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5〕26號)
?
?
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萬環罰〔2025〕26號 ??????????????????????????????????????????????????????????????????????????????????????????????????????????????????????????????????????????????????????????????????????????????????????????????????????????????????????????????????????????????????????????????????????????????????????????????????????????????????????????????????????????????????????????????????????????????????????
??????????????????????????????????????????????????????????????????????????????????????????????????????????????????
當事人名稱:萬州區博途機械租賃經營部
經營者:黃傳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01MAD01NJA1K
經營場所: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街道(天城)君宅路147號附16號5幢9層1單元90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我局執法人員查看高空瞭望系統預警的監測視頻、照片發現重慶市萬州區鐘鼓樓街道雙溪鋪大橋西橋頭土石方工地有揚塵擴散。于2025年8月4日對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和8月6日對你經營部進行調查,發現你經營部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查看高空瞭望系統預警的監測視頻、照片發現重慶市萬州區鐘鼓樓街道雙溪鋪大橋西橋頭土石方工地有揚塵擴散。于2025年8月4日對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和8月6日對你經營部進行調查,發現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項目由你經營部承建,你經營部在使用3臺破碎機和1臺挖掘機進行露天土石方開挖作業時,1臺霧炮機閑置未投入使用,未對4個開挖作業點(面)進行灑水、噴淋降塵,導致大量揚塵揚散。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5年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8月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看并獲取的高空瞭望系統預警的監測視頻、照片。
2、2025年8月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2025年8月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頻資料。
4、2025年8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部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項目現場負責人XXX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5、2025年8月6日你經營部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一標項目現場負責人XXX提供的《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施工合同》摘頁《建筑機械租賃合同》復印件。
證據1、2、3、4、5證明你經營部在對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一標項目土石方開挖作業過程中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6、2025年8月15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7、2025年8月15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資料。
證據6、7證明你經營部對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一標工程項目土石方開挖作業點(面)采取了水車灑水降塵。?
8、2025年8月6日你經營部萬州區萬一中至駙馬片區庫岸及消落區綜合整治工程土石方一標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XXX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你經營部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之規定,已構成“施工中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向你經營部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1-006號),責令在7日內完成對施工作業點(面)采取有效控塵措施,防止揚塵擴散。2025年8月26日,我局向你經營部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5〕2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經營部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經營部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已構成“施工中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局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額度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核算,你經營部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無。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裁量等級取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無,裁量等級取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取-2;2、社會影響力:個體工商戶,裁量等級取-2;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裁量等級取-1。經過公式裁量計算,你經營部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3、你經營部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核算,我局決定對你經營部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小寫: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經營部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9日
1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