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鐵峰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鐵峰鄉村(居)財務管理制度》的 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鐵峰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鐵峰鄉村(居)財務管理制度》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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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峰府發〔202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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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科室:
根據萬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萬州區村財鄉代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萬州財辦發〔2019〕17號),結合我鄉村居財務管理的實際,特別是根據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農業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萬州區委農辦〔2021〕22號)精神,對村級運轉經費和涉農項目資金分離監督管理以來的工作實際及我鄉根據中共重慶市萬州區紀委關于加強村(社區)“三資”監管的紀律檢查建議(萬州紀〔2023〕11號)提出的紀律檢查建議的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鐵峰鄉村(居)財務管理制度》已經鄉政府修訂完成,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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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鐵峰鄉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鐵峰鄉村(居)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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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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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鄉村(居)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證村(居)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及萬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萬州區村財鄉代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萬州財辦發〔2019〕17號)及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農業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萬州區委農辦〔2021〕22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鄉所有村(居)民委員會和我鄉村級財務委托代理記賬中心(以下簡稱村財代理中心)。
第三條 ?村(居)主任為村(居)委民委會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村(居)集體資產和財務實行村(居)負責民主理財和村財代理中心負責核算的雙重管理制度(簡稱“雙代管”)。
第五條 ?村(居)委會根據本制度,采取措施,落實責任,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保證財務管理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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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計委托代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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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我鄉在財政辦、農業服務中心內設村財代理中心和村(居)聯合專業合作社財務代理中心,履行村級財務委托代理會計核算職責。在保證村級資產所有權、審批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與村財代理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明確委托代理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不被平調、挪用和侵占。我鄉統一雕刻印章村(居)財務專用章、村(居)聯合專業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印章、村財代理中心印章,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繳銷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村財代理中心職責:按村單獨建賬,及時記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反饋相關情況;督促村(居)報賬員按時報賬做賬;認真審核原始收支憑證的合法合規性;及時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憑證,應當退回補充完善;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憑證,不予辦理。
鄉財政辦應對村(居)及聯合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檢查或審計。村(居)換屆前或者村(居)主要領導離任,鄉財政辦要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村(居)報賬員職責:每村(居)設1名報賬員,負責本村(居)財務收支日常登記和財務收支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審核和報送。其主要負責是:(一)收集村(居)發生的收支憑證,及時到鄉村財代理中心報賬;(二)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對所收集的發票進行審驗,嚴格把關;(三)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的收支辦理和保管工作,并逐筆做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四)按時進行現金盤點,并將盤點情況書面報告會計。每年至少與債(權)務人核對一次債(權)務,做到債(權)務準確無誤;(五)本村(居)財務公開工作;(六)本村(居)財務票據的領取、管理;(七)草擬年度收支預算和年終分配方案;(八)登記集體資產、資源臺賬,管理固定資產;(九)收集、整理、歸集各類合同、文書及財務檔案資料。村(居)報賬員由村(居)委會推薦,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在村財代理中心備案。村(居)報賬員應接受鄉村財代理中心業務培訓和指導,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和報賬業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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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務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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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圍,參照上一年的財務決算報告,根據當年的生產經營計劃及工作任務,按照“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方案,經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村財代理中心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開支的依據,預算調整與追加按相同程序辦理。
第九條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日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編制要在當年2月底前完成。 ??????財務計劃一經通過,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每季度要對預算方案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糾正和改進。村財代理中心要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預算執行情況開展指導性服務,發現偏離預算,及時提出建議并幫助整改。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村財代理中心根據該年各行政村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送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核,村(居)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將各村(居)的預決算歸入財政辦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財務決算要與當年的財務收支預算進行對比分析,查找變動原因,對不足的地方提出改進意見,以指導次年財務收支預算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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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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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由3-5人組成,組成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掌握必要的財務會計知識和農經法規政策,熟悉村級集體經濟活動情況,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群眾中具有一定威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并經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但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居)民委員會日常經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審核、監督檢查,保證本村(居)的財務活動能夠按照財務制度運行,并體現村(居)民的意愿,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督財務制度的實施,檢查現金、存款、物資的庫存情況,代表群眾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反映財務問題。
(二)參與制定村(居)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三)審核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算,審查通過小額計劃外開支事項。
(四)監督固定資產的處置、產品物資的報損、應收款項壞賬的核銷。
(五)參與重大財務活動的討論和決策。
(六)檢查會計資料。
(七)審核村(居)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八)對村(居)上月的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認,并以財務公開的形式公布。未經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代理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九)參與財務公開的實施,對財務公開內容和程序進行檢查和監督,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十)發現違紀違規現象后及時向監督委員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上級農經、財政、審計部門開展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討論通過
(一)財務計劃的制定和修改,超計劃范圍和標準的大額開支,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二)土地承包、四荒拍賣、村(居)集體經營項目的承包、租賃、出售、轉讓等重大事項。
(三)村(居)集體建設項目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四)原值500元以上固定資產(包括合計金額在3000元以上一批固定資產)的處置、應收賬款的壞賬核銷、產品物資的報損。
(五)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凡是村(居)民委員會管理的經濟和福利活動中的主要事項,村(居)民關注和敏感的經濟事項和財務事項,都應該成為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一事一議資金等涉農獎勵補貼資金、防災救災資金、土地征占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退耕還林資金、財政扶貧開發資金、水庫移民資金等使用情況;(二)財務情況:村(居)的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情況。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及使用情況;團體、個人捐贈物使用情況;(三)組織運轉經費使用情況:村(居)辦公經費,服務群眾專項工作經費,干部待遇,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四)村(居)每月財務收支情況;(五)其他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 ?財務公開的程序:(一)村財代理中心在每月10日前做好各村(居)財務賬,以確保村(居)財務能按時公開。(二)村(居)報賬員和會計員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擬定財務公開的內容,送交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查同意,統一打印4份(張貼、村(居)主任、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留存各1份);(三)財務公開的內容應由村(居)報賬員、會計員、財務負責人、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村(居)委會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印章后張榜公示。
第十八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時間。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對正常的財務收支活動應定期公開,每月公開1次,對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項一般在年末進行。對重大的財務事項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熱點問題,應該隨時公開。但工程項目要在不同時段(工程的前期準備、施工和竣工)對主要財務指標進行公示,以確保村民的知情權。
第十九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形式。根據各村具體情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進行張榜公示,并以會議、明白紙、明白卡等形式為補充。公開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內容齊全,項目詳細,讓群眾看的懂,一目了然。村(居)委會應對財務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村級財務公開信息反饋:村財務公開后,村財務負責人、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要安排一定的時間,接待村民對有關事項的詢問,解答村民提出的問題,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對村民提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和答復。對1/3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真實的公開內容,村(居)黨支部會要對有關事項及金額進行核實后重新張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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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務收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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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及聯合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明確財務負責人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審批責任等。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及聯合專業合作社所有收支必須入賬,嚴禁截留收入搞賬外開支,不得坐支、隱瞞和挪用各項收入。一切費用開支都必須符合制度規定,且有真實的單據作為憑證,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入賬。
第二十三條 ?收入管理。村(居)各項收入,由報賬員負責管理,收據由報賬員開具。現金收入在三個工作日內必須存入代理中心指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存款單及現金收據交代理中心作收入記賬憑據。
第二十四條 ?村(居)的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一)村(居)直接經營項目的收入;
(二)村(居)所有的土地、房屋、塘庫、林木、村辦企業等各種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流轉、入股等收入;
(三)財政補助收入;
(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收入;
(五)土地征用補償費;
(六)變賣集體資產取得的收入;
(七)外來投資;
(八)對外投資收益;
(九)捐贈收入和救濟款項、物資;
(十)工作經費、協調費、贊助費等收入;
(十一)機動地歸村(居)所有的糧食直接補貼等財政性補助資金;
(十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支出審批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及聯合專業合作社的所有開支必須在預算方案的基礎限額內審批。所有支出必須經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查后,按本辦法審批。大額的開支項目(2000元以上)必須由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開支。
1.支出審批額度。單筆支出(不含指定性的民政、拆遷等代收代付資金)500元內由村(居)委會主任簽字報銷。500元(含)至2000元以內(含2000元)的支出由支書、主任共同審簽。單筆支出2000元以上的,經村(居)“兩委”集體研究同意,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査同意,由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村級財務負責人方可簽字報銷。
2.工作經費支出報鄉政府審批規定。由村居自行支配的所有經費包括專項工作經費支出(含鄉財政撥付資金、村居自籌資金),執行駐村領導審批制,分管業務領導、分管財政領導和鄉長不審簽。有特別規定的工作經費按規定執行審簽,如駐村工作隊工作經費、服務群眾專項經費、黨費等按規定執行分管領導審批制。即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初審,村(居)支書、主任審簽后,交經財政辦主任復審、駐村領導審批后予以報賬。
3.項目支出(含聯合專業合作社)報鄉政府審批規定。村居項目支出執行分管領導審批制,駐村領導不審批。即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初審,村(居)支書、主任審簽,經財政辦主任復審、分管業務領導、分管財政領導和鄉長審批后予以報賬。聯合專業合作社按照理事長、監事長初審、經辦科室負責人、財政辦負責人復審、分管業務領導、分管財政領導和鄉長逐級審批后予以報賬。
第二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及聯合專業合作社不得將重大項目或大額開支拆小分零,規避監督。
第二十七條 ?村(居)及聯合專業合作社支出項目包括:
(一)經營項目的生產支出、管理開支和投資者分紅。
(二)干部報酬、五保戶生活補貼、管理費支出。
(三)生產、公益設施及項目建設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
(四)對外投資。
(五)發放救濟款、物。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及聯合專業合作社財務事項發生時,所有報銷票據,都必須是合法、內容齊全的原始票據,并注明時間、用途,由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字,經村級財務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村報賬員交會計人員審核后記賬。對于票據不真實、手續不完備、未經審批或越權審批的票據,村報賬員應當拒絕報賬,會計拒絕入賬。村(居)主任和村書記不得保管任何收支票據和錢款,村(居)主任和村書記的開支必須有1名以上村干部參加并簽字。
第二十九條??除日常性辦公經費、小額務工費、緊急搶險救災等支出外,支出原則上采用銀行轉賬或打卡支付。個人領取較大金額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領款單據必須加蓋領款人手印。
第三十條 ?村(居)日常開支實行現金借款(最高限額1000元)備用制。現金借款審批單由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報賬員簽字后交代理中心審核,上報駐村領導審簽后方可借用現金,在2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票據審批報銷后歸還現金借款。
第三十一條 ?鄉政府各科室如需向村(居)安排款項,在提請鄉黨委會研究同意并完善相關手續后由財政辦統一撥付到村(居)委會銀行賬戶。禁止各科室擅自安排、許諾或向村(居)干部直接以現金形式支付村(居)集體資金。
第三十二條 ?每月末,由村報賬員將審批后的票據交村財代理中心報賬。對符合報賬要求的,由村報賬員與會計填制好交接清單。會計應每月對村財務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代理中心和報賬員有權利和責任對村(居)的每一筆開支進行監督。對不符合審批程序、突破審批權限、票據不規范、手續不完善的憑證或不合理、不真實的開支,不得報銷,不得入賬核算,由經辦人自行負責按代理中心要求規范支出票據和支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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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村級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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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村(居)委會要嚴格執行《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健全財產物資保管、領用和定期盤點清查制度,做到賬實相符。各項資產的管理責任均要落實到人,以保證其安全與完整。
第三十五條 ?村(居)集體資產和經營項目實行承包、租賃、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的,必須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禁止利用職權壓價處置集體資產。原值3000元以上的資產,在提交村(居)監督委員會討論前先報代理中心審查同意,標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應在提請村(居)民代表大會審議前報鄉政府經濟發展辦和財政辦審查同意,形成的合同要報代理中心一份。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價值超過1萬元以上的),村(居)集體必須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確認,并報鄉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按規定實行備用金制度,由村報賬員管理。單位間的經濟往來及支付到村民的資金,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村(居)應做到應收盡收,取得的所有經營收入、補助收入等必須及時全額繳入銀行賬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做到“九不準”原則,即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墊支、不準擅自出借公款、不準以集體資產為個人和外單位貸款提供擔保、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不準違規列支招待費。
第三十八條??村(居)民委員會票據管理按照《重慶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關于頒布<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重農合經發〔2007〕2號)文件執行。除使用財政、稅務專用票據外,其他面向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收支必須使用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統一監印的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統一由村財代理中心的會計人員到區農業經營管理站按實際需要領取。村(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專用票據領、用、存、銷登記制度,建立專用票據使用臺賬,包括領用日期、票據名稱、數量、起止號碼、領用人、作廢份數、票據金額及核銷事項等。實行銷舊換新,并將票據存根交村財代理中心銷號,及時歸檔保管。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登記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折舊制度。凡購買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設施設備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要建立資產管理卡,落實專人管理。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承包、使用權拍賣、變賣、報廢都要經過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隨意出租或出借,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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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債權債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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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村財代理中心應設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對各項債權債務,按其類別和用途,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進行登記入簿,準確地反映債權、債務情況。嚴禁借款興辦公益事業開支,非經當地政府批準的經營性投資項目,不準新增債務。
第四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的債權債務情況,包括債權債務的總額、構成、用途、債權清收方案、債務化解方案、還款計劃、資金來源等,要定期、及時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要定期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清查,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要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清償。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村民委員會對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實無法追回,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如以后有償付能力,仍需進行催收(賬銷案存)。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 按照相關規定由其賠償。未履行合法審批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第四十四條??除正常經濟業務中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外,村民委員會嚴禁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嚴禁為單位、企業、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經當地政府批準的經營性投資項目確需舉債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可采取收欠還債、拍賣還債、化轉債務、核銷減債等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已經形成的債務。
第四十七條 ?我鄉要密切監測村民委員會的債務動態,建立健全債務監測和預警機制,監測和評估債務風險,預防和控制由債務引起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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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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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村(居)委會為改善生產經營和生活條件新建各種基礎設施、購置設備,要本著“合規合法、量力而行、講求實效”的原則科學決策,合理開支。
第四十九條 ?每個項目在實施前必須經村(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要符合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及建設規劃,并取得合法手續。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嚴格按照《重慶市萬州區農村籌資籌勞操作規程》執行。
第五十條 ?村(居)委會要嚴格按照《萬州區鐵峰鄉人民政府項目建設與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和實施。
第五十一條??除由上級財政撥款實行報賬制的項目外,所有項目收支都要納入會計核算。由上級財政撥款實行報賬制的項目也要設置登記簿對項目收支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 ?項目(包括實行報賬制的項目)的開支情況,村(居)委會都要及時向群眾公開。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應分階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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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據及財務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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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村(居)的收入視收入來源性質應使用稅務、財政監制的發票,以及區農業局統一印制的《萬州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憑證》,禁止白條收款。
第五十四條 ?各種支出應取得相應票據:
(一)納稅應取得稅票。
(二)交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取得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三)購買商品物資和支付勞務費用,應取得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
(四)差旅費應取得使用相應交通工具的費用票據、住宿票據、餐飲票據,以及出差文件等相關資料。差旅費開支標準原則上不超過《萬州區區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萬州財行發〔2014〕18號)制定的標準。
(五)接待費應取得餐飲發票和與接待有關的文件等相關資料。接待嚴格限制陪餐人數和用餐標準,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1/3。
(六)向其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購買物資,支付服務費用,應取得區農業局統一印制的《萬州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憑證》。
(七)支付干部報酬、務工費、救災救濟補助、培訓會議補貼等使用的領款(發放)明細表、惠農資金“一卡通”支付明細表、《萬州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付款憑證》、相關文件等
第五十五條 ?票據使用要書寫工整、規范,要素填寫完整。項目款付款憑證應包括項目審批文件、承包合同、驗收報告(表)、審計報告、項目施工前中后圖片等關鍵資料,大額勞務費用支出憑證應包括用工記錄或工程結算清單。
第五十六條 ?報賬員向代理中心會計交存款收入時,同時將收款憑證記賬聯交代理中心會計。支出報賬時,報賬員將已審批的支出憑證交代理中心會計,同時取回借款審批單。代理中心會計向報賬員出具收入及支出單據移交清單。
第五十七條 ?村(居)組長上交收入款項時,同時將收款憑證存根聯和記賬聯交報賬員。支出報賬時,組長將已審批的規范支出憑證交報賬員,同時取回借款憑據。報賬員向組長出具收入及支出單據移交清單。
第五十八條 ?報賬員最遲應于次月10日前將上月末尚未上交的村(居)的收支單據整理移交給代理中心會計。
第五十九條 ?不涉及現金、存款收支的財務資料,由報賬員直接移交代理中心會計,并填寫移交清單以明確責任。
第六十條 ?代理中心會計要及時將村(居)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它與賬務有關的對賬單、交接單、項目建設資料等財務資料,按有關規定分類、分村(居)整理、裝訂、立卷歸檔,建立會計檔案登記簿,分類登記保管。
第六十一條 ?查閱或調用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經代理中心負責人同意,重要的會計資料,還需鄉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調用。代理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第六十二條 ?銷毀會計檔案資料要嚴格執行會計檔案資料銷毀程序。屬銷毀范圍的會計檔案資料經登記造冊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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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會計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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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村(居)的會計核算工作全部委托村財代理中心統一完成。代理中心會計負責各村(居)總賬及明細核算、形成財務報表、提供村(居)財務公開的相關表格及資料、保管會計檔案、接受賬目查詢和財務審計等各項會計工作。
第六十四條 ?代理中心會計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核算。固定資產的核算要到項,應收、應付款項的核算應到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五條 ?代理中心每月做一次賬,并于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村(居)的賬務處理工作,編制報表并整理出村(居)財務公開的相關表格及資料。
第六十六條 ?代理中心應了解各村(居)的經營管理活動,幫助制定財務計劃,指導和監督村(居)的財務活動,促進村(居)財務管理規范化。
第六十七條 ?代理中心要制定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每月末要與報賬員對現金、存款進行賬實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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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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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凡給村民委員會在經濟上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情節較輕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嚴重違紀違規的問題,按照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開支費用或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決定應收款項減免的;
(三)不接受審計的;
(四)越權審批費用開支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集體資產的;
(六)未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擅自決定重大財務事項的;
(七)不將現金按規定交存的;
(八)非財務人員管理現金或經管票據的;
(九)對單據不規范、手續不完備的票據入賬的;
(十)遺失或毀損票據的;
(十一)未按規定公布財務賬目和報告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的;
(十二)剝奪村務監督委員會權利、打擊報復財務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加支出項目,突破定額標準支出,已入賬的,由審核審批人、代理會計和村出納員全額退賠;未入賬的,由當事人退賠,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借款和提供經濟擔保的,由申辦人和有關當事人承擔所有責任,村級集體概不承擔債務。
第七十一條 ?未按規定程序購置、發包、租賃、拍賣、抵押、維護、報廢集體資產的,屬于無效行為;造成損失、浪費的,由當事人和責任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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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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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由鄉財政辦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下發的相關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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