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101MB1531508W/2026-0000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萬州區應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發布日期 ]
2026-01-08
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1.8)
| 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1.8) | ||||||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時間 |
| 1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10-1號 | 重慶市四通冶金有限公司 | 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在本次事故中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1.10 | 罰款人民幣51萬元 | 2026年1月4日 |
| 2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10-2號 | 張某庭 | 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4.1 | 罰款人民幣2.64萬元 | 2026年1月4日 |
備注:已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在信用中國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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