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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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萬環罰〔20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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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市萬州區申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富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1MA5UTN0R52 ???????????????????????????????????????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申明中路100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2025年12月2日現場核查和2025年12月8日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12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核查,在抽查你公司過往機動車檢測報告及檢測過程視頻時發現,2025年5月30日16時38分至16時48分你公司在對車牌號為渝F60E55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過程中采樣探頭插入深度不足400mm;2025年6月25日10時57分至11時13分在對車牌號為鄂A0T03U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過程中采樣探頭插入深度不足400mm。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附錄B(規范性附錄)B.2.3.1.4“檢查完畢后,將采樣探頭插入受檢車輛的排氣管中,注意連接好不透光煙度計,采樣探頭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之規定對以上兩臺車輛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并出具尾氣排放合格的排氣污染物檢驗報告。你公司行為系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照片和視頻資料。
3、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你公司調取的2025年5月30日對車牌號為渝F60E55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時的視頻監控錄像和2025年6月25日對車牌號為鄂A0T03U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時的視頻監控錄像。
4、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質量負責人XX提供的車牌號為渝F60E55、鄂A0T03U兩臺車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共兩份復印件。
5、2025年12月8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質量負責人XX和尾氣檢測員XXX分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1、2、3、4、5證明你公司對渝F60E55的車輛和鄂A0T03U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過程中采樣探頭插入深度不足400mm,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兩臺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且出具尾氣排放合格的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6、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質量負責人XX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你公司檢測2臺車違法所得共計100元。
7、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質量負責人XX提供的《關于自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供述其他主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
8、2025年12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所拍攝的視頻、照片資料。
9、2025年12月2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XX公司現場檢查所作《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所拍攝的視頻、照片資料。
證據7、8、9證明你公司主動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環檢輕混線廢氣分析儀采樣管長度不符合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舉報了“XX公司不規范存放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0、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質量負責人XX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復印件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已構成“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3-10號),責令你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2026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6〕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環檢輕混線廢氣分析儀采樣管長度不符合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舉報了XX公司“未規范存放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且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非法所得較少,僅有100元,又依據《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情節,處罰額度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和第十一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規定裁量。
3、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機動車檢測,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小寫:1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小寫:1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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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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