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重慶市公安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局各執法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區局法制支隊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
未經區局法制支隊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和重大行政強制措施。?
???(一)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拘留和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適用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除外;前述重大行政處罰同時又屬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區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二)重大行政許可,是指需要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對較大數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其他需要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五條?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管轄權、執法主體資格、依據、程序、事實認定及證據、救濟途徑告知等;
???(二)對于重大行政處罰,還應當對行政處罰種類、履行方式及期限、適用的裁量基準、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在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審批前,行政執法事項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應當將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報送區局法制支隊進行審核,區局法制支隊認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補正。
依法應當提交公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在集體討論之前報送區局法制支隊進行法制審核;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意見的,承辦部門應當在送審之前完成征求意見工作。
辦理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預留充足的法制審核時間。
第七條 區局法制支隊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送審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法制審核事項,且送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審核;
(二)對于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法制審核事項,但送審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辦部門補正,待補正后再予以審核;
(三)對于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法制審核事項,應當退回承辦部門,同時說明理由。
區局法制支隊對報送審核的事項應及時開展審核。情況緊急的,要隨送隨審。
第八條?法制審核以網上審核為主,尚不具備網上審核條件或者有保密要求的,可以實行網下審核。
第九條?法制審核需要相關警種部門協助的,相關警種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法制審核過程中發現該事項重大、疑難、復雜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第十條?區局法制支隊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以下書面審核意見:
???(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內容不適當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對相關內容需要進行糾正的,同時提出糾正意見;
(三)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線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的意見。
第十一條?承辦部門收到同意的法制審核意見后,應當將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請本單位相關領導審批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承辦部門收到不同意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根據該意見進行補正。補正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承辦部門收到審核同意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承辦部門補正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仍收到審核不同意的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提請區局法制支隊復審。區局法制支隊收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另行指派工作人員復審,復審意見交承辦部門。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未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提交法制審核,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且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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