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8-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8-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萬州區燕山鄉復興社區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資產管理)罰〔2025〕42號 | 2023年9月26日,當事人出借給燕山鄉人民政府的25萬元,該筆資金系當事人的土地復墾資金,這筆資金燕山鄉人民政府分兩次進行歸還,第一次歸還時間為 2024年8月29日,歸還金額為132522.85元,第二次歸還時間為2025年4月24日,歸還金額為117477.15元,未支付利息。 |
依據《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幎?。 | 罰款 | 罰款537.67元 | 2025/08/18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謝遠軍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36號 | 當事人謝遠軍、劉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發現長江干流萬州區新田鎮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魚在浮著,到達河邊后,李春洪和劉均取了4條魚,謝遠軍取了1條魚,殷白均全程沒有碰網和魚,取魚結束后回到公路上時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萬州派出所查獲,漁獲物鯉4尾、鰱1尾,共計11.9千克。 | 依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5尾,共計11.9千克;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 2025/08/2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3 | 劉均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36號 | 當事人謝遠軍、劉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發現長江干流萬州區新田鎮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魚在浮著,到達河邊后,李春洪和劉均取了4條魚,謝遠軍取了1條魚,殷白均全程沒有碰網和魚,取魚結束后回到公路上時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萬州派出所查獲,漁獲物鯉4尾、鰱1尾,共計11.9千克。 | 依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敝幎?。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5尾,共計11.9千克;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 2025/08/2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4 | 李春洪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36號 | 當事人謝遠軍、劉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發現長江干流萬州區新田鎮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魚在浮著,到達河邊后,李春洪和劉均取了4條魚,謝遠軍取了1條魚,殷白均全程沒有碰網和魚,取魚結束后回到公路上時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萬州派出所查獲,漁獲物鯉4尾、鰱1尾,共計11.9千克。 | 依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5尾,共計11.9千克;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 2025/08/2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5 | 牟太江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37號 | 2025年6月12日19時許,當事人牟太江與其工友何文楊、李穆祥一道,駕車從開州區趙家街道浦發隧道重慶生物醫藥產業園出發,到達長江萬州區大周鎮雙鳳橋水域后,當事人牟太江開始使用其攜帶的路亞竿、蝴蝶錨鉤進行錨魚。案發當日22時17分許,當事人在該水域錨魚過程中,被萬州區大周漁政協助巡護工作站護漁隊員巡查發現,現場發現當事人捕撈作業使用的路亞竿1根、蝴蝶錨鉤1顆(2個鉤尖、鉤門寬2.5cm),無漁獲物。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五千元 | 2025/08/21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6 | 余志安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45號 | 當事人余志安于2025年6月2日23時50分在長江干流萬州段北濱大道科技館外水域使用錨魚的方式進行捕撈,有漁具一套(含路亞竿一把、魚型鉛墜連接有一顆三本鉤)、漁獲物三角鳊1尾,重0.39千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鳊魚(三角鳊)1尾,重0.39千克;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元 | 2025/08/21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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