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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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
萬州文旅發〔202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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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關各科室:
為規范我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制定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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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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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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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以本單位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罰沒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按法律規定予以處置;
(六)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七)其他應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采取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形式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新聞媒體反映的事項適時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應予以糾正或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行政執法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以糾正或撤銷;
(四)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在執法監督檢查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報告,報委行政辦公會議審議,并及時送達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監督處理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涉及的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二)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情況;
(三)對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四)判定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法律依據、理由;
(五)處理建議。
第七條 ?對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落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委機關反饋落實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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