| 18 | 區文化旅游委 | 文化和旅游市場 |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 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 | 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 19 | 萬州區稅務局 | 納稅 | 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 |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1.?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2.?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3.?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5.?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
| 20 | 區水利局 | 水利建設市場 | 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 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嚴格監管措施: 1.?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中進行重點審查; 2.?在資質管理中,限制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3.?在招標過程中,可提高保證金比例、降低工程預付款比例等; 4.?在日常監管中,適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5.?在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范、行業創新等工作中進行重點審查。 |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等相關資質;對其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照聯合懲戒備忘錄的有關規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關資質建議; 2.?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外國組織或個人在華從事水文活動的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審批等相關行政許可; 3.?依法限制參與水利建設市場生產經營、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政府采購等活動; 4.?不得作為水利相關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5.?不得申請信用修復,不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信用評價,已取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 6.?不得被評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 7.?納入水利建設市場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8.?依法限制或禁止參與水利基礎設施特許經營; 9.?依法限制水利建設市場相關建設手續辦理; 10.?依法限制取得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等相關執業資格;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各類評優表彰等活動。 |
| 21 | 區應急局 | 安全生產領域 | 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 / |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
| 22 | 萬州煙草專賣局 | 煙草行業 | 嚴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 | / | 1.?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的,依法從重處罰; 2.?對失信主體申請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業務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撤銷由各級煙草專賣局授予的相關榮譽稱號。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