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委機關各科室: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據《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經委領導同意,現將《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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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0號)、《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衛辦發﹝2019﹞114號)、《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萬州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州府辦〔2019〕113號)要求,結合本區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本定義】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委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決定之前依法進行審核的程序。
委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程序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相關決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與判斷標準】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下列行政行為: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檢查;
(五)行政獎勵;
(六)行政裁決;
(七)行政確認;
(八)行政給付;
(九)行政征收;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政行為是否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的判斷標準,詳見附件1《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四條【責任科室】 委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由法規與綜合監督科牽頭,相關科室予以配合。
委法規與綜合監督科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和相關專家建立法制審核隊伍,統籌完成委機關的法制審核工作。
第五條【法制審核的內容】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事項是否超越區衛生健康委法定權限;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規范;
(四)行政執法事實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行政執法證據是否真實、合法、關聯并形成證據鏈;
(六)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是否正確、書寫是否規范;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查內容。
第六條【法制審核程序】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
(一)承辦科室(含執法機構)填寫《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詳見附件2),并向委法規與綜合監督科提交本制度第七條規定送審材料。承辦科室送審材料不齊全的,法規與綜合監督科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不予補充或者補充不完整的,法規與綜合監督科予以退回。
(二)法規與綜合監督科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出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詳見附件3);對爭議較大或內容復雜的,經委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三)法規與綜合監督科審核時,與承辦科室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法官、律師等人員召開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后,承辦科室應當將《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一并報分管領導審批或者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承辦科室提請法制審查所需要的全部時間應當包含在法定期限內,嚴禁超期限提請法制審查。(法制審核流程詳見附件4)
第七條【提請法制審核材料】 承辦科室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審核申請表;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文書材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律依據材料;
(六)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七)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相應評估、鑒定報告;
(八)法律規定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法制審核決定】 法規與綜合監督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補充或者重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補正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補充完善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違法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據適用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第九條【文書歸檔】 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法制審核意見、答復等相關材料,行政執法機構或承辦科室應當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法規與綜合監督科應當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臺帳,并對做出的法制審查意見按年度進行歸檔。
前款規定相關文書的歸檔要求及保管年限根據《檔案法》《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條【實施】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2.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3.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4.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
附件1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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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為類別 |
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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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許可 |
1.經過聽證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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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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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處罰 |
適用一般程序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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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對公民個人作出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 |
| ||
|
2.擬對公民個人作出沒收其價值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出沒收其價值10萬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財物的處罰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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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相當于停產停業性質的處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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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件、批件(含吊銷醫療機構部分診療科目)。 |
| ||
|
3 |
行政強制 |
1.實施查封場所、設施(財物)或扣押財物,且涉案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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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凍結存款、匯款行政強制措施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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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行政強制執行的; |
| ||
|
4.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等強制執行方式。 |
| ||
|
4 |
行政檢查 |
開展除市級要求之外的專項行政檢查的工作方案。 |
經過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不再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 |
|
5 |
行政給付 |
除市級項目外的,我區(含區政府涉及我委)行政給付的相關文件 | |
|
6 |
行政獎勵 |
1.本系統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 |
|
2.行政獎勵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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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確認 |
規范行政確認相關程序與標準的文件。 | |
|
8 |
行政裁決 |
1.涉及當事人根本權利義務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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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額度達到法律規定上限的。 |
|
|
10 |
其他 |
根據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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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
申請科室 (或執法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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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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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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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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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科室(或執法機構)意見 |
經辦人: 承辦科室(或執法機構)負責人: |
附件3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 萬衛重執法審(?? ) 號
|
序號 |
審查內容 |
初步審查意見 |
|
1 |
屬于本機關的職權范圍 |
□是□否(理由:) |
|
2 |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 |
□是□否(理由:) |
|
3 |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
□是□否(理由:) |
|
4 |
適用法律正確 |
□是□否(理由:) |
|
5 |
符合法定程序 |
□是□否(理由:) |
|
6 |
行政執法裁量基準適用 |
□是□否(理由:) |
|
7 |
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
□是□否(理由:) |
|
8 |
未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
□是□否(理由:) |
|
承辦 人審 查意見 |
承辦人簽名: | |
|
法規與 綜合監督科負責人意見 |
| |
|
分管領導意見 |
| |
附件4
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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