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高梁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萬州區高梁鎮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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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高梁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萬州區高梁鎮推進打通
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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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梁府發〔202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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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萬州區消防安全委員會〔2024〕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現將《萬州區高梁鎮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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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高梁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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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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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高梁鎮推進打通
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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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場鎮人口及私家車的增加,占用、堵塞“生命通道”的現象仍屢禁不止,為進一步推進場鎮打通“生命通道”行動,按照《重慶市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方案》要求,制定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攻堅行動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消防安全重要論述,深入落實消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安排,利用兩年時間,堅決整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問題隱患,堅決拆除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鐵絲網等障礙物,全力守護“生命通道”暢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整治范圍
(一)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
(二)占用、堵塞、封閉建筑(場所)內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豎向管井堆放雜物、防火封堵破壞,敞開式外廊堆放可燃雜物。
(三)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重點任務
(一)開展滾動排查
1.針對消防車通道。在持續開展消防車通道綜合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登記造冊建立嚴管整治清單。
2.針對建筑(場所)內部疏散通道及密集場所門窗設置的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2024年6月底前按照“條塊結合”的原則完成排查,社事辦負責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的排查,經發辦負責賓館飯店、商超的排查,應急辦、場鎮辦負責九小場所、占用小區消防通道的排查整治,規環辦負責經營性自建房的排查,文化服務中心負責公共娛樂場所的排查,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農家樂的排查。
3.實施常態化滾動排查。各村(社區)、有關單位要建立“生命通道”滾動排查機制,對占堵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等突出問題,常態化開展排查,動態更新問題清單、做到閉環管控。
(二)實施綜合治理
4.深化“拆窗破網”工作。對人員密集場所違規設置的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依法予以拆除。2024年6月底前,餐飲場所、公共娛樂、賓館飯店等大眾消費場所,要整治見底;2024年12月底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特殊敏感場所,以及多業態經營場所,要整治見底;2025年6月底前,家庭作坊、經營性自建房等“九小場所”,要整治見底。
5.加大部門執法整治強度。緊盯占堵消防車通道嚴重小區、路段、區域,在夜間車輛占堵問題突出的集中時段,加密檢查頻次,每月至少組織1次聯合集中夜查。
(三)深化宣傳
6.加強宣傳。各村(社區)、有關單位要通過廣播、微信群、院壩會等方式廣泛宣傳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重要意義。將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知識融入安全宣傳“五進”工作,發動社區、消防志愿者等基層力量進門入戶宣傳消防知識,引導廣大群眾共同維護消防“生命通道”安全暢通。要廣泛發動居民群眾舉報身邊涉及消防“生命通道”的隱患問題和違法行為,完善核查獎勵制度,形成全民參與的濃厚氛圍。
(四)加強長效監管
7.固化消防車通道聯合執法機制。執法隊、派出所、規環辦、應急辦要固化落實前期消防車通道聯合執法措施,定期開展聯合檢查行動,加大處罰、曝光力度,強化執法信息共享,切實做到常抓不懈。
8.加強消防“生命通道”常態監管。要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將消防“生命通道”納入職責范圍內的檢查內容,要按結合日常檢查加大對社會單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時間安排
(一)部署推進階段(2024年5月20日前)
結合實際制定高梁鎮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方案或細化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及時進行部署推進。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5年11月底前)
開展自查排查,建立問題清單,分類制定整改計劃,科學確定整治目標、整改時限,有序推進整治攻堅。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5年12月底前)
堅持邊整治、邊調研、邊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系統性問題進行梳理研究,加強全鏈條、全過程管控,健全完善確保消防“生命通道”暢通的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鎮長為組長,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消防“生命通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應急辦,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二)全面壓實責任
村(社區)、有關單位要將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納入本級督查檢查范疇,作為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行動遲緩、工作敷衍的,堅決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警示,對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不力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亡人火災事故的,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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