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的
通? 知
?萬州市監發〔2022〕121號
各市場監管所,機關各科室,執法支隊各室隊:
《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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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 ? ? ? ??
(此件公開發布)? ?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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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人員履職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試行)》(國市監稽〔2020〕118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以及市、區兩級《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執法音像記錄工作,是指利用視音頻記錄設備對有關執法活動過程進行同步記錄并對執法音像記錄進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勵采用專業執法記錄設備進行記錄,專業執法記錄設備是指不低于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執法視音頻記錄設備。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執法音像記錄為基礎進行的剪輯、編排、合成等制作形成的音像資料,不屬于執法音像記錄。
第三條? 對實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強制措施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場所,要推行全過程執法音像記錄。
對《程序規定》明確規定的情形,按照《程序規定》的要求執行:(一)《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抽樣取證情形;(二)《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無法確認或拒絕確認情形;(三)《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情形。
對以下執法活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執法音像記錄:(一)當場處罰;(二)《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現場檢查、抽樣取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三)當事人無法履行義務、不配合、拒絕、阻礙執法的情形(《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無法確認或拒絕確認情形、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情形除外);(四)《聽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允許進行的音像采集;(五)有關投訴舉報的現場受理和處置;(六)現場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七)行政許可的現場受理和辦理;(八)涉及執法的信訪現場辦理;(九)參與其他部門開展的聯合現場執法;(十)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執法音像記錄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法行為可以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為證明的,不以執法音像記錄為必要證據形式。
執法音像記錄不屬于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必要證據,如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按照視聽資料或電子數據證據要求制作。
執法音像記錄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五條? 執法音像記錄工作應當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攝錄、客觀真實、規范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各市場監管所、業務科室及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各自開展執法音像記錄采集、保存工作。
法制科負責牽頭實施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活動音像記錄設備、資料的管理、使用工作;風險管理科負責落實行政檢查音像記錄設備、資料的管理、使用工作;注冊和許可科負責落實行政許可行為音像記錄設備、資料的管理、使用工作;各責任科隊應對各自領域管理制度進行細化,明確音像記錄的適用情形、設備配備、使用規范、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
第七條? 執法辦案機構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執法人員編制數60%的比例配備單人執法記錄設備,并相應匹配執法音像記錄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其他職能機構可參照比例適當配備。
配備的專業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及配套的傳輸、儲存等設備的技術指標應當不低于現行執法記錄設備標準,具有基本的數據加密、防止任意傳輸和防刪除等功能。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當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一般應對該執法的主要程序、過程和現場進行不間斷記錄,自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現場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對預計記錄期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連續8個小時)或預計超過設備存儲空間或電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在重點環節不間斷記錄或者多臺記錄設備接續記錄。
第九條? 執法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的證據及現場人員的活動;
(三)重要涉案財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簽署、送達法律文書和采取執法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因具體執法行為的特殊性不適于音像記錄或情況緊急無法取得記錄設備的,應當向采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注明。
因環境所限、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或者記錄時間過長導致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盡快采取措施恢復記錄,繼續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無法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向采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注明。
因相關當事人拒絕、不配合或故意破壞,致使無法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向采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注明。
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進行音像記錄。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經權利人書面申請并經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已經記錄的可以不保存。
第十一條? 執法音像記錄結束后,應當在24小時內保存。無法及時保存的,在具備條件后24小時內保存。在保證數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進行遠程同步上傳和云存儲。
第十二條? 執法音像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記錄當日起不少于2年。
以下執法音像記錄應當長期保存:作為證據使用的執法音像記錄;突發性、群體性事(案)件;涉及復議、訴訟的;當事人對執法行為提出重大異議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現場處置;現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的現場處置。
第十三條? 執法辦案機構及有關職能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專業設備、資料,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嚴禁違規使用、操作和破壞執法記錄設備和系統。
第十四條? 對執法音像記錄,應當嚴格限定使用權限。因采集機構內部工作需要,超出執法人員本人權限調閱、復制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經采集機構負責人同意。因本級部門內部工作需要,超出采集機構權限調閱、復制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經本級部門負責人同意。
對外提供執法音像記錄,應當經本級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涉及重大、復雜、敏感事項的,可以征求上級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匿、毀損、剪接、刪改原始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和資料,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執法音像記錄。
執法音像記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發揮執法音像記錄對于規范執法行為和防范執法風險的作用,執法監督機構應對各執法機構執法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嚴禁違反規定采集、存儲和使用執法音像記錄。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要批評教育并予以糾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8日起試行,并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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