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101MB1531508W/2025-0007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萬州區應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發布日期 ]
2025-10-29
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 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 ||||||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時間 |
| 1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7-1號 | 重慶聶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聶耳建筑公司未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在本次事故中負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1.10。 | 罰款人民幣51萬元。 | 2025/10/27 |
| 2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7-2號 | 余某明 | 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項目主要負責人,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未通過組織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一)項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1.1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4.1。 | 罰款人民幣17.16萬元。 | 2025/10/27 |
| 3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7-3號 | 朱某軍 | 作為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1.10。 | 罰款人民幣1.91325萬元。 | 2025/10/27 |
| 4 | (萬州)應急罰〔2025〕綜執支8號 | 石某和 | 作為萬州區龍都街道誠實鋼結構經營部投資人,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未開展風險辨識、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培訓。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9.4.5。 | 罰款人民幣3萬元。 | 2025/10/28 |
備注:已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在信用中國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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