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6-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6-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陳忠佩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22號 |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當事人陳忠佩陸續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購買的品種包括江團(長吻鮠)、翹殼(翹嘴紅鲌)、水米子(銅魚),江團(長吻鮠)每斤120-150元,翹殼(翹嘴紅鲌)每斤40元,水米子(銅魚)每斤60元。交易過程中,陳忠佩與袁祖林通過電話聯系好長江野生魚的品種、數量、價格后,由袁祖林送貨至陳忠佩經營的“阿拉丁”餐館,然后陳忠佩通過微信將貨款支付給袁祖林,陳忠佩先后從袁祖林處購買了貨值金額8000元的長江野生魚。另查明,以袁祖林為首的非法捕撈犯罪團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多次在長江奉節段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白帝城、瞿塘峽水域和周家坪水域進行非法捕撈,漁獲物由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進行對外銷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現均已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事裁判結果已經生效。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一萬六千元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程緒一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3〕138號 | 從2023年5月起,當事人程緒一陸續從胡霞軍處收購長江野生魚,購買品種主要包括江團(長吻鮠)等,當事人程緒一每次和胡霞軍通過電話聯系好長江野生魚的種類、數量后,由胡霞軍駕駛其三輪車送貨至當事人經營的“魚友世家”餐館,事后當事人程緒一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貨款轉賬支付給胡霞軍。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當事人程緒一先后從胡霞軍處收購貨值金額4000元的長江野生魚用于食用。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八千元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3 | 潘長友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20號 |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當事人潘長友多次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用于食用,購買的品種包括鱖魚(鱖)、江團(長吻鮠),價格55元至150元一斤不等。潘長友每次購買長江野生魚系自己駕車前往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取貨,然后通過微信轉賬支付貨款給袁祖林,潘長友從袁祖林處購買長江野生魚的貨值金額合計10000元。另查明,以袁祖林為首的非法捕撈犯罪團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間,多次在長江奉節段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白帝城、瞿塘峽水域和周家坪水域進行非法捕撈,漁獲物由袁祖林經營的“小國哥水產經營部”進行對外銷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現均已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事裁判結果已經生效。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兩萬元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4 | 晏春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24號 | 從2022年5月起,當事人晏春陸續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購買的品種包括翹殼(翹嘴紅鲌)、江團(長吻鮠)、黃辣丁(黃顙魚),翹殼(翹嘴紅鲌)每斤20-25元,江團(長吻鮠)每斤50-60元,黃辣丁(黃顙魚)每斤40-50元。晏春每次與袁祖林通過微信聯系好長江野生魚的品種、數量后,由袁祖林聯系奉節到重慶的班車或黑車送貨至重慶龍頭寺汽車站,然后晏春到龍頭寺汽車站取貨,晏春再通過微信將貨款支付給袁祖林。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晏春從袁祖林處購買了長江野生魚的貨值金額合計16894.9元。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九零八毛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5 | 余華燕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23號 | 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當事人余華燕陸續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購買的品種包括江團(長吻鮠)、翹殼(翹嘴紅鲌)、水米子(銅魚)等,江團(長吻鮠)每斤60-150元,翹殼(翹嘴紅鲌)每斤40-50元,水米子(銅魚)每斤60元。余華燕每次與袁祖林通過電話聯系好長江野生魚的品種、價格后,由袁祖林送貨至余華燕經營的“老漁翁”餐館,然后余華燕通過微信將貨款支付給袁祖林。余華燕從袁祖林處收購的長江野生魚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在其經營的“老漁翁”餐館加工后售賣給顧客,余華燕從袁祖林處收購的長江野生魚的貨值金額合計8000元。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一萬六千元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6 | 奉節縣來順樓餐飲館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18號 | 從2022年5月起,當事人陸續從“6.2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主犯袁祖林處收購長江野生魚用于餐館加工后售賣給顧客,購買的品種包括翹殼(翹嘴紅鲌)、江團(長吻鮠)。當事人與袁祖林每次事先通過電話聯系好長江野生魚的品種、數量、價格后,然后由袁祖林送貨至“夔州私房菜”(注冊名稱:奉節縣來順樓餐飲館),然后由吧臺收銀員張燕、周蓉通過微信將貨款支付給袁祖林。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當事人從袁祖林處購買的長江野生魚貨值金額合計7200元。 | 依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一萬四千四百元 | 2025/06/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7 | 重慶市萬州藍希絡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屠宰)罰〔2025〕25號 | 藍希絡公司待宰戶龔建3月12日從重慶市開州區錦鴻生豬養殖場收購的40頭生豬(檢疫證明號:5080458880),用渝D***81運輸到藍希絡公司待宰。藍希絡公司入場查驗時,值班人員周剛沒有逐一核對這批生豬的畜禽標識,就允許該批生豬入場,進入待宰圈靜養。導致有3頭未佩戴畜禽標識的生豬入場,而公司負責巡查待宰圈的值班人員程升林巡查時也未發現。 藍希絡公司合格產品凍庫里面存放有標注待無害化處置的不可食用的產品146塊。2025年3月15日,藍希絡公司合格產品凍庫里面存放的146塊總重2516.5公斤不可食用產品送交無害化處理公司進行無害化處置,并與無害化處理公司約定每兩天來收一次病害動物產品。在新建無害化暫存間投入使用前,不會再將待無害化處置的不可食用的產品暫時存放在公司合格產品凍庫里面。2025年3月28日,該公司新建無害化暫存間投入正常使用。 |
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之規定。 依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之規定。 |
罰款 | 罰款兩萬元 | 2025/06/03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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