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
各鄉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文化旅游體育經營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渝應急發〔2021〕3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根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通知》(渝文旅發〔2022〕116號)要求,進一步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文化和旅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安全隱患,推動我區文化旅游體育安全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現予正式印發。
?
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全區文化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結合我區文化旅游體育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區行政區域內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中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中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限定為萬州區文化旅游委依法監管處罰的對象。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區文化旅游委或其他有關單位舉報文化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舉報的文化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區文化旅游委、區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日常檢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可以通過區文化旅游委公布的舉報投訴受理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區文化旅游委開展舉報獎勵活動,遵循方便群眾、適當獎勵的原則,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
區文化旅游委通信地址:重慶市萬州區江南大道2號440室;郵政編碼:404000;電子郵箱:cqwzwlw12350@163.com;24小時電話:023-58815889、傳真:023-58815892。
第八條??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九條??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區文化旅游委負責統一受理本行業領域內的舉報事項。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區文化旅游委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限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限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區安委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安委會,由區安委會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十二條??獎金的具體數額由區文化旅游委根據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的具體情況確定,并報區安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給予舉報人的獎金從罰沒返還資金中列支,實行??顚S茫⒔邮軐徲嫛⒈O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四條??區文化旅游委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任何泄露舉報人信息、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工作場所張貼相關“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及獎勵標準清單”,并納入職工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獎勵范圍和標準
附件
重慶市萬州區文化旅游體育領域
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獎勵范圍和標準
?
一、由區文化旅游委直接受理核查和實施獎勵的
1.旅游經營者租用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交通工具(獎勵1000元);
2.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旅行社、景區、酒店、旅游購物場所、旅游高風險項目、交通工具等)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獎勵500元);
3.旅行社未根據主管部門發布的旅游目的地風險提示級別采取相應措施的(獎勵500元);
4.旅行社等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獎勵500元);
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獎勵500元);
6.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獎勵500元);
7.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獎勵500元);
8.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獎勵500元);
9.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燃損壞的設施的(獎勵500元);
10.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獎勵500元);
11.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網吧、網咖等)(獎勵500元);
12.?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未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獎勵1000元);
13.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獎勵1000元)。
14.體育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獎勵500元)
15.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獎勵1000元)
16.體育經營者未按國家規定聘用有專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教練、技術培訓、應急救護等工作的。(獎勵500元)
二、轉相關單位受理核查和實施獎勵的
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獎勵標準〉的通知》(渝安辦〔2021〕49號)要求,舉報人對下列涉文涉旅涉體安全生產事項,可直接向有關單位進行舉報,或通過區文化旅游委轉相關單位受理核查和實施獎勵。
1.在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內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局。
2.在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內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應急局、區公安局。
3.在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單位不落實防高墜措施、高處作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局、區經濟信息委等對建設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
4.?城市規劃區內臨街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外戶外招牌設置單位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5.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內可燃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安全閥和壓力表處于非正常狀態或者超檢驗期仍在使用。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經濟信息委。
6.文化旅游經營場所不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查。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7.文化旅游經營場所未依法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未取得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占用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固定停車位。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消防救援支隊、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公安局。
8.旅游包車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旅游包車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交通局、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9.貨船、鄉鎮自用船等船舶載運游客。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區交通局、萬州海事處。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