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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萬州衛〔202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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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區級衛生健康單位,各中心衛生院、鎮鄉(民族鄉)衛生院,各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慶三峽醫專各附屬醫院,各部門辦醫院,各社會辦醫院,各企業:
為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職業健康領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懲處違法行為,按照《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渝應急發〔2021〕32號)的規定,結合萬州實際,特制定《重慶市萬州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經委2023年第5次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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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此件公開發布)??????????????????????2023年6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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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舉報獎勵
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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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萬州區職業健康領域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事故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查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和《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應急〔2020〕69號)《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渝應急發〔2021〕32號)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二)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三)不設置不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四)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向員工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上崗前、崗中和離崗不體檢,不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四條 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舉報事項。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向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舉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職業健康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包括被舉報對象的單位名稱、所在區域、地址、非法違法的基本事實、相關證據和有效聯系方式,提倡實名舉報。
第七條 下列舉報內容不屬于受理的范圍:
(一)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責令限期改正,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三)被舉報單位在舉報前已排查出舉報事項并列入整改計劃或已整改的;
(四)經核查,舉報事項不存在或者無法核實的;
(五)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六)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的;
(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所監管行業領域的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
(八)具有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第八條 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不得推諉拒絕,應及時接收和處置舉報信息,填寫《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處置卡》(附件),建立舉報受理臺賬。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案件查處、領取獎金等各個環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應舉報人要求,經舉報受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明確專人與舉報人聯系。
第十條 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衛生健康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的,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舉報事實的案值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情況,對有效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獎勵3000元)
(二)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獎勵3000元)
(三)不設置不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獎勵1000元)
(四)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獎勵1000元)
(五)向員工隱瞞職業病危害;(獎勵2000元)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獎勵2000元)
(七)上崗前、崗中和離崗不體檢,不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獎勵2000元)
第十二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在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專項罰沒收入成本支出中列支,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管。
第十三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萬州區衛生健康監管部門給予最先受理的有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金的領取。區衛生健康委委托區衛生健康執法支隊具體實施,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后20日內發出領獎通知。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提供指定的銀行賬號進行轉賬。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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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處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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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處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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