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報指南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報指南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簡介。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國家為了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為符合政策條件家庭父母發放特別扶助金。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條件。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戶口在重慶市各區縣符合政策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①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②本市戶口;③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活一個子女(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及以上殘疾;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當年女方年滿49周歲。
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報方式。
堅持自愿申報原則,由符合政策條件人員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報,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死亡證明》或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資格要經歷的程序。
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需經歷如下程序:
(1)本人申報;
(2)村(居)民委員會評議;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4)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復查審核、確認,公示;
(5)信息錄入變更;
(6)信息報送;
(7)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人員進行確認回訪。
5.申報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報表。
(2)本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子女身份證。
(3)本人戶口、配偶戶口、子女戶口。
(4)結婚證、離婚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證、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
(5)死亡證明。
(6)收養公證書、收養證(指收養子女的)。
(7)調查筆錄2份(情況復雜需調查)。
(8)本人銀行賬號復印件。
(9)其他相關證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6.申報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時間。
符合政策條件人員在女方48周歲下半年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請,經政策資格確認符合條件,從女方年滿49周歲當年開始領取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申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本人要達到上述年齡。
7.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方式。
所需資金由中央、市、區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由區縣財政部門將專項資金劃入區縣代理發放機構(銀行),區縣代理發放機構(銀行)按規定時間、標準直接把特別扶助金劃撥到對象本人銀行儲蓄賬戶。全年分兩次發放,每次發全年金額的一半。
8.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標準。
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獨生子女三級及以上殘疾家庭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別扶助金標準執行。
9.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時間。
原則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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