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農業(yè)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10-1)
| 重慶市萬州區(qū)農業(yè)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10-1)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李開成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農安)罰〔2025〕47號 | 當事人于2025年1月,在馬家村3組叉角丘和埡口丘地塊(面?積分別為32、20平方米)種植土豆。為防止土豆生蟲,當事人在整地過程中,預埋了其購買的“老母蟲藥”(經檢測為毒死蜱)。2025年5月,兩地塊共收獲土豆200千克,當事人將其中的50千克以1.2元/千克的價格銷售給菜販子,獲取現金6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jiān)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之規(guī)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所得60元; 罰款1100元 |
2025/10/30 | 重慶市萬州區(qū)農業(yè)農村委員會 |
| 2 | 冉瑞余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農安)罰〔2025〕48號 | 冉瑞余是萬州區(qū)茨竹鄉(xiāng)馬家村村民,2025年1月,冉瑞余在馬家村2組(小地名:外壩),面積30余平方米地塊上種植土豆,并間種玉米,冉瑞余買了一包毒死蜱農藥,并在種植土豆前,將該包農藥全部混在肥料中撒進土豆坑中,防止土豆生蟲。2025年5月收獲了土豆農產品100余千克;冉瑞余將收獲的100余千克的土豆堆放在其住宅屋內,自家食用了部分土豆,送給女兒家食用了部分土豆(已全部食用),截至7月28日,在冉瑞余住宅屋內堆放剩余50余千克土豆,未對外銷售,目前已全部銷毀。 |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禁用的農藥”之規(guī)定。 | 罰款 | 罰款1000元 | 2025/10/30 | 重慶市萬州區(qū)農業(yè)農村委員會 |
| 3 | 扶根山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yè))罰〔2025〕46號 | 2025年7月8日18時許,當事人扶根山攜帶路亞竿前往長江一級支流萬州區(qū)苧溪河萊茵半島外水域進行捕撈,當事人掛上魚鉤后將錨鉤拋入江中,然后一邊收線一邊大力提魚竿,當事人錨魚的行為被萬州區(qū)陳家壩漁政協助巡護工作站護漁隊員巡查發(fā)現,現場發(fā)現有錨魚工具路亞竿1根,釣竿上有三本鉤2組(共6個鉤尖),無漁獲物。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 | 罰款 | 罰款1000元 | 2025/10/30 | 重慶市萬州區(qū)農業(yè)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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