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7-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7-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龍金東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21號 | 2022年6月起,當事人龍金東陸續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購買的品種為鱖魚(鱖),價格60元每斤。龍金東每次購買長江野生魚系自己駕駛三輪車前往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拉貨,然后通過微信轉賬支付貨款給袁祖林。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間,龍金東從袁祖林處購買長江野生鱖魚(鱖)的貨值金額合計18138元。另查明,以袁祖林為首的非法捕撈犯罪團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多次在長江奉節段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白帝城、瞿塘峽水域和周家坪水域進行非法捕撈,漁獲物由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進行對外銷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現均已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事裁判結果已經生效。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5441.4元 | 2025/07/14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劉演國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3〕140號 | 從2022年10月起,當事人劉演國陸續從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用于食用,購買品種主要包括花鰱、黃辣丁(黃顙魚)、江團(長吻鮠)等。劉演國每次在袁祖林處購買長江野生魚后,均通過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貨款。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間,當事人劉演國先后從袁祖林處購買了41次長江野生魚,貨值金額合計21562元。另查明,以袁祖林為首的非法捕撈犯罪團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多次在長江奉節段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白帝城、瞿塘峽水域和周家坪水域進行非法捕撈,漁獲物由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進行對外銷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現均已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事裁判結果已經生效。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43124元 | 2025/07/14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3 | 萬州區燕山鄉奇哥農資經營部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農藥)罰〔2025〕28號 | 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采購福·克農藥10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銷售56袋,銷售單價6元/袋,剩余44袋;采購滅多威農藥5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銷售16袋,銷售單價5元/袋,剩余34袋,總違法所得416元,總貨值850元。 |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福·克44袋,滅多威34袋,計2.44千克;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16元;罰款3020元。 | 2025/07/18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4 | 重慶市萬州區新鄉農業服務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農藥)罰〔2025〕29號 | 當事人取得農藥經營農藥經許(渝)50010120145,經營范圍為農藥(限制性使用農藥除外),現查明:當事人采購福·克農藥10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銷售47袋,銷售單價5元/袋,剩余53袋,總違法所得235元,總貨值500元。 |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福·克53袋,計1.59千克;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5元;罰款人民幣2030元。 | 2025/07/18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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