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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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
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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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執法協調〔20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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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萬州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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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依法治區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
2024年9月27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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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萬州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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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社會監督作用,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24〕14號)《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員,是指從我區各行業、各領域社會公眾中聘請的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家、律師、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黨政機關人員等各界人士中選聘。行政執法監督員不得從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中聘請。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區司法局承擔。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法律、政策知識和能力或熟悉相關行政執法領域業務,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關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設,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行政執法監督,依法履行職責,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較強的法治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善于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敢于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四)年滿十八周歲、不超過六十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無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失信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聘任行政執法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過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或定向發函,采用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等方式確定參與選聘人員范圍;
(二)對參與選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擇優提出擬聘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人員,由區司法局聘任,頒發聘書、證件,并向社會公告。
應聘人員應當如實向區司法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每屆聘任期為五年,聘任期屆滿需要繼續聘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聘任程序辦理;聘任期屆滿未續聘的,自然解聘;原則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聘任期內實行動態管理,區司法局根據工作需要和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職情況,可以對行政執法監督員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區司法局的統一組織下,對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其職責包括:
(一)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二)受區司法局委托就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三)及時向區司法局或有關行政機關反映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受邀參加區司法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以及行政執法評議等活動;
(五)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對發現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七)辦理區司法局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履職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及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
(二)向區司法局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區司法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案件情況;
(四)應邀參加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活動,接受行政執法主體邀請,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行政執法聽證會、論證會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權利。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記錄、反映發現的違法實施的行政執法問題和有關情況;
(二)學習掌握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
(三)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書和證件,不得轉借或者另作他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職責,不以權謀私或妨礙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正常的行政執法等公務活動,不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涉及違法實施或者明顯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批評和改正建議前,應當進行審慎調查;
(三)堅決保守、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以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確需以行政執法監督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時應當提前征得區司法局同意;
(五)未經區司法局同意,不得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不得透露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不得通過任何自媒體、社交網絡等方式對外發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與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組織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區司法局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主要內容有:
(一)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二)根據需要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員參加相關法律、業務知識等培訓;
(三)收集匯總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為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綜合評價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職情況。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期內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為義務性質,區司法局不向行政執法監督員支付報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參加執法監督活動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表明身份,依法監督。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支持和主動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為其提供方便,如實反映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監督中發現問題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區司法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區司法局根據不同情況,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轉送或者按照《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員提出的行政執法意見和建議后,應當認真研究辦理,對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應當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期限,并及時將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問題整改情況報送至區司法局。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和社會公眾有權向區司法局舉報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執法監督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區司法局應當及時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向舉報人反饋。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監督員由單位推薦的,同時告知行政執法監督員推薦單位: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任職條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紀律要求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或未經批準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職責和義務的;
(四)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出現本辦法規定提前解聘情形的,區司法局作出解聘決定后,應當收回相應的聘書、證件,并將解聘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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