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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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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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環罰〔202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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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1MA60K1D293???????????????????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村委會辦公樓2樓20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接到群眾反映你公司偷排養殖廢水后,2025年8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接到群眾反映你公司偷排養殖廢水后,2025年8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集糞池邊設置一根被廢舊水泥磚壓著的長約14米、直徑約55毫米的鋼絲軟管,該鋼絲軟管一頭位于集糞池內液面以下,另一頭放置于集糞池邊雨水溝內,集糞池內未經處理的黑色、有豬糞臭味的養殖糞污通過鋼絲軟管自流進入雨水溝與溝內雨水混合后從你公司豬飲用余水沉淀池邊的雨水排口流入下方山水溝,然后從你公司酵解風屏下方崖坎流下進入大溝,匯入大溝河水流入羅田河。經采樣分析,你公司從集糞池內通過鋼絲軟管排入集糞池邊雨水溝的養殖糞污,化學需氧量為5300mg/L、氨氮為881mg/L、總磷為157mg/L、總氮為936mg/L、糞大腸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糞大腸菌群分別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表5規定限值的12.25倍、10.01倍、18.63倍、大于等于23倍,導致你公司豬飲用余水收集池外雨水溝排口排水,化學需氧量為885mg/L、氨氮為170mg/L、總磷為26.6mg/L、總氮為229mg/L、糞大腸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依據《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你公司養殖糞污通過異位發酵床發酵處理后作為有機肥外售,不外排,你公司利用管道將集糞池糞污排放于公司外河溝,違反了環評規定。綜上,你公司沒有按照《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處置養殖糞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將集糞池內糞污排放至雨水溝對溝內水體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8月10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8月10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3、2025年8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5〕第H432號)。
4、2025年8月1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萬州區羅田鎮政府產業發展服務中心工作人員XXX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5、2025年8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環評科提供的《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摘頁復印件、《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渝(萬)環準〔2021〕36號)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
證據1、2、3、4、5證明你公司沒有按照《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處置養殖糞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將集糞池內糞污排放至雨水溝對溝內水體造成了污染。
6、2025年8月1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出具的《接受調查通知書》。
7、2025年8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向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關于申請調取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檔案資料的函》。
8、2025年8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信息》。
9、2025年8月22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向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出具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關于申請調取XXX、XXX身份信息的函》。
10、2025年8月22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提供的《戶籍證明》。
證據5、6、7、9證明你公司拒不配合此次環境違法行為調查。
證據8、10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11、2025年8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12、2025年8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資料。
證據11、12證明你公司集糞池邊的鋼絲軟管已拆除,發酵棚及豬飲用余水收集池周邊未見有養殖糞污外流的痕跡。
13、2025年8月25日由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提供的信用中國處罰信息公示。
14、2025年8月25日由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提供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貳份)。
證據13、14證明你公司在兩年內受到兩次處罰,罰款金額均為6.5萬元。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4-3號),責令你公司拆除集糞池邊設置的鋼絲軟管,嚴禁養殖糞污直排、偷排、漏排。2025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5〕2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于2025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請聽證書》要求聽證。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闡述的事實和理由:一是執行行為違反規定。2025年8月25日,貴局執法人員可以正常出示證件,依法調查取證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兩位執法人員分別翻越圍墻,分別進入廠區。其執法行為不僅違反了執行的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任何消毒防疫措施的情況下,翻墻進入養殖場檢查,也違反了相關防疫法,故執行人員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違規執法,違法調查取證。二是違法排污行為認定不清。貴局對排污行為的認定存在錯誤,截至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貴局并未查明排污管道是否是我單位安裝,我單位對排污管道不知情,也未實施過違規排污行為,懇請貴局如實核查。三是監測數據的采樣、分析過程可能存在結果不準確等。貴局執行人員對污水采樣單一,對單一水樣的檢測結果可能與客觀情況不符,可能存在結果不準確。四是我單位不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形。貴局執行人員調查過程中,我單位均積極配合處理,并不存在拒不配合的情況,故貴局認定我單位拒不配合與客觀情況不符。五是關于處罰幅度方面,貴局執行存在瑕疵,擬作出的處罰幅度過重,與我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即使貴局仍然認定我單位違法,我單位也存在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情節未被充分考慮,如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等。懇請貴局予以考慮。六是對證據1無異議,筆錄證明了我公司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并停止了違法行為;對證據2無異議,但據工作人員陳述,執法人員翻院墻進入廠區,該行為屬于違規行為,我公司對此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但存在取樣不足的情況,可能存在一定誤差,肯請貴局謹慎參考;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該證據也可證明公司積極配合,并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對證據5、6、7、8、9、10的真實性均認可,但不認可的證明目的,理由:我公司本身并未安排、也未指導人員進行安裝管道的行為,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工作人員XXX及時對管道進行了拔除,對貴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了整改,證明熊萬公司積極配合。七是對于處罰裁量取值,違法行為發生后,公司積極整改,裁量等級應為“-2”,事故現場水管非公司指導工作人員或他人安裝,事件調查后公司對相應人員進行了知會,屬管理不當,應為過失行為,非主觀違法,裁量等級應為“-2”。八是綜上,執法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對于該證據若不被采納,則本案處罰不存在。若依據其他證據,根據本案涉及的違法性質、情節、事實、社會危害程度,與7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應從依法減輕或從輕處罰角度考慮。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一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調查,對此,我局執法人員翻越圍墻進入檢查有據可依,翻越圍墻進入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固定偷排證據,因你公司糞污處置區進出大門長期緊閉無人值守,進入需聯系德康公司門衛開門需等待在20分鐘以上,加之你公司糞污處置人員譚仕崇就坐在鋼絲軟管排口對面6至7米遠的位置,要拆除偷排管道,也僅需幾秒鐘就能完成,如不翻越圍墻固定證據,偷排證據必定滅失。二是我局執法人員翻墻進入的是你公司糞污處理區,未進入你公司養殖區,沒有對你公司任何權益造成損害;三是排查發現你公司在利用管道偷排糞污后,我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電話通知你公司辦公室主任XXX到現場配合檢查,XXX到現場后與我局執法人員、羅田鎮政府值班人員XXX一起實施現場檢查、取證、采樣,整個現場檢查過程合法合規。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二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現場檢查的情況是你公司集糞池上有一鋼絲軟管將糞污排放到雨水溝內,你公司糞污處置員XXX就坐在距離鋼絲軟管排口對面6至7米的位置耍手機,其能清楚看到軟管排污情況,且偷排約2個小時(從接到投訴到到達你公司約2小時),這一事實證明你公司希望并追求偷排糞污行為的發生。二是即使該鋼絲軟管不是你公司設置,但你公司發現集糞池內的糞污通過該鋼絲軟管排入雨水溝后,沒有采取補救措施,放任糞污流入雨水溝,這同樣構成“使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三是你公司養殖場周圍為臨河懸崖,設置有2米多高的院墻,只有前、后門兩個進出通道,并且你公司在養殖場內外安裝有多個攝像頭,外來人員進出更是管理森嚴,你公司如認為偷排糞污軟管是他人設置,可以自行查明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不是要求我局去給你公司查清楚,我局沒有這個職責。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三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你公司《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要求養殖糞污采取異位堆肥發酵成有機肥后銷售,糞污不外排,沒有法定排污口,你公司利用管道偷排糞污行為,屬禁止性行為,因此只能進行單次采樣確定偷排糞污濃度及偷排糞污對相關水體造成污染的情況;二是按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現場采樣,獲取的監測(檢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我局執法人員周磊的采樣資格經過市生態環境局監測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為了減小偷排糞污對環境造成更大的污染,在你公司XXX的見證下對鋼絲軟管排放的糞污進行緊急采樣封存,并現場移交給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專業采樣人員,采樣合法合規。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四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我局在2025年8月14日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萬州環(監)字〔2025〕第H432號)后,于2025年8月14、18日兩次電話通知你公司辦公室主任XXX帶上相關資料到我局接受進一步調查詢問,XXX以有事、不空等托詞拒絕接受調查。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通知書》,要求你公司委托相關人員帶上相關資料于2025年8月21日前到我局接受進一步調查詢問,并現場將相關情況打電話告知XXX。截至目前,你公司相關人員均未到我局配合調查詢問。你公司以上行為系“阻止執法人員開展詢問”,完全符合拒不配合調查的情形。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五點,不予以采納,理由:一是你公司無法定排口,設置的鋼絲軟管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暗管的認定;二是你公司沒有按照《重慶熊萬養殖有限公司萬州區羅田鎮六合村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處置養殖糞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方式將集糞池內糞污排放至雨水溝對溝內水體造成了污染,此行為是惡意排污行為,且你公司拒不配合調查,你公司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情節;四處罰金額是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進行核算而來,處罰有理有據。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六點,對證據1、4認為你公司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此情況屬實,我局予以認可;對證據2的合法性問題,對證據3采樣不足可能存在誤差問題,對證據5、6、7、8、9、10證明目的不認可問題,以上一至五點分別作出了闡述和反駁,這里不再贅述。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七點,認為你公司積極整改,裁量等級應為“-2”,我局對你公司違法行為整改予以認可,但從你公司違法情節、主觀過錯程度等綜合考量,裁量等級應當取“-1”;對你公司認為本次違法行為是“過失”行為不予認可,你公司利用下雨時機,設置管道將集糞池內的糞污排入雨水溝,屬于主觀故意排污行為,裁量等級應當取“2”,至于為什么是“主觀故意排污”,其理由在上面第二點中已作了闡述。你公司在聽證會上陳述的第八點,不予以采納,其理由在上面第一點、第五已進行了闡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額度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1、廢水類別:養殖廢水,裁量等級取1;2、排污情況:超標5倍以上,裁量等級取5 。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次數:2次,裁量等級取3;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裁量等級取1;3、配合調查情況:拒不配合調查,裁量等級取5。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取-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取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取2。經過公式裁量計算,對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749687元)。
3、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核算,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小寫:74968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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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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