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鐘鼓樓街道辦事處關于印發《2020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鐘鼓樓街道辦事處
關于印發《2020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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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及村居:
《2020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街道辦事處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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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鐘鼓樓街道辦事處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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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鼓樓街道2020年畜禽糞污資源化
利用工作實施方案
為防治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萬州區農業農村委《關于下達2019-2020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任務的通知》(萬州農委函〔2019〕339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及工作內容
????為全面完成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實現轄區養殖場污染治理的目標,畜禽糞污資源化處理后能夠完全有效還田利用。
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11家養殖企業(其中1家異位發酵改造項目小巖村9組蔣良兵)。傳統治理10家養殖場(百步3組張攀祥養豬場,百步7組吳幫全養豬場,小巖村10組周代萬養豬場,小巖村9組萬超養豬場,小巖村5組何軍養豬場 大團8組隆后培養豬場,大團8組隆后華養豬場,大團5組張得金養豬場,大團3組張思平養豬場,大團3組周本福養豬場,實施糞污資源化利用治理。 ??
????二、方法步驟
????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分為準備、組織實施、檢查驗收三個階段。
(一)工作準備 (2020年5月20日-8月30日)
辦事處相關科室、村(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對轄區畜禽養殖場進行排查,分類登記,建立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監管臺賬,形成街道領導、科室與村(社區)聯動工作機制,宣傳治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重要性,組織召開專題部署會,對養殖場業主深入動員,形成良好的污染治理工作氛圍。
???(二)組織實施 (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辦事處相關科室、村(居)依法嚴密組織,科學實施。首先對養殖場(戶)下達污染治理通知書,同時做好畜禽養殖場(戶)的思想政治工作,讓畜禽養殖場(戶)知曉環保整治要求,使之主動配合。畜禽養殖場(戶)按照通知要求治理,自行建設沼氣池, 沼液貯存池, 干糞堆積池, 沼液或肥水輸送設備, 田間貯存池及利用等設施, 建設完善雨污分離管道系統, 清糞設備. 固液分離設備, 肥水田間貯存池, 農田利用等設施。街道辦事處將在2020年9月30日前對11家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進行驗收。
(三)區級驗收(2020年10月1日-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前,治理工作經街道辦事處驗收合格后申請上級部門驗收,通過區級驗收合格后可適當給予補償。相關科室、村(社區)定期開展 “回頭看”工作,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的日常巡查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措施,嚴防畜禽養殖場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是街道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畜禽養殖業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相關村(社區)、辦事處相關科室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抓好此項工作,加強指導和督查,把畜禽養殖企業的工作納入污染治理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體系。
(二)明確工作職責
農業服務中心:組織協調轄區有關單位、部門開展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工作;牽頭實施轄區11家養殖場的工作,依法查處畜禽養殖場(戶)的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畜禽養殖場(戶)的清理。
規環辦:負責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治理養殖場規劃選址工作、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過程中的政策引導以及指導養殖場業主正確整治措施。
財政辦:負責已治理畜禽養殖場(戶)補償經費的兌付。
轄區派出所、應急辦、平安辦: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負責整治過程中執法監督安全保障工作,對抗拒阻撓整治工作的,依法法處理。
百步社區、小巖村、大團村: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畜禽養殖場(戶)的污染治理工作。按照街道辦事處統一部署,把畜禽污染治理作為一項重點工程來抓,確保工作抓到實處、抓出成效。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強信息報送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爭取相關優惠政策,盡量減少養殖戶的損失。同時做好畜禽養殖場周報表和畜禽污染治理進展情況和月報表的信息報送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城市環境質量,相關村(社區)及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區政府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確保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2、加強宣傳。相關村(社區)、廣泛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的宣傳工作,特別是做好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對象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營造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良好輿論氛圍,使“種養結合、生態養殖、循環養殖”的觀念深入人心;妥善處理好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
3、嚴格執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依法實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對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故意拖延、阻撓整治畜禽養殖污染工作的, 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造成嚴重后果的,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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