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終(中)止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支付?
1.經治療康復后不再達到失能評估標準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2.未按規定連續繳納長期護理保險費(含因醫保繳費中斷無法劃轉醫?;鸩糠趾蛡€人應繳納部分)的,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內補齊的,欠費期間待遇按規定標準補付;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從新開始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費期間待遇不予支付。3.參保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因上報情況不及時或其他原因導致多發放的長護待遇,委托承辦機構應按照協議規定,督促領取待遇的護理機構或人員如實退還。
????溫馨提示:參保人員死亡后,家屬和定點機構應于第一時間將死亡信息向經辦機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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