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轉發《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第一批)等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關于轉發《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第一批)等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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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第一批)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轉發,請各鎮鄉街道,部門單位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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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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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做好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
取消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第一批)等
有關工作的通知
萬州府辦發〔201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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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709號、第71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渝府發〔2019〕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8〕4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經區政府同意,現就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第一批)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等事項
(一)承接市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2項,對應取消6項行政許可事項(見附件)。
(二)為確保行政審批改革措施落到實處,我區未納入區級行政許可項目庫但上級要求取消的“建設項目消防方案設計技術審查”、“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審批”、“結建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設計(社會投資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超高層建筑等雷電風險高的特殊項目除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超高層建筑等雷電風險高的特殊項目除外)”等6個項目,現一并對外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上述事項實施審批或變相審批。
(三)凡涉及承接市級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與市級部門對接,制定承接方案,及時制定和公開行政審批流程示意圖,確保承接落實到位。除涉密等不宜集中辦理的審批事項外,承接事項按照“應進必進”原則進入區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并及時納入市網審平臺系統。
(四)凡對應市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實施審批;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轉變職能,認真做好行政許可等事項取消的落實工作,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做好工作銜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已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不得通過拆分、合并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替代審批,不得以事前備案等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審批,不得違法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凡未納入區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開展審批。
二、清理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
清理規范6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見附件)。對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有單位要嚴格執行到位,及時調整完善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同時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便民服務。
三、有關要求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改進審批服務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要按照行政許可標準化的要求,加強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相應調整網上行政許可事項及辦事指南,確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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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萬州區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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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
附件
萬州區承接市級下放和對應市級取消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
一、?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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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市級實施 部門 |
我區承接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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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城區以外毗鄰區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區運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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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條例》 |
市衛生健康委 |
區衛生健康委 |
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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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 部門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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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員注冊及服務簿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區港航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加強船員適任證書管理,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范圍。2.對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者,在簽發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時,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3.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載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加強船員持有《船員服務簿》和記錄船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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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區運管處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2.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標準,推動站(場)建設運營標準化。3.加強與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關于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信息共享。4.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業戶的信用監管,向社會公開失信企業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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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名稱預先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
區市場監管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改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自主申報名稱,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時核準名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向社會公開企業名稱庫,引導企業自行擬定符合規則要求的名稱。2.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對企業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3.簡化優化工商登記程序,實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業登記辦理效率,保障企業自主選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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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含分支機構,涉外投資、市級財政投資興辦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七條;《重慶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七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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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養老機構變更許可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八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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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養老機構注銷許可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九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三、?行政審批中介和證明材料事項(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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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處理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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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員注冊及服務簿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區港航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加強船員適任證書管理,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范圍。2.對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者,在簽發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時,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3.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載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加強船員持有《船員服務簿》和記錄船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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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區運管處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2.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標準,推動站(場)建設運營標準化。3.加強與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關于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信息共享。4.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業戶的信用監管,向社會公開失信企業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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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名稱預先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
區市場監管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改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自主申報名稱,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時核準名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向社會公開企業名稱庫,引導企業自行擬定符合規則要求的名稱。2.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對企業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3.簡化優化工商登記程序,實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業登記辦理效率,保障企業自主選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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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含分支機構,涉外投資、市級財政投資興辦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七條;《重慶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七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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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養老機構變更許可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八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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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養老機構注銷許可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九條 |
區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9〕7號)精神: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原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無須登記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符合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未達到條件的,應作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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