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萬州區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 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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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萬州區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
辦法(試行)》的通知
萬州委法辦〔2023〕7號?
各鎮鄉(民族鄉)黨委,各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委,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有關單位黨委(黨組):
《萬州區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區委有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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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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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部署要求,解決部分黨政機關公職律師人才短缺問題,實現公職律師工作全覆蓋,提升黨政機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法辦發〔2021〕4號)、《中共重慶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委法辦〔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黨政機關要加快發展公職律師隊伍。區級黨政機關應當設立公職律師,實現公職律師全覆蓋。
第四條? 萬州區司法局(以下簡稱“區司法局”)負責建立統籌使用機制,組建區級公職律師庫,集中為區級黨政機關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調配使用。區司法局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對公職律師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管理,統籌調配公職律師,為區級黨政機關研究法律問題、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二)人員管理。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人員向區司法局提出申請,并按照重慶市司法局的申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區司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相關材料報送重慶市司法局審批。經審批通過,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書的人員自動納入區級公職律師庫,成員實行動態調整。
(三)業務培訓。區司法局制定公職律師培訓計劃,定期對公職律師開展政策理論和法律事務技能培訓,組織公職律師旁聽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審,組織公職律師進行崗前學習培訓,組織公職律師主題沙龍活動,針對法律條文、熱點案例、律師違紀等問題開展研討交流,促進公職律師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升。
(四)監督考核。區司法局定期對全區公職律師履行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客觀評價公職律師的工作績效,將其作為對公職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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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公職律師可以受本單位委托或者區司法局指派,從事以下法律事務:
(一)為所在單位或受調配服務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工作文件的起草、論證、審查、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等工作;
(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八)其他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或者區司法局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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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六條?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會見、調查取證、閱卷、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
(二)按照規定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公職律師法律和業務培訓的權利;
(四)按照換發證件程序規定轉換為社會律師的,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第七條? 公職律師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律師執業紀律;
(二)接受所在單位或者受調配服務單位的管理、監督,根據委托或者指派辦理法律事務;
(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以及業務指導和監督。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技能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四)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或者受調配服務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
(六)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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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配使用
第八條? 區級黨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向區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務申請,區司法局根據申請部門單位法律服務需求,綜合考慮公職律師專業特長、使用頻次等因素,協調相關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填寫公職律師指派函件,為申請部門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第九條 ?公職律師以律師身份代表所受調配服務單位從事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工作時,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其出具委托函。
第十條? 公職律師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及時做好工作對接;指派任務完成后,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并制作辦結情況說明,向區司法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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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與懲戒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十二條? 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公職律師考核工作,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后,報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涉嫌違法違紀、失職瀆職、違反職業道德等情況,需要進行調查或者正在調查但尚未得出結論的,暫緩辦理年度考核,待調查結果確定后再予考核。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個人或所在單位報請司法行政機關注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一)本人不愿意繼續或本單位不同意其繼續擔任公職律師;
(二)公職律師被開除、辭退、調離、辭職、退休,或者不再具備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的;
(三)連續兩次公職律師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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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執業保障
第十五條?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申請部門應當為公職律師履職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派出公職律師的部門單位應當為公職律師提供方便,配合區司法局統籌調配。
第十六條? 萬州區財政局核定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工作經費并納入年初財政預算,由區司法局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公職律師工作的管理、指導、培訓、考核等。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將公職律師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為本單位公職律師開展業務工作,參加業務培訓,繳納律師會費等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條? 公職律師跨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使用單位應做好有關經費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區司法局應當定期聽取公職律師的工作意見、建議,為公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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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公職律師依法辦理法律事務,法律事務結果由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職律師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履責。公職律師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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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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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申請表
- 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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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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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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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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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簡要情況 |
蓋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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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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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
附件2
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指派函
〔202X〕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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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申請,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我局決定給予公職律師統籌調配使用。現決定指派貴單位公職律師????????? (執業證號:??????????????? )承辦該法律事務,請貴單位自收到指派函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承辦的公職律師,并督促該公職律師及時對接申請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請貴單位予以協助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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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
區司法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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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司法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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