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11-1)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11-1)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程正蓮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51號 | 2025年8月27日6時45分,當事人程正蓮在長江萬州區瀼渡河庫汊水域使用真餌復鉤釣具1套(含漁輪、魚線,釣鉤8顆)進行捕撈,沒有漁獲物。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罰款 | 罰款5000元 | 2025/11/07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李任偉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49號 | 2024年8月18日0時40分,當事人李任偉在長江干流萬州段和平廣場外水域使用鉤刺耙刺漁具進行捕撈,有漁獲物草魚2尾,共重5.36千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草魚2尾,共重5.36千克(已由公安機關無害化處置);處罰款人民幣7500元 | 2025/11/07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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