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萬州區統計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萬州區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
萬州區統計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萬州區統計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萬州區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的通知
萬州統發〔2024〕2號
各科室:
為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現將《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萬州區統計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萬州區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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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行政執法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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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根據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以及統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主要負責人
全面負責行政執法工作,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協調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同有關部門的關系,并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行政執法工作決定處罰事項。
第三條 分管負責人
協助局主要負責人主持日常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及各項規章制度,定期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按規定權限審批處罰案件及領導案件聽證會的工作,并參與必要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責任科室
1.制定宣傳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的工作計劃,并負責檢查落實;
2.依法受理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聽證請求;
3.建立健全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規章制度,加強各項基礎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4.負責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專(兼)職統計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依法管理統計《行政執法證件》;
5.接受群眾舉報,具體辦理統計違法案件;
6.完成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交辦的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法行為查處的各項任務;
7.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廉潔執法、文明執法的教育,查處行政執法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及處理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萬州區統計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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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項目 |
抽查內容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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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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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檢查事項 |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
抽查對象統計臺賬、原孡數據、財務資料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 |
一般檢查事項 |
“雙隨機”抽查 |
重慶市萬州區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
不少于5‰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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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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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 |
執法事項名稱 |
審核依據 |
法制審核 |
提交 |
應提交的資料 |
審核重點 |
審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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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1、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具體承辦行政處罰事項的處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啟動審批表、受理憑證等;2、進行審查、核查或者調查取證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等權利的行政執法文書;3、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4、經過聽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評估的,需提供聽證、論證或者評審、評估材料;5、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書;6、其他相關材料。 |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2、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5、是否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8、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適當性相關的其他內容。 |
收到法制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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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對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對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對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1、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具體承辦行政處罰事項的處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啟動審批表、受理憑證等;2、進行審查、核查或者調查取證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等權利的行政執法文書;3、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4、經過聽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評估的,需提供聽證、論證或者評審、評估材料;5、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書;6、其他相關材料。 |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2、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5、是否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8、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適當性相關的其他內容。 |
收到法制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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