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鄉鎮(街道)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萬州區鄉鎮(街道)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執法主體 | 是否屬于涉企事項 |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是 |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鄉鎮人民政府 | 是 |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檢查(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檢查(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檢查(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檢查(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檢查(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檢查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是 |
| 17 | 依據《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檢查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是 |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檢查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檢查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是 |
| 2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檢查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8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檢查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29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0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1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2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3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4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5 | 對天然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行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檢查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街道辦事處 | 是 |
| 3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3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街道辦事處 | 是 |
| 4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檢查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街道辦事處 | 是 |
| 4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檢查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街道辦事處 | 是 |
| 4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5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6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7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檢查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8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檢查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49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的檢查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0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檢查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1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檢查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2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3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4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檢查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5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6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7 | 對《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檢查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8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檢查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59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檢查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0 | 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檢查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1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2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檢查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3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4 | 對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5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6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7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8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69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0 | 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檢查 |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1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3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檢查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4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5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6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7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檢查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8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檢查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79 |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檢查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0 | 對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鉆探、開鑿涵洞隧道、陡坡開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的活動的檢查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1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檢查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2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街道辦事處 | 是 |
| 83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檢查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4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檢查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5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檢查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6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檢查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 87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檢查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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