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不罰〔20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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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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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環不罰〔20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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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斯通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龍涵李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5U3HMU1J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龍都街道勝利村3號樓
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不予處罰理由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重慶三銘重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2026年1月9日對你公司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重慶市第二輪第三批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曝光線索,2025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XXXX進行現場檢查和2026年1月9日對你公司調查,發現你公司于2021年3月租賃了XXXX鑄造車間的部分廠房(重慶市萬州區龍都街道勝利村6號樓),并于2024年3月利用該鑄造車間內預留的2個中頻爐位置新建了2臺(每臺0.5噸)中頻爐,用于研發新材料鑄造使用,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2月3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12月3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資料。
3、2026年1月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總經理XXX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4、2025年1月9日你公司總經理XXX提供的《房屋租賃協議書》復印件、《工業品訂購合同》復印件、《重慶斯通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物資采購申請(支付)單》和電子發票復印件、《中頻爐成品檢驗報告》復印件、《設備終驗收單》復印件和中頻爐銘牌照片。
證據1、2、3、4證明你公司在XXXX鑄造車間內新建的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1、3證明你公司新建的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在建設時未造成生態破壞,因從未調試生產,沒有任何污染物產生,沒有對環境造成污染,并自行停止了建設。
5、2026年2月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6、2026年2月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照片資料。
證據5、6證明你公司2臺(每臺0.5噸)中頻爐一直未投入使用。
7、2026年1月9日你公司總經理XXX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證據4、7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已構成“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6〕2-001號),責令你公司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在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不能擅自投入生產。2026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不罰告〔2026〕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鑒于你公司新建的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建設項目,在鑄造車間內建設未造成生態破壞,未投入調試生產和使用無污染物產生未造成環境污染,且自行停止了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七條第二項“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即開工建設,但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不予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加強管理,杜絕環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2.你公司2臺(每臺0.5噸)中頻爐建設項目在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不能重新啟動建設或擅自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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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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