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603-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603-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鄔美碧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農產品)罰決字〔2025〕第000002號 | 鄔美碧在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街道保安村2組(小地名:道鑼灣)處種植了120平方米的水白菜,于2025年9月初對所種植水白菜使用從網上購買的“啶蟲·噠螨靈”農藥(其有效成分及含量:啶蟲脒21%噠螨靈21%)。從使用該農藥后至10月15日期間,銷售了該地塊種植的水白菜兩次,分別在10月15日前銷售了10千克,在10月15日銷售了12.5千克,兩次銷售單價均為12元/kg,兩次銷售收入270元,兩次銷售地點均為萬州區恒通農貿市場。2025年10月15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鄔美碧種植的水白菜產品進行監督抽樣,并經檢驗檢測,該樣品含有“啶蟲脒”1.8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農藥殘留標準,其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 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罰款600元;沒收違法所得270元 | 2026/02/26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萬州區小柴便利店(個體工商戶)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農藥)罰決字〔2025〕第000004號 | 當事人萬州區小柴便利店2025年11月19日購進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號的避鼠劑10瓶共5千克,進貨金額20.5元;至2025年12月9日銷售了7瓶,其中有6瓶的銷售價格是6.5元,1瓶的銷售價格是9.9元。共計違法所得48.9元,平均銷售價格6.99元,總貨值金額為69.9元。當事人經營的避鼠劑產品未取得農藥登記證。 |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避鼠劑3瓶共1.5千克;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捌元玖角整(¥48.90);處罰款人民幣伍佰肆拾伍元整(545.00) | 2026/03/03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3 | 孫澤兵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決字〔2026〕第000002號 | 2026年1月2日,當事人孫澤兵帶上漁具從租住的房屋重慶市萬州區縱二路橋梁公寓二單元301出發,沿蓮花寺公園步行到萬州區百安壩沱口水域,在靠近電廠巖洞下面水域位置使用釣竿1根(釣竿長3米)和蝴蝶錨鉤1顆(有2個鉤尖,鉤門寬2.3厘米)進行錨魚,現場無漁獲物。當事人使用的漁具屬于《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4號)規定的耙刺類禁用漁具“鉤刺耙刺(僅限錨魚、武斗竿)”。 | 根據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4000元 | 2026/03/05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已按信息公開要求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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