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萬州市監處罰〔2025〕848號
當事人:萬州區鑫財服裝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01MA***
住所:重慶市萬州區高筍塘街道北濱大道二段998號***
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
2025年11月3日,受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遠東正大檢驗(重慶)有限公司對當事人位于重慶市萬州區高筍塘街道北濱大道二段998號***的經營場所內待售的愛依服(外套T)(5D08-99-4-)進行監督抽查抽檢。經5D08-99-4-檢測檢驗,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202510111(產品名稱:愛依服(外套T))顯示:經檢驗,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針織休閑服裝》標準,依據《重慶市秋冬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5年版)》,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檢測報告》(202510111)、《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萬州市監檢告字〔2025〕髙-121201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202510111),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在法定的期限內也未提出復檢申請。因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2025年12月12日,經本局部門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因當事人涉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愛依服(外套T),2025年12月12日,經請示本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檢不合格的備樣愛依服(外套T)1件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起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筍塘街道北濱大道二段998號***從事服裝等銷售活動。
2025年10月28日,當事人以59元/件的價格從中山市朝億服飾有限公司購買了愛依服(外套T)(5D08-99-4-)2件,購買后開始在店內銷售。截止2025年11月3日產品尚未售出。抽查抽檢單位遠東正大檢驗(重慶)有限公司以99元/件的價格購買了1件用于檢驗檢測,抽查備樣1件封存后保存于當事人經營場所庫房內;抽查檢驗的具體情況為:2025年11月3日遠東正大檢驗(重慶)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待售的愛依服(外套T)進行監督抽查抽檢,產品名稱:愛依服(外套T),生產單位:中山市朝億服飾有限公司,商標:IEF愛依服,規格型號:檢:XF 備:XF,抽檢基數:2件。抽查抽檢單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顯示:檢測項目1纖維含量(%),單項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的檢驗結論:經檢驗,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針織休閑服裝》標準,依據《重慶市秋冬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5年版)》,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自2025年11月3日,抽查檢驗后,無產品售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為198元(2件×99元/件),違法所得40元(1件×99元/件-1件×59元/件)。? ????????????????????????????????????????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 ?????????????????
第一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等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資格;
第二組:遠東正大檢驗(重慶)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202510111)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等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標準的產品的事實;
第三組:本局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送貨單打印件1份、銷售記錄打印件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付費單1份等,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渝萬州市監罰告〔2025〕854號],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愛依服(外套T),經檢驗,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針織休閑服裝》標準,依據《重慶市秋冬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5年版)》,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之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標準的產品,涉案財物較少,違法所得較少,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權裁量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之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5日不足15日;不合格產品未銷售(僅用于抽檢),未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損害,未造成社會影響,其情形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分則》(2025年版)所列1個從輕和3個減輕裁量因素。經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之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抽查備用樣品“愛依服(外套T)”1件;
2、沒收違法所得40元;
3、罰款人民幣297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具的《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繳款訂單》到銀行柜臺或用微信、支付寶、云閃付掃描繳款訂單上二維碼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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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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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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