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司法局關于轉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司法局
關于轉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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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教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貫徹落實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現將《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做好承接落實
區級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及時研究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措施,對標對表市級工作規程,進一步完善辦事指南,并加強與市級對應部門的溝通銜接,及時做好承接落實,梳理本部門所涉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并通過郵箱報送至區司法局。
二、加強核查監管
區級有關單位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有效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風險;制定本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核查辦法,積極主動履職,切實加強告知承諾事中事后核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已納入我區全面依法治區考核指標體系。
三、加強宣傳引導
區級有關單位要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規程、辦事指南、格式文本等內容,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和下載。要充分運用實體辦 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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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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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司法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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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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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號)有關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一、規范工作流程。要建立“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運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市級主管部門要牽頭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申請、告知、承諾、辦理、核查、監管等基本工作流程,編制工作規程;統一制定本系統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并公布。區縣部門要對標對表,細化落實。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申請人當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并指導填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絡下載告知承諾書,按要求填寫完畢后,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機關。
二、加強事中事后核查監管。各級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制定本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核查辦法,通過建立數據共享和聯動核查機制、建立線下協查機制、開展現場核查等多種方式,實現及時核查和有效核驗。要依托重慶市告知承諾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建立申請人誠信記錄檔案,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
三、強化新聞宣傳。各級行政機關要以門戶網站、報刊、電視、新媒體等為載體,進行全方位宣傳、全業務解讀,及時總結提煉好經驗好做法,擴大知曉度、提升影響面,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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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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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名稱 |
索要單位 |
證明用途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 |
設定依據 |
依據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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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
教育部門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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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
教育部門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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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產來源、資金 數額及有效證明 |
教育部門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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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產來源、資金 數額及有效證明 |
教育部門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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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地住址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九條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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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兵役狀況證明 |
公安機關 |
戶口登記非主項信息變更(變更兵役狀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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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戶口遷移證 |
公安機關 |
戶口登記(遷出未落戶在遷出地恢復戶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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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準予遷入證明 |
公安機關 |
戶籍遷移(戶口遷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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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戶口遷移證 |
公安機關 |
戶籍遷移(遷入落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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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驗資報告或驗資 證明 |
民政部門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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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民政部門 |
慈善組織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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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 證明 |
財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 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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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死亡證明 |
不動產 登記機構 |
用于不動產登記中非公證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父母先亡,且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滿(含)80周歲,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可提交書面承諾代替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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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
城市管理部門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 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09項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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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被拆除、改動、遷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業意見 |
城市管理部門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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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經營場所、停車 場地有關使用證明 |
交通主管部門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 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12項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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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水利部門 |
取水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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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
農業農村部門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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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健康證明 |
農業農村部門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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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單采血漿站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
衛生健康部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七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十條 |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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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擬設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 證明 |
衛生健康部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七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十條 |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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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固定資產法定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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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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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評價師專業 能力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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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作場所及檔案室面積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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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明 |
體育部門 |
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 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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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射擊場地所有權 或者使用權證明 |
體育部門 |
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 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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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成績證明 |
體育部門 |
國家三級運動員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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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營業場所證明 |
藥品監督部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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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營業場所證明 |
藥品監督部門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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