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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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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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環罰〔202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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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旭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遠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1MADK4X7U0H???????????????????????????????????????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長嶺鎮龍立村5組17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2025年9月2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外排廢氣進行監測,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9月2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外排廢氣進行監測,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2025年10月9日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5〕第H481號)顯示,你公司有組織排放臭氣濃度最大值為3548無量綱、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最大值為39無量綱,你公司有組織外排廢氣煙囪高度為15米,對此,你公司有組織和無組織臭氣濃度分別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規定的2000無量綱和20無量綱的0.774倍和0.95倍。你公司的行為系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0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10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照片資料。
3、2025年10月16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遠峰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4、2025年10月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5〕第H481號)。
5、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遠峰提供的《重慶旭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年產 8000 噸塑料顆粒、600 噸塑料片加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摘印件、《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渝(萬)環準〔2024〕53號)復印件、《重慶旭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年產 8000 噸塑料顆粒、600 噸塑料片加工建設項目(一階段)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副本)摘印件。
證據1、2、3、4、5證明你公司有組織排放臭氣濃度最大值為3548無量綱、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最大值為39無量綱,分別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規定的0.774倍、0.95倍。
6、2025年11月2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7、2025年11月2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照片資料。
8、2025年11月27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4】第H503號)。
? 證據6、7、8證明你公司有組織排放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9、2025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交的《關于自查發現生態環境違規的報告》。
10、2025年11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 11、2025年11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所拍攝的照片資料。
? 12、2025年11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萬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13、2025年11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萬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所拍攝的照片資料。
證據9、10、11、12、13證明你公司主動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危險廢物貯存間未張貼標牌”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舉報了“重慶市萬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長嶺鎮響灘社區瀝青攪拌站堆存的少量沙石未遮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對“危險廢物貯存間未張貼標牌”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
14、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遠峰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定,已構成“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4-4號),責令你公司對擠塑廢氣處理設施及相關惡臭污染源進行排查和治理,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5〕27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于2025年11月2日向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提交了《陳述書》述稱:一是起初排放正常達標,沒有異味,也沒有舉報,有一次是設備故障引發的臭氣,被村民投訴至貴局及長嶺政府,經全面排查發現是設備出現故障而導致。正常情況每天生產不足二小時,況且一月都未生產到10小時,目前又是在試車階段,發現有點異味時就主動停產整改,并請廠方技術人員來現場測試,仍不能達到正常工作標準,我司立即停止生產,并要求貴局派專業檢測的人來現場監測能否達標?但不是我司的行為故意,并籌借資金購買了先進的大排量環境處理設備,以保證排放達標,這足以證明陳述人是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二是因新成立公司又投入了大量資金,目前又沒有正式生產,一直在維修整改,企業確實面臨經營困難,因我公司沒有監測設備,對大氣污染的控制指標數據不了解,只是根據設備廠家的說可以達到排放標準,新設備安裝調試完成,等貴局再派專業監測機構檢測達標后開始生產,若仍不排放達標準,將顆粒加工生產線遷至工業園區,我司不存在行為故意,主動消除隱患,減少危害后果,貴局沒有要求我司停產或整改,不可直接行政處罰,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考慮到企業實際困難,請求貴局酌情處理。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57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申請人屬初次違法較輕,又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主觀沒有過錯,危害后果輕微,不予行政處罰。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公司陳述中的第一點,你公司因于2025年3月15日完成了重慶旭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年產 8000 噸塑料顆粒、600 噸塑料片加工建設項目驗收,證明你公司在2025年3月15日后就已正式投入生產,故對你公司目前處于試車階段的陳述不予認可;2025年9月22日,我局對你公司生產廢氣進行監測時你公司在正常生產,監測當日你公司并未反映廢氣治理設施存在異常等問題,你公司當天的生產不是為了檢驗生產廢氣是否能達標而進行的專門生產,此項監測也不是你公司所委托監測,故對你公司“通過監測測試是否達標”陳述不予認可;你公司廢氣處理設施因某些環節未運行好,才導致外排臭氣濃度超標,你公司對廢氣超標排放存在過錯,故對你公司廢氣超標排放不存在行為故意陳述不予認可。你公司陳述中的第二點,對生產廢氣治理進行整改,我局予以認可;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外排廢氣超標,對大氣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環境危害后果已經造成,且不可逆轉,故對你公司“主動消除隱患,減少危害后果”陳述不予認可。你公司陳述中的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何為后果輕微,《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已作了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初次違法且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小于等于0.2倍,檢查當日完成整改的”才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因你公司有組織和無組織臭氣濃度分別超標0.774倍和0.95倍,故你公司此次環境違法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危險廢物貯存間未張貼標牌”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舉報了“重慶市萬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長嶺鎮響灘社區瀝青攪拌站堆存的少量沙石未遮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額度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規定裁量。
3、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小寫:1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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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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