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10天后未達到臨床出院標準,疾病還沒有完全治愈,醫生要求其出院后再入院,這是醫保規定嗎?
這不是醫保規定。這種情況屬于“分解住院”,所謂分解住院,是指未按照臨床出院標準規定,人為將一次連續住院治療過程,分解為兩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療。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等。
第三十八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上違規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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