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情況通報制度》的通知
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
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情況通報制度》的通知
萬委執法協調〔2024〕1號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萬州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情況通報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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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依法治區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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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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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加強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及時有效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訴舉報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依法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的投訴或舉報行為。
第三條?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本單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明確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為本機關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處理等工作,并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受理機構。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材料、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投訴舉報:
?(一)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二)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認為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出示無效證件的;
(四)認為實施行政執法的人員少于法定人數的;
(五)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態度蠻橫、故意推諉、拖延或刁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
(六)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未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投訴舉報人進行投訴舉報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有具體、明確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
(三)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第六條?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當事人又投訴的;
(二)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服而投訴的;
(三)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四)投訴舉報事項已由信訪或者監察部門受理的。
第七條?投訴舉報材料接收后,受理機關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編號登記統計。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投訴舉報。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受理的機關,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受理機關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條?受理機關執法監督機構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時,行政執法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提供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不得拒絕、隱瞞、阻礙調查。
第十條?受理機關執法監督機構在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過程中,認為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行為需要停止的,應經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責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受理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投訴舉報案件時,應當制發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轉辦、交辦或者督辦函,并對查處情況進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轉辦、交辦或者督辦函后,應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送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反映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
第十三條?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調查核實并處理完畢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當報經主要領導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能超過30日。
第十五條?調查終結,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應及時告知 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投訴舉報事項答復形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完畢,應及時整理歸檔。歸檔范圍應包括投訴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第十六條?經核查,行政執法機構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 法職責、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干擾阻礙投訴舉報工作、對投訴 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經核查,行政執法人員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 政執法職責、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不文明行為、玩忽職守、徇 私舞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干擾阻礙投訴舉報工作、對投訴 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崗內 培訓、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投訴舉報人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為名,干擾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本制度所稱情況通報,是指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所發現的違法或不當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的活動。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情況通報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經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查實的有關問題;
(四)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糾正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區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季度通報行政執法情況,遇有情節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問題的,隨時通報。通報行政執法情況時,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條?被通報單位應在通報后15日內,向區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執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各行業領域規定不一致的,可直接按照行業領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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