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602-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602-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萬州區高筍塘街道汪寵康寵物醫院店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獸藥)罰決字〔2025〕第000001號 |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9日訂購了一批人用藥品甲硝唑氯化鈉注射液(國藥準字:H20043319),共計20瓶,進貨價3元/瓶,花費60元。之后一段時間內將該藥品用于寵物體表消毒,總共使用了10瓶。2025年6月,當事人購買獸藥時,供應商贈送了即將過期的19頭份“瑞比克狂犬”疫苗。2025年12月1日,寵物主人譚先生帶寵物狗“麻園”到當事人處接種疫苗,當事人為寵物狗注射了“衛佳伍疫苗”(美國輝瑞)和“瑞比克狂犬”2種疫苗,其中“瑞比克狂犬”已超過有效期2天,當場被寵物主人發現。本次接種當事人未收取費用。 | 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备鶕?《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罰款 | 罰款4000元 | 2026/02/11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萬久財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畜牧)罰決字〔2025〕第000003號 | 當事人萬久財在網絡平臺上聯系到山東省濟寧市一家賣牛業主后前往購買,并于2025年10月22日從山東省濟寧市一家養牛場所信息地址不詳的肉牛銷售業主處以6000元/頭的價格購買了體重200余斤的10頭小牛犢,共支付6萬元的貨值金額(經調查,本地活牛市場再飼養用小牛犢(300斤左右)交易估價約3000-4000元/頭)。該批小牛犢未佩戴免疫標識、無《動物檢疫證明》。10頭小牛犢由賣牛方貨運部運送到萬久財租用的飼養場地(地址:重慶市萬州區分水鎮川興村4組,小地名:鳳菊灣),10頭小牛犢在入場飼養期間因不良反應已死亡1頭,現存欄所購小肉牛為9頭。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620元 | 2026/02/26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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