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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萬州農委發〔2019〕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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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轄區茶葉產銷企業:
? ?《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萬州區農業農村委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 附件:《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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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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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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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萬州轄區所屬茶葉生產、加工、銷售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經營性主體。
? ? 第三條 經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授權,由重慶市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負責管理萬州區“三峽天叢”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包括商標注冊、使用許可、制定(修改)品牌使用管理辦法、宣傳推廣、市場營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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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品牌內容及產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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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公用品牌?!叭龒{”牌茶葉、“三峽天叢”茶葉公用品牌所有權歸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重慶市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可以授權萬州轄區所屬茶葉生產、加工、銷售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經營主體使用和推廣。
? ? 第五條 企業品牌。由萬州轄區從事茶葉生產、加工、銷售企業(含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自主創建的企業品牌所有權歸屬企業,由企業自行管理與推廣。
? ? 第六條 產品品牌。由經營主體自主創建的產品品牌所有權歸屬企業,由企業自行推廣與宣傳。
? ? 第七條 產品特征
? ? (一)“三峽天叢”產品原料。茶樹獨芽、新梢一芽一葉、一芽兩葉或一芽三葉。
? ? (二)“三峽天叢”針形綠茶。條索緊直、色澤青翠、栗香高長、湯色清澈明亮、滋味醇爽回甘。
? ? (三)“三峽天叢”工夫紅茶。色澤褐紅潤澤,條索緊結,毫尖金黃;香高持久,盡顯“甜花密香”;湯色紅亮,滋味鮮醇回甘。
? ? (四)“三峽天叢”花茶。條索細嫩、色澤綠潤、香氣鮮靈濃郁、湯色黃綠明亮、滋味濃厚鮮爽。
? ? 第八條 廣告宣傳語:中國高峽云間茶
? ? 第九條專賣店門頭。金褐色調,如意底紋,寓意萬事如意。風格簡潔典雅。只做基本元素建議,不做具體要求,企業可做個性化設計。
? ? 第十條?展位設計。規范要求:金褐色調,如意底紋,寓意萬事如意。風格大氣尊貴。此展位是政府為宣傳公用品牌用,由政府主導,核心位置是展示公用品牌內容。同時要考慮企業參與,一是金褐色調大氣尊貴,便于統一企業的多樣化風格,二是展位的位置分割,各企業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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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牌產品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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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條 包裝設計風格。一是萬州元素,國際表達;二是傳統元素,現代表達;三是所有包裝追求簡潔環保的共性,謝絕買櫝還珠的過度包裝。四是材料使用高檔紙、陶瓷及馬口鐵等,融入萬州主要景點,或體現沉穩、莊重、高檔的風格,或體現極簡商務輕奢的風格,或體現簡潔大方平易近人的風格。
? ? 第十二條 產品系列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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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
價格 |
目標人群 |
包裝材質 |
設計亮點 |
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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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萬物 |
超高檔 |
尊貴禮品 |
陶瓷+高檔紙 |
萬州主要景點的集合 |
沉穩、莊重、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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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 |
高檔 |
商務禮品 |
子系列1:金屬小罐+高檔紙盒 子系列2、3:小袋+高檔紙盒 |
子系列1:如意紋 子系列2、3:萬州主要的景點裝飾風格 |
極簡 商務 輕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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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如意 |
中檔 |
家庭自飲 辦公用茶 大眾隨手禮 |
高檔紙袋 |
萬事如意字節 |
簡潔樸素 平易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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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印象 |
中檔 |
旅游紀念品 辦公用茶 大眾隨手禮 |
馬口鐵 |
萬州主要景點 |
簡潔大方 平易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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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版 |
中檔 |
公司白領 年輕人 大眾隨手 |
馬口鐵 |
高峽地貌的裝飾畫風格 |
簡潔、活潑、青春、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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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牌使用與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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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 “三峽”牌“三峽天叢”品牌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有償使用,使用期費用5000元。
? ? 第十四條? 申請條件
? ? (一)登記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產品生產基地均在萬州轄區內。
? ? (二)具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 (三)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應符合以下標準:
? ? 1.種植、采摘標準。嚴格按照三峽天叢的地方標準DB500101/T 029 -2018《萬州區生態茶葉基地生產管理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種植、采摘。
? ? 2.加工標準。嚴格按照三峽天叢團體標準《萬州針形名優綠茶加工技術規程》、《萬州工夫紅茶加工技術規程》、《萬州茉莉花茶加工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加工。
? ? 3.產品標準。必須符合三峽天叢地方標準《三峽天叢綠茶等級評定標準》、《三峽天叢紅茶等級評定標準》、《三峽天叢花茶等級評定標準》等的要求。
? ? (四)申請使用萬州區“三峽”牌“三峽天叢”茶葉公用品牌標識的茶葉加工企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 ? (五)生產經營已滿三年,且近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其它不良誠信記錄。
? ? (六)生產企業應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完成生產經營主體注冊,并開展追溯管理。
? ?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重慶市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商標使用申請書。
? ?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登記證明。
? ? (三)有效期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重慶名牌農產品證書復印件。無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應提供1年內由法定檢測機構按照相關產品標準檢測合格的檢驗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
? ?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書復印件。
? ? (五)近三年的銷售量、銷售額和銷售區域及相關證明。
? ? (六)生產企業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完成生產經營主體注冊及實施追溯管理的相關證明材料。
? ? (七)其他相關材料(如登記證書、獲獎證明等)。
? ? 第十六條 辦理流程
? ? (一)“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所有權人收到使用者申請后,應立即開展合規性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使用的決定。
? ? (二)符合使用條件的,雙方簽訂《“三峽天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 (三)申請人領取《“三峽天叢”商標使用證》。
? ? 第十七條 備案管理。商標所有權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30日內,應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 ? 第十八條 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到期需延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滿前60天內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不得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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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品牌使用者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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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條 品牌使用者權利
? ? (一)允許在其茶葉產品或包裝上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
? ? (二)允許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進行茶葉廣告宣傳。
? ? (三)優先參加政府有關部門或商標所有權人組織或協辦的展會、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等活動。
? ? (四)優先享受政府關于品牌建設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 ? (五)優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綠色生態科技成果轉化的資源。
? ? 第二十條 品牌使用者義務
? ? (一)擁有“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使用權者,必須加強茶葉質量管理,維護“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的茶葉質量和特定品質。
? ? (二)接受“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所有權人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茶葉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使用的監督,被檢產品不合格者,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 ? (三)加強“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的管理,確?!叭龒{”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轉讓、出售、轉借、饋贈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
? ? (四)商標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三峽”牌“三峽天叢”茶葉的質量和信譽負責。在使用“三峽”牌“三峽”商標的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需立即報告商標所有權人,并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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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品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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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條 商標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增強商標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管理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 第二十二條 商標所有權人和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規范使用和產品質量監管,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標所有權人有權終止被許可人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
? ? (一)擅自改變“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的;
? ? (二)未經授權,擅自許可、轉讓、出售、轉借、饋贈“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的;
? ?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超出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的;
? ? (四)同一款茶葉一年內2次檢驗不合格的;
? ? (五)違法情節嚴重被行政執法部門立案處罰的;
? ? (六)影響“三峽”牌“三峽天叢”品牌聲譽的其他行為。
? ? 第二十三條 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對“三峽”牌“三峽天叢”茶葉包裝物設計的指導、規范。包裝物原則上統一使用由商標所有權人設計的包裝風格與款式。使用人自行設計、印制的,要符合商標所有權人對茶葉包裝物的要求,并將印制數量報商標所有權人登記備案。
? ? 第二十四條 “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原則上印制在茶葉包裝物正(前)面左上角,應規范醒目。
? ? 第二十五條 印制和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應嚴格按照“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標識的樣式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商標或標識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 ? 第二十六條 使用人持有該企業自有商標或是地理標志商標的,可在茶葉或包裝上以母子商標的形式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和自有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
? ?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使用的茶葉符合“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的茶葉質量標準和管理規則要求,商標所有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使用人未出現茶葉質量問題的,商標所有權人不得無故中止被許可人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申請人申請未獲批準或無故被中止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仲裁。
? ? 第二十八條 對“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使用規范、茶葉質量優良、市場信譽好的使用人給予政策激勵,具體政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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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品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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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條 “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均屬對“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 ? 第三十條 對侵犯“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專用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侵權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第三十一條 商標使用者未對“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的使用許可進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主動消除對消費者的影響或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理,并立即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
? ? 第三十二條 使用“三峽”牌“三峽天叢”商標,其茶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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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品牌危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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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條 品牌危機的分級
? ? (一)三級品牌危機:由于產品質量、服務品質等問題在部分區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未出現媒體介入或媒體報道。
? ? (二)二級品牌危機:由于產品質量、服務品質等問題在較大范圍內對萬州茶品牌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出現媒體介入或媒體報道,且媒體的受眾較廣,文章有被網絡轉載的可能。
? ? (三)一級品牌危機:由于產品質量、服務品質等問題,引起省市或全國各大媒體的廣泛關注和報道,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媒體受眾很廣,部分消息已經被網絡廣泛傳播,造成影響非常嚴重。
第三十四條 媒體輿情監控。為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疏理和引導網上言論,管理并監控網絡輿論環境,重慶市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應組織茶葉企業建立品牌安全監控小組,負責搜查相關網站、論壇、微信、微博等。定期搜索,第一時間發現輿情第一時間關注,全力解決。
? ? 第三十五條 危機處理原則。著眼于對已發生的危機進行處理,力求減少或者扭轉危機對品牌的沖擊和給企業帶來的危害,在處理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 ? (一)領導人原則。危機發生后,茶企領導人或專門指派高層管理人員作為責任人來處理危機事件。
? ? (二)主動性原則。任何危機發生后,都不可回避和被動性應付,而是積極地直面危機,有效控制局勢,且不可因急于追究責任而任憑事態發展。
? ? (三)快捷性原則。對危機的反應必須快捷,無論是對受害者、消費者、社會公眾,還是對新聞媒介,都盡可能成為首先到位者,以便迅速、快捷地消除公眾對品牌的疑慮。
? ? (四)誠意性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減少受害者的損失,這是品牌危機處理的第一要義,萬不可只關心企業自身的損失。
? ? (五)真實性原則。危機爆發后,必須主動向公眾講明事實的全部真相,如果遮遮掩掩反而會增加公眾的好奇、猜測乃至反感,延長危機影響的時間,增強危機的傷害力,不利于控制局面。
? ? (六)統一性原則。危機處理必須冷靜、有序、果斷、指揮協調統一、宣傳解釋統一、行動步驟統一,而不可失控、失序、失真,否則只能造成更大的混亂,使局勢惡化。
? ? (七)全員性性則。企業員工不應是危機處理的旁觀者,而應是參與者。讓員工參與危機處理,不僅可以減輕企業震蕩,而且能夠發揮其宣傳作用,減少企業內外壓力。
? ? (八)創新性原則。危機處理既要充分借鑒成功的處理經驗,也要根據危機的實際情況,進行創新思維和創新處理。
? ? 第三十六條 危機管理辦法。
? ? (一)客訴階段(媒體單位未介入)。管理部門一旦發現品牌危機苗頭和品牌投訴事件,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化解危機事件,維護品牌形象。
? ? (二)危機處理階段(媒體單位介入)。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和涉案公司共同對品牌危機事件進行公關處理,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監督督促,涉案公司做好公關。
? ? (三)危機匯報和處理。因客觀原因造成媒體介入和報道的,被采訪單位應積極參與處理,進行解釋和協調,避免回避矛盾或對來訪媒體單位不配合、不合作。危機發生后,被投訴單位要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含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特點、危害分析及目前處理結果等)以口頭及書面形式報請主要負責部門,以便第一時間進行媒體公關處理。
? ? (四)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萬州區多種經營技術推廣站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各單位新聞發言人由各公司委派一名高管擔任“新聞發言人”職務,承擔代表該單位向媒體和公眾表達企業立場、提供信息、溝通交流、用政策議程引導媒體和公眾議程的公關職能。未經“新聞發言人”或各公司第一負責人的授權允許,任何人不得就相關危機事件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或接受媒體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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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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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