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武陵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武陵鎮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的通知
武陵府發〔2022〕25號
各村(社區)、辦站所中心:
為扎實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規范管理,努力構建對象精準、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規范化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態管理范圍
本通知所指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對象主要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供養對象、高齡津貼(長壽老人)對象、重度殘疾護理補貼和困難殘疾生活補貼對象、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人對象、一次性計生獎扶對象、計生獎扶(特扶)對象、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動態管理要求
各村(社區)要結合實際,采取定期、不定期核查方式對新申請以及正在享救助對象進行動態管理。
(一)定期核查
1.城鄉低保對象核查
各村(社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家庭財產狀況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動態管理。一是定期復核。對A類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C類城市低保家庭原則上每月核查一次,農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二是續保申請。城鄉低保家庭A類每年、B類每半年、C類每季度向鎮社保所書面提出續保申請。三是調查核實。每月對在冊低保家庭的經濟變化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動態掌握在校生的就讀情況,重病人員病情變化等信息。四是定期公示。每月10日前對在冊低保家庭成員進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2.特困供養對象核查
每年開展一次特困供養對象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是否健在、家庭狀況是否發生變化、是否繼續領取殘疾人兩項補貼或低保金、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綜合評估情況。
3.高齡津貼(長壽老人)核查
每半年開展一次高齡津貼老人入戶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人是否健在;申請人戶籍是否遷出轄區;高齡津貼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
4.殘疾人兩項補貼核查
每年4月開展在享人員信息核查工作。按照“信息比對、審查資料、鄰里走訪、入戶調查”等方法進行核查。核查的重點包括:殘疾人是否健在;戶籍是否外遷;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是否已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殘疾等級是否有變更;是否存在以假殘疾證騙取補貼;在冊對象是否享受特困待遇、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是否享受失能老人待遇;是否做到“應享未享,應退未退”;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等。
5.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資金核查
每年4月份開展一次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資金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是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未退”,是否存在瞞報、漏報;申請人是否已超過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是否在讀,是否已提供在讀證明;生活保障資金是否用于申請人本人生活開支等。
6.高齡失能補貼核查
每季度開展一次高齡失能補貼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低保證、特困證、殘疾證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人是否健在;申請人戶籍是否遷出轄區;高齡失能補貼貼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享受經濟困難的高齡老人補貼對象是否已退出低保、特困;享受經濟困難的失能老人補貼對象殘疾證是否變更、凍結、注銷;是否做到“應享未享,應退未退”;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
7.計生獎勵扶助和計生特別扶助
每年12月份開展一次計生獎勵扶助和計生特別扶助核查工作。核查重點:每年2月1日前死亡的獎、特扶人員以及已經享受城鎮養老保險人員進行審核,對死亡、戶籍變動和已享受城鎮養老保險人員退出獎、特扶系統,不再享受獎、特扶金。
(二)不定期抽查
鎮人民政府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在享民政救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查。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人員變動和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等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調整,并辦理減發、停發或增發手續。
(三)定期報告
村(社區)對所管轄區域內的死亡人員實行月報制度。一是社會救助對象死亡后一天內在工作群上報《武陵鎮社會救助對象死亡月報表》(附件1)電子檔;二是每月25日前向所屬對象主管科室報送《武陵鎮社會救助對象死亡月報表》紙質件,紙質件需村(社區)負責人簽字,蓋村(居)民委員會公章,當月無死亡的村(社區)實行“零報告”制度;三是各類社會救助對象核實結果在核實期結束后兩天內以自查報告的形式報送到對應的主管科室。
三、停止享受民政救助或保障資金的其他情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發或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2.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3.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有賭博等違法行為的;
5.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規定的;
6.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7.外嫁或死亡的。
(二)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從次月起停發特困供養金: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2.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5.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6.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應及時辦理高齡津貼注銷手續,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齡津貼。
1.死亡;
2.音訊全無超過6個月;
3.戶籍遷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殘疾補貼資格:
1.殘疾人死亡的;
2.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已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3.領取了因公致殘(指工傷致殘享受工傷待遇的)、經濟困難的失能老人護理補貼等補貼的;
4.以假殘疾證騙取補貼的。
四、監督問責
村(社區)經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鎮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處理。
(一)村(社區)不如實開展核查,不按要求上報核查情況,出現“人情保”、“關系保”、“死亡保”等問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申請,村(社區)在初審中以各種理由不予辦理,未做到“應享盡享”的;
(三)明知不符合救助條件或被救助對象已經死亡不及時上報并且仍發放救助金,未做到“應退未退”的;
(四)以各種名義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幫助他人非法獲得各種救助待遇,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挪用、擠占、私分以及貪污救助資金,干擾破壞國家救助政策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社會救助規范化是一項良心工程,也是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有效措施。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確保本村(社區)社會救助規范化工作扎實有效推進。
(二)夯實各方責任。各村(社區)負責收集完善所管轄區域的救助申請、受理入戶、群眾評議、公示等過程的組織和資料,嚴格履行低保申請、特困供養、高齡津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救助的初審制度;對增發、減發或停發等日常動態管理的核查、監督、統計報告;鎮民政和社事辦、社保所負責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業務培訓和指導并收集保管好各村(社區)報送的《武陵鎮社會救助對象死亡月報表》,及時做好各類補助資金調整、停發等事項;鎮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工作實行監督,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建立長效機制。由于社會救助的動態性,村(社區)需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按照社會救助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有序開展低保、特困等動態化管理,及時開展社會救助工作,確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不受侵犯,真正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維護改革、發展的穩定大局。
附件:武陵鎮社會救助對象死亡月報表
重慶市萬州區武陵鎮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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