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萬環罰〔2025〕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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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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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環罰〔2025〕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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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四川匠特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國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602MAE2QF5B9A
住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園西街77號1幢210室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罰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對如意匯景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和7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接到群眾舉報后,2025年7月21日00時29分,我局執法人員到達你公司承建的如意匯景3-1車庫擋墻施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及7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在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1臺混凝土罐車、1臺振動棒和1臺混凝土泵車對如意匯景3-1車庫擋墻進行產生噪聲的混凝土澆筑施工作業。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5年7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7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頻資料。
3、2025年7月2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如意匯景項目現場負責人傅國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4、2025年7月24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博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如意匯景項目執行經理XXX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
5、2025年7月21日重慶博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如意匯景項目執行經理XXX提供的《如意匯景17#、18#、3-1車庫、3#門崗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復印件。
6、2025年7月21日你公司如意匯景項目現場負責人傅國祥提供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
證據1、2、3、4、5、6證明你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在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噪聲的混凝土澆筑施工作業。?
7、2025年7月24日你公司如意匯景項目現場負責人傅國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證據6、7證明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你公司。
8、2025年8月16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所作的《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9、2025年8月16日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頻、照片資料。
證據8、9證明你公司夜間未對如意匯景項目3-1車庫進行施工。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禁止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規定,已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萬環責改〔2025〕3-08號),責令在未按規定取得證明情況下,嚴禁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2025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萬環罰告〔2025〕22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我局認為:
1、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應當協調并重,相互促進,互惠共贏。因此,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在努力創造社會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2、你公司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局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額度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核算,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一般時期,裁量等級取1。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裁量等級取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無,裁量等級取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取-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取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取1。經過公式裁量計算,你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3、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增強環保法治觀念,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杜絕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之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核算,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小寫: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規定通過指定銀行將罰款繳至萬州區財政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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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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