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重慶市萬州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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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重慶市萬州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
辦法》的通知
萬州安委辦〔202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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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有關專家: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管理,更好發揮專家技術支撐作用,現將新修訂《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另,在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新一屆專家聘任工作完成之前,在此期間延續使用上一屆專家庫至本屆新專家發布聘任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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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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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規范應急管理專家聘用與管理,保障專家高效有序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重慶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及專家庫(組)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市級專家的聘請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區級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的條件和要求,由重慶市萬州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重慶市萬州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聘任和管理,在全區應急管理領域內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知識能力,能夠為安全生產監管、自然災害防減救、應急救援等提供業務培訓、決策咨詢、技術指導的專業人員,并入選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按照工作需要,建立1個區級應急管理專家庫,分設綜合組、特種設備組、建設組、交通運輸組、防汛抗旱組、地震地災組、火災組、石油化工組、非煤礦山組、油氣采輸組(新增)、工貿組、應急救援組、自然災害救助組(新增)共13個組別。
第五條??專家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清正廉潔地開展專家活動,專家應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鑒定意見等工作終身負責。
第六條??區安委會、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和各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的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專家任務、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專家主要任務:
(一)參與應急管理法制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包括地方性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救援預案的制定、修訂、咨詢、評審和宣貫等工作,對應急管理工作重大決策、重要規劃和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技術咨詢等;
(二)參與應急管理統、防、救業務鏈條相關工作,包括綜合檢查、專項督導、隱患排查、執法檢查、風險評估、災情評估、應急處置等;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提出專業性意見和建議,為事故調查、事故鑒定、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等提供技術支撐;
(四)參與應急管理重大項目建設,包括項目的立項論證、可行性研究、評審驗收、績效評價、成果推廣應用等工作;
(五)參與應急管理相關業務審查工作,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等;
(六)參與應急管理相關宣教培訓工作,包括培訓講座、新聞發布、輿論引導、輿情應對及科普作品、宣傳項目評審等;
(七)區安委辦、區防減救災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專家主要權利:
(一)執行派遣任務時,有進入現場調查、調閱相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相關會議和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對在執行派遣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災害隱患,有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報告的權利;
(三)提出專家意見時,有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并獨立做出技術審查結論或鑒定意見的權利;
(四)有按相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有參加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減救業務教育培訓的權利。
第九條 ?專家主要義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減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專業性技術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二)認真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不斷加強學習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三)遇有突發事件和其他緊急情況,接受任務派遣,按時趕赴現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派遣。接受區安委會、區防減救災委及區應急管理局派遣,按時開展和完成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派遣任務;
(四)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服務(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五)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開展專家工作,對自己的觀點、論證、評審、咨詢意見終身負責;
(六)嚴格自律,不接受與所參與工作相關的單位或個人的任何饋贈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七)未經批準,不得以區應急管理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八)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按規定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自覺接受專家年度考評。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專家選聘
第十條??專家選聘遵循“公平開放、自愿申報、專業對口、擇優選拔、寧缺毋濫、動態調整、構成均衡”的原則。
第十一條??專家主要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選聘,在職公務員不得參與專家聘任。在職人員申請區應急管理專家,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遵守憲法和法律,德才兼備、作風正派、公正廉潔、責任心強;
(二)理論知識扎實,實踐經驗豐富,熱愛應急管理事業,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
(三)熟悉應急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解決事故及災害隱患和應急處置的能力,在全區行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專業影響力,15年及以上從事相關專業技術與管理工作經歷;
(四)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申報專業組相關專業副高級(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能勝任現場調查檢查工作。因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對主要從事地方性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等方面研究的人員不受年齡限制,且一年必須履職一次;
(六)無違法違紀、學術不端、失信行為等不良記錄;
(七)取得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等應急管理相關資格證書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入庫。
第十三條 ?專家聘任程序:
(一)單位推薦或個人申請;
(二)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對擬聘專家資格條件及德才情況審查;
????(三)對擬聘專家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四)區安委會、區防減救災委審核批準后公布聘任名單,頒發專家聘任證書。
第十四條 ?專家組按照專業領域劃分為若干專業組,區應急管理局指導相關專業組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專家調整:
????(一)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區應急管理局可根據專家考評情況,報請區安委會、區防減救災委對專家組專家進行調整;
(二)專家組中未涉及的行業領域,需要專家時,可以及時增補,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以取消專家資格;
(三)專家采用聘任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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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專家派遣
第十六條 ?專家派遣遵循“按需申請、嚴格審批、公正抽取、關系回避、事后評價”的原則。
第十七條 ?專家派遣應科學確定專家使用范圍與規模,防止專家派遣隨意、使用泛化,防止把專家評審、專家建議代替行政機關決策。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外,下列情況不得使用專家:
(一)公務人員中已有與本次任務需求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二)主要是對各級管理部門(單位)履職情況、落實上級工作要求、年度工作開展等非專業技術類檢查督查;
(三)對企業開展的制度建設、管理人員履職、持證經營(上崗)等非專業技術類的日常執法檢查;
(四)對專業知識技術要求不高的審查、評審、咨詢等;
(五)應由公務人員完成的日常文件、總結報告、行政審查審核、資料歸檔、蹲點值守、調查調研等工作;
(六)其他不需使用專家的情形。
第十八條??派遣任務結束后,由專家派遣科室(單位)開展專家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并按照“一次一評”的原則在專家管理系統填報《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附件2),完成對專家執業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通知專家并告知理由。
專家執業評價考核應全面考察以下內容:
(一)是否熟悉執業任務內容和要求,接受派遣后是否按時到達任務地點,有無遲到早退或無故曠工;
(二)是否全身心投入委派任務之中,委派任務期間有無從事與任務無關的事項;
(三)是否存在干擾、暗示、誘導其他專家或向其他專家施加壓力,影響其思考問題的獨立性;
(四)是否嚴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
(五)是否具有派遣任務領域內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踐工作能力,是否善于發現派遣任務中的各類問題,細致全面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應列入專家派遣執業評價內容的。
第十九條??政府項目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應急管理培訓與講座等業務工作所邀請的專業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由使用科室(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家執行委托任務時,由專家本人向所在單位履行報告與請銷假程序。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專家及專家庫(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修)訂專家管理制度,研究確定專家庫建設的規模及方式,并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專家庫隊伍;
(二)負責專家資格的審核確認、發證、培訓、考核、學術交流及換屆等工作;
(三)審查專家組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專家組重點工作方向,檢查各專業組工作完成情況;
(四)研究解決專家提出的應急管理領域重大問題和建議;
(五)記錄及評價專家派遣時工作情況;
(六)其他有關事宜。
區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綜合統籌工作;區應急管理局相關業務牽頭科室(單位)負責對本專業組專家聘任審查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家使用實行“誰需求、誰派遣、誰負責”的原則,各專業組應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工作,每年1月底前開展專家上年度工作述職。
第二十三條 ?專家應主動接受區應急管理部門管理,自覺遵守以下工作守則:
(一)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得脫離自己的專業背景及專業方向發表似是而非的意見,并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終身負責;
(二)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不得從事與派遣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遵守執行任務過程中的各項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專家在參與活動時應嚴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一)3年內與任務對象存在任職或聘任關系的;
(二)本人、配偶及近親屬與任務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
(三)與任務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
第二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承擔專家工作的;
(三)其他合理因素致使雙方協議解聘的。
第二十六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聘任,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專家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無正當理由任期內累計2次不接受任務派遣的;
(三)一個自然年度內有1次專家執業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違背科學精神,出具虛假結論,任務執行中出現重大過錯的;
(五)一年內未發現一次重大隱患的。
(六)收受或變相收受任務對象財物的;
(七)利用專家身份謀取不當私利的;
(八)未經批準以區應急管理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活動的;
(九)違反保密、回避等制度規定的;
(十)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十二)被認定具有學術造假行為的;
(十三)其他不宜擔任專家情況。
出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情況的,由政策法規科會同所在專業組牽頭科室(單位)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專家履職過程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區應急管理局受理審查應急管理專家各類問題線索。專家所在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專家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客觀真實提供專家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專家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提請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工作優秀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揚獎勵。
第六章 ?專家費用
第三十條 ?市級專家住宿費、伙食費和交通費由派遣單位統一支付和報銷,其住宿費、伙食費參照《重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標準執行。在萬州區執業的市級專家,自行前往服務地點,不再另行支付交通費,其余區縣專家執業由申請單位統籌安排車輛前往。
第三十一條 ?市級、區級專家執業勞務費標準為500元/人·天。
第三十二條 ?報銷專家費用,應提供《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申請表》《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派遣專家執行任務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專家執業行為負責。
第三十六條???區應急管理專家組的工作經費在區級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專家組召開相關會議、項目評審、課題研究、專題調研、事故及災害調查、日常檢查督查等工作以及專家的工作補助,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原則上不享受工作補助。專家執行指派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所需費用由指派單位或聘請單位按有關規定標準報銷。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公布之時,原《重慶市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萬安辦〔2020〕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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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使用申請表(參考樣表)
2.?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參考樣表)
附件1
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使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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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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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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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工作時間 |
專家領域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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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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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信息(區應急管理專家庫選用。由使用單位提出;若未提出,由區應急局相關科室派遣) |
專家姓名及身份 |
xxx事業編 |
(原)單位 及聯系方式 |
xx單位 ?12345678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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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及身份 |
(原)單位 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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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及身份 |
(原)單位 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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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及身份 |
(原)單位 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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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及身份 |
(原)單位 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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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應急管理局領導審批意見 |
領導簽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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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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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應急管理局聯系人: ?????????????電話:
備注:1.區應急管理局審批后反饋至申請使用單位。
2.專家身份為行政編、事業編、國私企等
附件2
萬州區應急管理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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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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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專家結果確認 |
我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一天)在 開展相關專家工作。 專家簽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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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 對專家工作情況評價 |
優秀□ ??一般□ ??較差□
申請使用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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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備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請單位留檔一份,交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科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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