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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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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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環罰〔20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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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1MA60K1D293???????????????????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村委會辦公樓2樓20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2025年11月6日,市級生態環境督察組檢查發現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排洪溝水質異常,疑似有養殖糞污混入,交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和羅田鎮人民政府共同排查。2025年11月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區農業農村委和羅田鎮政府工作人員一起到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排洪溝及上游區域現場排查和11月12日對你公司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11月6日,市級生態環境督察組檢查發現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排洪溝水質異常,疑似有養殖糞污混入,交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和羅田鎮人民政府共同排查。2025年11月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區農業農村委和羅田鎮政府工作人員一起到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排洪溝及上游區域現場排查和11月12日對你公司調查,發現你公司將原糞干濕分離出的部分水糞污排至你公司東南側自建的三個水池中,中間的水池池邊設有一根長約10米、直徑約10公分的地埋式PVC溢流管,水池內存放的水糞污正通過溢流管流入池旁雨水溝,與雨水混合后經養殖場地下涵管流至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崖坎,匯入大溝,然后匯入羅田河。經采樣分析,你公司中間水池溢流管流入池旁雨水溝的水糞污化學需氧量為1140mg/L、氨氮為299mg/L、總磷為46.0mg/L、總氮為392mg/L、糞大腸菌群為160000MPN/L,其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糞大腸菌群分別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規定限值的1.85倍、2.7375倍、4.75倍、15倍。導致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排洪溝外流水化學需氧量為58mg/L、氨氮為9.85mg/L、總磷為1.79mg/L、總氮為15.1mg/L、糞大腸菌群為35000MPN/L。依據《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你公司養殖糞污通過異位發酵床發酵處理后作為有機肥外售,不外排,你公司利用管道將自建池內糞污排放于公司外河溝,違反了環評規定。綜上,你公司沒有按照《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處置養殖糞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將自建水池內水糞污排放至排洪溝對溝內水體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1月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11月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3、2025年11月1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辦公室主任XXX所做《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4、2025年11月10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5〕第H551號)。
5、2025年11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環評科提供的《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摘頁復印件、《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渝(萬)環準〔2021〕36號)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
證據1、2、3、4、5證明你公司沒有按照《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處置養殖糞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將自建水池內糞污排放至排洪溝對溝內水體造成了污染。
6、2025年11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提供的投訴受理單(2024-2025年共12份)、約談記錄(共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共4分)。
證據6證明你公司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12次,被處罰4次,其中一次罰款為749687元。
7、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辦公室主任XXX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證據5、7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8、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9、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照片資料。
證據8、9證明你公司養殖場東南側三個自建水池中依然裝滿水糞污,中間水池內水糞污液面已下降至管道溢流口下方約20公分,未見有糞污外流進入雨水溝。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6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4-6號),責令你公司將自用水塘北岸三個水池內存放的水糞污抽到糞污處理設施處理,保證池內存放的水糞污不因任何原因出現外流。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5〕30號),擬責令你公司停業,停業期限擬為六個月。2025年12月30日,經區政府會議決定,待2026年1月20日前你公司建設和完善相關養殖糞污處理設施后,不將對你公司進行停業處罰。2026年1月20日,經我局現場檢查,你公司已按區政府要求,正在建設相關污染治理設施。對此,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重告〔2026〕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重告〔2026〕1號)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于2026年2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書》要求聽證,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上闡述的事實和理由:一是事實認定錯誤,且已進行相應整改。 2025年11月6日,市級生態環境督察組、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羅田鎮人民政府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我單位存在偷排糞污的情況。2025年11月7日,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羅田鎮人民政府發現我單位原糞干濕分離出的部分水糞污誤流至我單位自建的水池。貴單位在證據8.9中也載明“未見有糞污外流進入雨水溝”,故我單位主觀上無排污故意,并已進行了整改,態度良好,貴單位在認定主觀故意部分認定過重,應予以調整。二是監測數據的采樣、分析過程可能存在結果不準確。貴局執行人員對污水采樣單一,對單一水樣的監測結果可能與客觀情況不符,可能存在結果不準確。三是我單位未因突發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貴局認定我單位未造成突然環境事件,故不應當該部分有裁量因子。四是我單位積極配合檢查。貴局執行人員調查過程中,我單位均積極配合處理,其后在文書中也載明積極配合調查,故裁量因子認定較重。五是不能以投訴次數作為考核依據。我單位已在當地正常從事經營活動到數年之久,難免會對周圍居民產生影響,個別投訴情況屬正?,F象,不能據此作為考核依據。六是整改措施。我單位已初步建成污水處理生產線即將投入使用。七是關于處罰幅度方面。如前所述,貴局事實認定錯誤,擬作出的處罰幅度過重,與我(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即使貴局仍然認定我單位違法,我單位也存在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未被充分考慮,如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等。懇請貴局予以考慮。八是鑒于上述理由,我(單位)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可能涉及我(單位)的重大權益,且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等方面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依法向貴單位提出聽證申請,懇請貴單位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本案事實與證據,充分聽取我(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并依法作出決定。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達了《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萬環聽通〔2026〕1號),告知聽證相關事宜。2026年2月28日,你公司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故視為你公司放棄本次聽證權利,聽證終止。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一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2025年11月6日上午,市級生態環境督察組在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現場就發現酵解風屏下方排洪溝外流水渾濁、有豬糞味,當時就懷疑有糞水混入,并進行了采樣。經分析,11月6日你公司排洪溝外流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排放濃度分別為106mg/L、18.9mg/L、3.69mg/L,比11月7日糞水從外存池排出流至排洪溝與山水混合后的外流水化學需氧量為58mg/L、氨氮為9.85mg/L、總磷為1.79mg/L高出了一倍,充分證明督察組檢查當天有大量高濃度糞水在外排,并不是未發現偷排的情況。二是你公司在養殖場東南側修建三個水池時,同時也從發酵場集糞池向其配套鋪設了輸送管道,三個水池內長期裝滿養殖糞水,如執法人員在2025年1月6日、7月22日、8月12日、8月29日、10月27日等時段利用無人機巡查時三個水池內均裝滿糞水,包括今年1月20日、2月25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三個水池內仍均裝滿糞水,并不是你公司提出的干濕分離后的水糞誤流入自建水池內,而是你公司長期主動將干濕分離后的水糞外存入三個自建水池內。三是現場檢查人員在2025年11月7日14點55分左右就發現了你公司養殖場東南側中間水池內的糞水正在通過設置的溢流管流入旁邊的雨水溝,羅田鎮政府工作人員XXX立即給你公司辦公室主任XXX打電話叫其前來確認及阻斷糞水繼續外排,但XXX以有事不能前往,之后一直不接電話,直到11月7日18點40分左右XXX才安排工人將水池內的糞水抽轉至上面的池子內,19時許池內液面下降糞水才停止了外排。雖然你公司對外流糞池內的糞水進行回抽停止了外排,但從11月6日上午督察組檢查懷疑有糞水外排起到現場檢查人員11月7日下午發現糞水正在外排止持續了約30個小時,特別是在現場檢查人員11月7日14點56分發現水糞污正在外排通知XXX后,池內糞水又足足排了4個小時。四是《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重告〔2026〕1號)證據8“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做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證據9“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照片資料”,是我局在2025年12月2日對11月7日你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違法行為整改落實情況的核查,只是證明你公司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二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你公司《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要求養殖糞污采取異位堆肥發酵成有機肥后銷售,糞污不外排,沒有法定排污口,你公司利用管道偷排糞污行為,屬禁止性行為,因此只能進行單次采樣確定偷排糞污濃度及偷排糞污對相關水體造成污染的情況。二是采樣時你公司的糞污處置人員姜開明和現場檢查人員均在現場見證,采樣過程全程音視頻記錄,采樣、交接及分析過程均留存相關原始記錄供查證,也不存在分析結果不準確的情況。三是經檢測,你公司自建池內、酵解風屏處排洪溝均含有不同濃度的養殖特征污染物,充分證明采樣規范、分析結果準確,你公司排放的是養殖糞污,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三點,不予以采納,理由: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分為三種:個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修正裁量因子,“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共性裁量因子之一,裁量因子分為“未造成、一般、較大以上”,計算時裁量因子取“未造成”,其對應的裁量等級為“1”,合法合規。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四點,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版),“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取“1”合法合規,裁量因子認定為最輕的一種。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五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規〔2025〕6號)是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要求在行政處罰裁量時需要將投訴次數作為裁量因子。二是《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重告〔2026〕1號)證據6列舉的投訴受理單2024-2025年共12份,情況屬實。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六點,關于你公司提出已初步建成污水處理生產線即將投入使用的問題。你公司應嚴格落實環評及批文要求,糞污的處理工藝、方式及去向已發生重大變化,建議你公司要高度重視,及時到相關部門咨詢及完善手續,在未獲得批準之前,嚴禁糞污外抽及處理后的廢水直接外排。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七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你公司至開始養豬以來,周邊群眾通過各種渠道不斷投訴舉報,引起上級部門和新聞媒體多次關注,針對存在的環境問題及環境違法行為,已受到我局6次約談、4次處罰。特別是在2025年8月10日利用下雨天暗管偷排糞水被區我局高額度罰款處罰后,又在2025年11月7日繼續偷排、漏排糞水,典型的屬于思想麻痹、肆無忌憚、屢教屢犯,其性質較為惡劣。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陳述的第八點,已將你公司在《聽證申請書》中的書面陳述申辯情況報告我局案審會,通過集體討論對你公司作出的該處罰決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額度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規定核算,你公司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核算裁量因子認定如下: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1、廢水類別:養殖廢水,裁量等級取1;2、排污情況:超標5倍以上,裁量等級取5 。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次數:4次,裁量等級取4;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裁量等級取4;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取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情況,5次以上,裁量等級取5;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取-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取2。經過公式裁量計算,對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柒拾叁萬柒仟伍佰元。
3、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規定核算,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柒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小寫:737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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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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