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群眾信訪舉報辦理情況公開表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群眾信訪舉報辦理情況公開表 | ||||||||||
| 公開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 (2025 年12月31日) | ||||||||||
|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所屬區縣 | 問題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辦結目標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是否辦結 | 責任人被處理情況 |
| 1 | X3CQ202406040043 | 來信反映萬州區白巖路55號違法安裝電梯,并存在環境污染問題,施工過程中化糞池被破壞,?臭氣彌漫整個商業街,外面的綠化帶也被毀掉,形成兩個臭坑,不但影響整條商業街的行人通行,還讓門面業主和租賃戶在臭水環境中從事營商工作,影響群眾身心健康,且電梯施工引起房屋質量安全隱患。 |
萬州區 | 水 | 經調查問題部分屬實。 2024年6月6日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核查,情況如下。 問題一:關于電梯違法施工問題,經核查不屬實。 2022年8月白巖路55號業主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申請電梯安裝,涉及白巖路55號一、二等2個單元,2023年5月16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隨后由重慶艾森斯電梯有限公司施工開挖電梯井,但遭到一、二單元1樓門面業主強烈反對,后暫停電梯井開挖施工。2023年6月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撤銷了工程規劃許可,現正在進行行政復議階段,結果未出。 問題二:關于環境污染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經現場查看開挖電梯井,并經區住房城鄉建委調取原建筑竣工圖比對,該處電梯施工并未破壞周圍綠化帶;白巖路55號2單元增設電梯基礎位置旁存在化糞池,詳細位置未標注清晰;白巖路55號1單元增設電梯基礎位置無化糞池。現場清理后查看,化糞池未被破壞。現場查看電梯井坑內有少量滲水,有一定異味。 問題三:關于電梯施工引起房屋質量安全隱患問題,經核查不屬實。 經現場核查,電梯施工目前尚處于開挖電梯井坑階段,對房屋主體無影響,不存在引起房屋質量安全隱患的問題。 |
部分屬實 | 一是電梯井坑內無污水、垃圾、異味。 二是按有關規范要求處置電梯井坑。 |
一是已于2024年6月6日對白巖路55號1、2單元加裝電梯井坑內的積水進行清理。 二是業主進行了行政復議和訴訟,結果已出,同意修建。 三是電梯于2025年6月開始動工修建,10月電梯已修好。 |
是 | 無 |
| 2 | D3CQ202405260023 | 2023年6月25日,萬州區白巖路55號商住樓業主組織在該商住樓前面挖坑加裝電梯,因沒有找專業機構,導致附近商住樓的化糞池被挖破,產生惡臭擾民,現天氣炎熱,臭氣尤為嚴重,影響商住樓的門市經營和過路行人的安全。 | 萬州區 | 水 | 經調查問題部分屬實。 現場核查發現,2022年8月白巖路55號業主向區規資局申請電梯安裝,涉及白巖路55號一、二等2個單元,2023年5月16日區規資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隨后施工開挖電梯井,但遭到一、二單元1樓門面業主強烈反對,后暫停電梯井開挖施工,2023年6月區規資局撤銷了工程規劃許可,現正在進行行政復議階段,結果未出。同時,區住建委調取原建筑竣工圖,發現白巖路55號2單元增設電梯基礎位置旁存在沼氣池,詳細位置未標注清晰,白巖路55號1單元增設電梯基礎位置無沼氣池,但電梯井坑里面存在污水與垃圾,有異味,現場清理后查看未破壞一、二單元化糞池。 |
部分屬實 | 電梯井坑內無污水、垃圾、異味;臨時性封閉電梯井坑。 | 一是已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對白巖路55號1單元加裝電梯井坑內的污水、垃圾進行清理。 二是業主申請了行政復議和訴訟,現結果已出,同意修建電梯并已修好。 |
是 | 無 |
| 3 | D3CQ202406060065 | 萬州區金龍路247號福安公寓原本有規劃花園和沼氣池,2017年搭馬橋社區將規劃的花園改成停車位,影響環境。沼氣池區域在修建電梯,存在安全隱患。 | 萬州區 | 生態 | 經調查問題部分屬實。 經調查,金龍路福安小區始建于2000年,共有A、B兩棟樓,屬于典型的三無小區(無物管、無主管、無人防物防)。 1.對于花園和沼氣池被改為停車場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投訴反映的花園為福安公寓B棟壩子。由于年久失修,小區原有壩子路面破爛不堪,花臺破損,小區居民反映強烈,多次找到社區希望對該壩子進行整修。2017年,牌樓街道辦事處在征求B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后,在該小區實施了老舊小區改造,對壩子進行了修繕平整,并將花臺調整到壩子邊緣。根據福安公寓B棟結構設計說明,該小區壩子具有停轎車的承載條件。老舊小區改造完成后不久,B棟業主為解決停車難問題,通過樓棟自治、自行商討,自發在該小區內部壩子上劃了停車位,安裝了智能車桿,對該小區居民開放停車,未收取停車費。 2.對于在沼氣池區域修建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因該小區沒有物業,無人對沼氣池進行維護,所反映沼氣池在2017年整治福安公寓壩子前就已經廢棄停用。經區住房城鄉建委現場核查,福安公寓B棟鋪設有城市污水管道,接入了城市污水管網,污水進入明鏡灘污水處理廠處理。 核查還發現,電梯建設獲得了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建設規劃許可,其本身并無安全隱患,但在增設電梯時,施工單位擅自將房屋主體結構部分框架梁拆除,造成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為消除安全隱患,2024年5月16日,區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專家組就萬州區金龍路223號2、3單元增設電梯加固工程進行了現場踏勘,并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認為通過加固能夠解決房屋安全問題,現正在做加固設計,預計7月底完成整改。 |
部分屬實 |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解釋,消除居民疑慮。 二是確保小區無污水溢流、直排現象。 三是及時完成加固工程,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
一是牌樓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對毀壞花園建設停車場、沼氣池、反映后未得到處理等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消除了居民疑慮。 二是區住房城鄉建委、牌樓街道辦事處、搭馬橋社區對小區管網進行常態巡查管護,小區無污水直排、溢流現象發生。 三是施工單位已完成福安公寓B棟二、三單元受破壞房屋加固,經專業機構鑒定房屋結構安全性達到Asu級,不影響整體承載,房屋安全隱患得到消除。 |
是 | 無 |
| 4 | X3CQ202406010066 | 來信人反映萬州區金龍路247號無證加裝電梯,占用消防通道,破壞納入城市規劃的屋頂花園,建了無備案證的收費停車場導致車輛噪聲和尾氣擾民;毀壞樓棟沼氣池,導致多年來將糞水、生活污水排至雨水管網直接排入長江。 | 萬州區 | 噪音 | 經調查問題部分屬實。 經調查,金龍路福安小區始建于2000年,共有A、B兩棟樓,屬于典型的三無小區(無物管、無主管、無人防物防)。 1.對于無證加裝電梯、占用消防通道、破壞樓棟房屋結構問題,經核查不屬實。 金龍路223號2單元、3單元電梯是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申請建設,經過安全性論證,獲得了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建設規劃許可;經區住房城鄉建委實地核查,這兩部電梯未占用消防通道,屬合規建設。另外,金龍路223號2單元、3單元電梯經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檢驗合格,辦理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對于屋頂花園被毀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投訴反映的屋頂花園實際為福安公寓B棟壩子。由于年久失修,小區原有壩子路面破爛不堪,花臺破損,小區居民反映強烈,多次找到社區希望對該壩子進行整修。2017年,牌樓街道辦事處在征求B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后,在該小區實施了老舊小區改造,對壩子進行了修繕平整,并將花臺規劃到壩子邊緣。 3.對于沼氣池被毀及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因該小區沒有物業,無人對沼氣池進行維護,導致沼氣池在2017年老舊小區改造前就已經廢棄停用。經區住房城鄉建委現場核查,福安公寓B棟鋪設有城市污水管網,接入了城市污水管道,污水進入明鏡灘污水處理廠處理,并非通過雨水管道排入長江。 4.對于停車場問題,經核查部分屬實。 根據福安公寓B棟結構設計說明,該小區壩子具有停轎車的承載條件。2017年,福安公寓老舊小區改造完成后不久,B棟業主為解決停車難問題,通過樓棟自治、自行商討,自發在該小區內部壩子上規劃了停車位,安裝了智能車桿,對該小區居民開放停車,未收取停車費。另外,該區域由啟迪公司進行保潔,環境衛生良好。由于車輛時有進出,有一定的噪音影響;車輛速度快時有一定揚塵影響。 |
部分屬實 |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解釋,消除居民疑慮。 二是確保小區無污水溢流、直排現象。 三是督促消除鳴笛噪音,降低行駛噪音和揚塵。 |
一是牌樓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對違規建設電梯、違規建設停車場、毀壞花園、毀壞沼氣池等問題向該棟居民進行了解釋說明,得到了小區居民認可。 二是區住房城鄉建委、牌樓街道辦事處、搭馬橋社區對小區管網進行常態巡查管護,小區無污水直排、溢流現象發生。 三是牌樓街道辦事處、搭馬橋社區督促啟迪公司加強小區壩子清掃保潔,并對小區車主進行文明駕駛宣傳,有效減少了揚塵、噪音對居民影響。 四是施工單位已完成福安公寓B棟二、三單元受破壞房屋加固,經專業機構鑒定,房屋結構安全性達到Asu級,不影響整體承載,房屋安全隱患得到消除。 |
是 | 無 |
| 5 | D3CQ202405090038 | 萬州區萬州高鐵北站附近綠地A組團1棟,2023年12月起兩部電梯運行排放低頻噪聲擾民,投訴人是1棟18-4的居民,低頻噪聲導致投訴人患了抑郁癥,房屋無法正常居住。其和電梯公司溝通,對方告知電梯無故障,無法處理低頻噪音。其曾向萬州區環境局反映,再次和電梯公司協調處理,被告知因電梯和房屋廚房、餐廳共用墻體無法處理,如整改需安裝減震器。投訴人向開發商反映,開發商不予處理,建議走司法程序。投訴人希望解決低頻噪聲的問題。 | 萬州區 | 噪音 | 2024年5月10日,天城街道主任牟維剛帶領相關負責人到現場進行調查。情況如下:綠地A組團1棟為新建樓盤,于2020年12月竣工并交房,電梯由三菱電梯公司安裝并負責后續運維;投訴人為1棟頂樓住戶,樓房公用電梯和投訴人房屋廚房及餐廳共用墻體,該居民裝修時拆除了原開發商安裝的隔音墻,影響了低頻噪聲的有效阻隔;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綠地A組團1棟2部電梯噪音進行了測試,其數值符合相關標準。據了解,該棟其他居民未向有關單位反映電梯噪聲問題。經與投訴人核實,其配偶及子女對低頻噪音感受并不突出,但本人對低頻噪音比較敏感。投訴人提出:電梯配套減震器并在電梯井頂部增設窗戶以減少低頻噪音。投訴人還對天城街道及有關單位的現場核實工作表示認可和感謝。 | 部分屬實 | 5月31日前,降低電梯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低頻噪聲,取得投訴人認可 | 一是聘請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萬萃城一期(A組團)1號樓電梯(1-1、1-2)進行電梯噪聲測試,結果顯示,機房噪聲平均值、轎廂內噪聲最大值、開關門噪聲最大值均符合TSG T7001-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標準,同時,我辦督促成都虹盛達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嘉誠新悅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公司加強對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減輕噪聲。 二是經多方了解,目前暫無這類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和律法律規。根據《關于居民樓內生活服務設備產生噪聲適用環境保護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境保護部環函〔2011〕88號,國家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所規范的噪聲監管對象,主要是針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例如KTV、商場等。上述標準并不適用于居民樓內為本樓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置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噪聲的評價,《噪聲法》也未規定這類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 三是已向投訴人書面反饋處理路徑,建議其就居民樓內電梯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問題,優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尋求解決,力爭在溝通中取得理解與共識。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投訴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目前,投訴人已采納該建議。后續,我街道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必要配合。 |
是 | 無 |
| 6 | D3CQ202405290042 | 萬州區塘坊社區綠地A組團1棟18-4的業主反映,小區內1棟的電梯運行時低頻噪聲過大,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僅僅在電梯井內安裝隔音棉的降噪效果不明顯。投訴人要求使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檢測低頻噪音,要求解決解決噪聲問題。 | 萬州區 | 噪音 | 經調查問題部分屬實。 綠地A組團1棟為新建樓盤,于2020年12月竣工并交房,電梯由三菱電梯公司安裝并負責后期運維;該棟18-4為1棟頂樓,樓房公用電梯和房屋廚房及餐廳共用墻體,由于投訴人裝修時拆除了原開發商安裝的隔音墻,對低頻噪聲的有效阻隔有一定影響。 2024年5月31日,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并與業主充分溝通。經與投訴人核實,其配偶及子女對低頻噪音感受并不突出,但本人對低頻噪音比較敏感。投訴人指定使用的標準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其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投訴反映情況不適用本規定。 |
部分屬實 | 8月31日前,解決電梯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低頻噪聲擾民問題。 | 一是聘請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萬萃城一期(A組團)1號樓電梯(1-1、1-2)進行電梯噪聲測試,結果顯示,機房噪聲平均值、轎廂內噪聲最大值、開關門噪聲最大值均符合TSG T7001-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標準,同時,我辦督促成都虹盛達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嘉誠新悅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公司加強對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減輕噪聲。 二是經多方了解,目前暫無這類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和律法律規。根據《關于居民樓內生活服務設備產生噪聲適用環境保護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境保護部環函〔2011〕88號,國家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所規范的噪聲監管對象,主要是針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例如KTV、商場等。上述標準并不適用于居民樓內為本樓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置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噪聲的評價,《噪聲法》也未規定這類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 三是已向投訴人書面反饋處理路徑,建議其就居民樓內電梯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問題,優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尋求解決,力爭在溝通中取得理解與共識。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投訴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目前,投訴人已采納該建議。后續,我街道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必要配合。 |
是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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