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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新田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新田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新田府發〔202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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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各辦、所、中心:
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新田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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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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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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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與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重慶市萬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本鎮范圍內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和社級(原生產隊)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接受本級黨組織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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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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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經濟經營管理職責(業務)范圍包括:農村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集體資源開發與利用,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農業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服務集體成員等。鎮 經發辦是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應當及時到區農業農村委登記賦碼。登記管理應按照《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萬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萬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萬州農委函〔2019〕86號)執行。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辦理銀行開戶、刻章、稅務登記等手續。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在辦理相關手續和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過程中不收取費用。鎮經發辦負責登記賦碼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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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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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指導和監督;黨群辦負責督促、指導基層黨組織發揮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作用;財政辦負責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 鎮經發辦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發展、管理、考核、業務指導、監督、審計等工作;鎮財政辦負責全體村民出資的農村集體組織的委托代理記賬工作,培訓農村財務人員。
第九條 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進一步厘清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實行村級集體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分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應該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且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5個工作日。成員(代表)大會應當由本組織的成員(代表)2/3以上參加,實行“一人一票制”等表決方式,所作決定應當經有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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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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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村民委員會會計核算賬套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開建賬,未分賬核算的從2021年1月1日起分開。原村民委員會的集體資源、可轉化為經營性的資產和資金移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分賬后,村民委員會賬套只核算其日常運行工作經費收支、社會事業經費收支事項。村民委員會使用的辦公設施和管理的公益設施,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護。村民委員會不再負責公益設施項目建設和管理,在建的公益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形成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移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集體資產登記管理臺賬,統一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將村級集體經營性資產(資金)以股權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股權確股到人,頒證到戶,實行靜態管理。村民小組與社(各原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須分開建賬,參照執行,同步推進。
推行農村集體財務委托代理制度。鎮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托代理中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含村、社兩級)會計核算工作原則上全部委托給鎮農村集體財務委托代理中心代理,并簽訂書面協議,雙方按照協議約定規范財務管理和及時準確會計核算。鎮農村集體財務委托代理中心的資金來源原則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代理中心工作人員由鎮具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兼任,也可從社會上聘用會計專業人員擔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嚴格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核算工作統一使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提供的“農村三資綜合信息管理平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會計核算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置會計和出納員。會計由鎮財務委托代理中心的專業人員兼任,出納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兼任,現金和銀行賬戶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財會人員離任應辦理交接手續,由監交人簽字,交接清單報鎮經發辦、財政辦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都必須先繳入賬戶,所有支付業務原則上均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銀行卡結算;確實需要通過現金結算的,單筆交易在1000元以內,經理事長同意,可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等額的現金進行交易。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上級另有規定需要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禁止多頭開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會計與集體經濟出納每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和現金余額進行對賬。鎮經發辦應定期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情況,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應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全部納入賬內核算。自制憑證應注明款項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標注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章程規定,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分配,嚴禁舉債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需經過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鎮經發辦審核,政府批準后執行。具體分配方案按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改革專項小組《關于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指導性意見(試行)》(萬州農改〔2020〕2號)文件制定實施辦法予以落實。組集體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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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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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或者改變集體資產經營方式;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決定重大生產投資或者大額舉債;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需開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其他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控股或者參股聯營等方式經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明確經營目標和經營責任,制定經營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時向成員進行公開。承包和租賃經營的,應當實行公開競價,結果向成員公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聯營等經營方案,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交由鎮經發辦對方案審核評估,通過不動產交易中心平臺,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且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資產份額,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印鑒。合同及相關資料應當報鎮經發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用于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制定切實可行方案(投資1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須經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單位開展設計、預算),報鎮農業服務、規環、應急、文化服務中心等相關職能辦、所、中心審查,審查通過后,由鎮經發辦審核“一事一議”程序及資金使用方向合理性,由鎮政府下達批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批復后,按照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確定實施單位并簽訂合同,督促實施單位購買保險。項目實施完畢,由鎮項目監督小組開展驗收,按照驗收結論結算項目費用(投資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審價決算,結算金額以三方評估機構審價決算的金額為準)。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單位價值500元以上的,應當列為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和上級政府部門扶持、有關單位投資的各類資產,合理計價核算進入資產臺賬及會計賬務。
第二十三條 土地和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開發利用,不得非法處分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等方面,不能直接用于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撤銷時等情形除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以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拍賣、轉讓集體資產的;以集體資產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需要進行評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實無法評估的,可由成員(代表)大會商議資產價格。資產評估(商議)的結果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并公示,并報鎮經發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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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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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管理范圍:
村級“一事一議”籌資收入;發包、租金、拍賣等上繳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勞務收入等;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土地補償收入;經營性補助收入;地票資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資助、捐贈款等;各項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資金;資金利息收入;清收的各種欠款及利息;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管理范圍:
集體經營性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費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管理人員報酬支出;土地補償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九條 實行票據專用專管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單位和個人(含內部成員或組織)錢物必須出具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支付錢物必須向對方索取有效票據。鎮財務委托代理中心應建立財務票據領銷存制度,落實專人管理。嚴禁使用不合規票據。
第三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由出納收取,收取當日全部繳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當日繳存有困難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繳存,不得坐收坐支,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各項支出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報賬。
第三十一條 嚴格區分村“兩委”行政收支與集體經營性收支。鎮、區級部門到村開展公務活動,村與村之間工作聯系,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等均列入村級公務活動范圍。
第三十二條 堅決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禁用村集體資金宴請上級部門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宴請、休閑娛樂場所消費、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購買禮品(紀念品、土特產、煙酒)及各種有價證券。確因農村集體經濟經營和招商需要,可以按照工作餐標準產生接待費用,全年接待費用不能超過年經營收入的5‰。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各種補貼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兼職管理人員因公出差可以發放出差補助;標準和程序由理事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情況,形成理事會決議,報鎮經發辦備案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 所有收支單據必須經理事長審批,經監事長審核后,方可入賬。嚴禁將一筆交易分割成多筆交易進行審批。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所有票據要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資產資源經營、固定資產購建與處置、大宗物資采購、工程項目建設及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事項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單筆金額5萬元以上的支出事項,須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記賬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上級財政安排的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涉農惠農資金、項目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等,其使用須經安排資金的鎮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事前審批同意后,再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簽列支,實際支出名目要與審批名目一致。鎮財政辦統一印制《新田鎮財政性資金使用審批單》,此《審批單》與原始憑證一并入賬。
第三十六條 嚴格規范各專項資金管理。各種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或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申報實施的各類專項資金均應撥入賬戶,??顚S?。不得以爭取項目資金為由,借村集體銀行賬戶過渡,套取國家集體資金;各種地票資金、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屬于村(組)集體的部分應以轉賬形式撥入賬戶,屬于農戶個人的部分應轉賬到個人;各種項目款項須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挪作其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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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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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實行定期財產清查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由會計、出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組成財產清查組,按規定清查盤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核對有關賬目并公開,確保資金資產資源賬實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公開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余及重大財務活動情況;成員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確保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
公開方式:在固定地點張貼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信息(還可以再在微信群、鄉村公眾號等載體上發布)。
公開時間:日常性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及償還等情況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公布;年度財務計劃、收益分配、資產及負債、對外投資等情況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15日前公布;資產資源處置及經營活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財務活動情況,在該財務活動結束之后的15日內公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有權知曉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情況,有權查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公開事項有異議的,可以自公開之日起15日內申請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財務審計制度。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鎮政府組織實施,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由有權的相關機構或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或檢查,審計結果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管理人員考核、任免依據;并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每年應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全年經營管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實行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有關單位或個人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責任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鎮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法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適合擔任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強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行財務檢查制度。鎮政府和區級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情況的檢查,督促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落實。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應由專人保管。資產權屬證明、重要合同、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財會檔案及銷毀清冊等需永久保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開列檔案銷毀清單,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鎮政府派人監督銷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資料不得外借,特殊情況外借需理事長批準,并履行借閱手續,嚴禁涂劃、拆封和損毀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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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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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萬州區新田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如上級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9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